法律政策修改背景下罪犯考核二维坐标体系构建设想

时间:2012-08-22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

 

【摘要】2011225,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这是继 1997年新刑法修订后的第八次修改和补充,也是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以来进行的规模最大、最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20123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名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的决定。这两部我国重要法律的修改势必对中国监狱行刑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对当前监狱的押犯构成增加新的变数,进而给当前监狱实行的罪犯考核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尝试从两部法律给监狱管理造成的直接影响入手,分析现行罪犯考核机制与管理现实的矛盾之处,进而提出引入罪犯诚信评估机制作为罪犯考核制度的有益补充,最终形成罪犯考核二维坐标体系。

【关键词】法律政策  罪犯考核  二维坐标

近年来,中国法制工作进程不断加快,特别是对监狱系统而言,2011年和2012年分别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及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给监狱的实际工作带来许多直接影响。在这许多影响之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在现行罪犯考核制度之下,出现了几类现有考核制度作用减弱乃至虚无化的罪犯群体,再加上现有罪犯考核制度本身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得现有罪犯考核制度已经不适应当前罪犯考核、评价和管理需要。为此,笔者将从现行罪犯考核制度的发展沿革开始分析,研究在法律政策变化的背景下,监狱将要应对罪犯结构哪些变化,我们又需要怎么样的一种罪犯考核模式来应对这种变化,从而弥补现行罪犯考核制度中出现的缺陷与不足。

一、罪犯考核制度在我国监狱系统的运用介绍

(一)罪犯考核制度的概念

罪犯考核制度即指对罪犯劳动改造、思想改造、学习、生活、娱乐等全方位言行举止进行规范的细则性考核制度的总和。从其狭义概念来看,它是以计分、量化的形式对罪犯思想、劳动、学习、生活等在监内全方位言行举止规范的细则性考核。从广义的罪犯考核制度来看,还应当包括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刑事诉讼建议、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奖励决定、分级处遇决定为考核结果而形成的系列制度总和。有学者将其分为肯定性罪犯考核制度(即“罪犯正向考核积分一行政奖励一减刑、假释建议"之制度内容)和否定性罪犯考核制度(即“罪犯负向考核积分一行政处罚(或刑事起诉)一刑事起诉"之制度内容)。本文所阐述的罪犯考核制度取其广义之概念。

(二)罪犯考核制度在监狱中的实践运用

罪犯考核制度的发展伴随着新中国监狱的发展,笔者翻阅了相关文献和资料,梳理以下罪犯考核制度的发展沿革:

自新中国监狱正式成立后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罪犯考核是由中队内的全体民警通过召开半年会议形式对罪犯改造表现作一次小结,并在年末再进行一次总结,综合会议讨论结果提出中队内的减刑、假释名单,再上报上一级部门核准。

八十年代至2000年,全国监狱主要实行《罪犯双百分考核管理办法》。其内容是:按造思想改造一百分,生产劳动改造一百分进行考核,并根据年终监狱内罪犯全年积分排名和相关减刑指标予以行政奖励和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这一考核制度在新中国监狱考核制度上有着较为深远的影响。

2000年以后,特别是《监狱法》出台后,在全国监狱范围内并未制定统一一致的罪犯考核办法,而是由各省监狱管理局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罪犯考核细则。例如湖北沙洋监狱局在2000年至2002间实施《罪犯累计分考核管理办法》,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在2003310日发布了《浙江省罪犯奖惩考核办法》,时至今日已经几经修改。

从罪犯考核制度发展的沿革可以看出,虽然在每个阶段、每个省份采取的罪犯制度在具体实施上略有变化与差异,但均是以计分的量化形式对罪犯思想改造、劳动改造、学习、生活、娱乐等全方位言行举止规范的细则性考核,并以累积考核分的形式同罪犯减刑假释相挂钩。

二、法律修改背景下对现行罪犯考核制度的直接影响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监狱民警,在同大量的服刑人员进行谈话教育时总会询问这样一个问题“你对未来监狱改造生活有何想法?”据笔者统计,高达89%的服刑人员的第一回答是“积极改造,争取减刑”。从心理学角度来看,“积极改造”是服刑人员在监狱管理模式下对自身“监狱人”身份的认同,认为只有这样的心态表达才符合自己当前的角色地位,但其后续改造行为与积极改造并无直接联系;而“争取减刑”是服刑人员作为“社会人”对自由生活的正常心理诉求,不论其服刑状态如何,绝大多数服刑人员都不会放弃“减刑”这一行政奖励。由此可见,以减刑、假释为重要激励手段的罪犯考核制度的确在现有罪犯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这一制度本身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下文会进行具体再分析)。然而在《刑八修正案》和《刑诉法》修改的背景之下,罪犯的服刑年限、群体结构,利益诉求也将发生重大变化,以减刑、假释为核心奖励内容的罪犯考核机制可能面临着新的管理空白与不足。

(一)罪犯刑期的延长导致罪犯考核制度效用的弱化

《刑法修正案 ( )》着重解决的是过去刑罚判决中“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的问题,例如在其第四条内容中对《刑法》第五十条作了两点重要修改 :一是将原规定中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 ,“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 “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 ()》第十五条的内容对 《刑法》第七十八条有两点重要修改:第一,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最低实际执行刑期由 10年提高到 13年。二是《刑 法修正 案 ;()》第十条对 《刑法》第 69条作了修改,对数罪并罚后总和刑期在 35年以上的,执行的刑期最高可达25年,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就要超过 10 (不能少于 13)。此外,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五条: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从以上修改条目可见,在《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司法解释的影响下,在未来监狱中特别是重刑犯监狱中罪犯刑期将普遍延长,减刑幅度也将缩小。

刑期延长和减刑幅度缩小对罪犯考核制度意味着什么?笔者认为这意味着以减刑、假释为核心激励约束手段的罪犯考核制度效用在降低,更为准确地说减刑、这一奖励对于长刑期罪犯的边际效用在递减。依照边际效用理论,边际效用的大小与欲望的强弱成正比。当罪犯服刑期限延长,减刑期限缩减的情况下,大部分罪犯极易产生悲观厌世情绪;面对漫长的刑期,特别是与同监其他罪犯相比,一些罪犯甚至会产生绝望心理,自杀、自伤自残、抗拒改造和监狱又犯罪案件势必增多。纵观监狱历史,大量又犯罪恶性案件几乎都是由罪犯绝望心理未能得到及时有效防控而酿成的。实践证明,罪犯绝望心理是监管安全潜在的最大隐患,是引发监管安全事故的“导火索”,是监管安全工作的最大乱源。所以,对长刑期罪犯而言,现有罪犯考核机制的效用是被进一步弱化了。

(二)法律修改后使得部分罪犯成为现有罪犯考核机制的空白

在《刑法修正案( )》台后,事实会出现一类无法减刑或假释的罪犯,对这类罪犯而言现行罪犯考核制度作用基本丧失。例如,在《刑法修正案( )》第四条的内容中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一规定修改固然是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在以减刑、假释为导向的罪犯考核制度下,如何实现这些罪犯的有效激励与管理是一个现实难题。此外,由于《刑法修正案( )》和《刑诉法》修改的影响,监狱无刑可减的罪犯数量也有可能大量增加。这里所指的无刑可减罪犯主要是刑期两年以下且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例如《刑法修正案( )》中,针对盗窃罪作了专门的修改,一是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二是对盗窃罪入罪的门槛做了调整,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不论数额。而在盗窃罪判刑案例中,刑期长度相差巨大。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量刑标准和修改条目来看,事实上是降低了盗窃罪的下限门槛,势必使得该类型罪犯比例显著上升。而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改变了过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长期历史,使得许多“超短期”罪犯进入监狱大门,据有关部门测算,仅浙江省就有近8000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将迈入监狱大门。从市属监狱等一些关押短刑期罪犯的工作实践来看,此类罪犯由于受到减刑、假释相关规定所限,现有的考核机制对其约束力较低甚至趋于虚无,他们往往在改造中“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甚至依仗着自身刑期较短,公然对抗改造,极大地影响了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成为一线基层民警的头痛焦点。

(三)“老年犯”与“准老年犯”的不断增多将成为现有罪犯考核机制的新课题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进程的不断加快,老年人犯罪比例正不断上升,同时在《刑法修正案(八)》的背景之下,随着罪犯服刑期限的延长,“老年犯”和“准老年犯”的增多将是一个必然趋势,而且这种趋势将在未来十到二十年中得以显现。而在当前的罪犯考核机制之下,面对老年犯增多的趋势,将有可能带来两个问题。一是随着监禁时间的延长,罪犯的监狱人格的得以固化难以解脱,在临近罪犯释放时,有可能存在罪犯难以适应社会生活或者因其基本生活保障可能难以实现出监后而愿意留在监狱,甚至不惜以违规违纪甚至以违法来达到留监的目的。20127月就有媒体报道,一老年人为求养老不惜再犯罪以求留在监狱。[1]在这种状况下,以减刑为导向的罪犯考核机制ont-family:黑体;color:black;">四、建立诚信与罪犯诚信考核机制的设想

综合以上“理想型”罪犯考核机制要素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现行??种新的罪犯考核机制来进行弥补。之所以用“??硬件条件下,现行罪犯考核机制还有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需要另一种“辅助型”罪犯考核机制来构成罪犯考核二元??与手段。那么,“辅助型”的罪犯考核机制应当以何种内容作为其考核核心内容?笔者认为,诚信与诚信机制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一)y:黑体;color:black;">

诚信一词.按照《现代汉语??诺、讲信用。所谓诚信就是诚实、守信用。诚??大众广泛接受。但东方与西方不同之处在??约束力在社会道德水平较高时期能够发挥较大??如人意;反观西方社会,诚信逐渐变演变为一??罗马法的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依照??成契约所规定的给付。此后,经过不断发展逐??者甚至称其为“帝王条款”。而在这“帝王条款”之上,??制,并且是从完善的个人资信档案管理开始建??查,它如同一张个人履历表,详实而量化的形式记录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种种诚信表现。比如,个人是否及时交纳电话费、房租、??人的信用评分,进而影响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构建罪犯诚信考核机制的具体">

1.在考核程 style="font-family:黑体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color:black;">在现行罪犯考核机制下,往往忽视了罪犯个体的差异。在一致的考核分标准之下,特别是在劳动考核上,对于一些劳动能力偏弱的服刑人??中,应推行先承诺后考核的机制,由罪犯根据自身能力??核,结合当前罪犯考分机制,笔者认为诚信考核机制也应同罪犯考核分机制同步,采取一月一承诺,一月一考核的olor:black;">

2.

将监狱对罪犯的??成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两种评价方式。可将监??体分值,再由罪犯自行勾选承诺内容,最终根??而信用评价等级则是依据其每月承诺完成??价两个评价指标各有侧重,相互依存。信用积??说明该犯改造意愿较低,改造诚信力不足;信??但在逐月累计的承诺完成度上出现瑕疵,an style="font-family:黑体;color:black;">

3.利用监狱奖惩处罚手段构建监内罪犯诚信改造“小环境”

可以将??相联系,以此为基石构建监内罪犯诚信改造小环境。一是可将罪??等级对应目前监狱实行地分级处遇制度,此外??级下降,应立即降低处遇,使得罪犯诚信考核??信用积分可将其作为兑换监内奖励的一种??购买超市物品、额外点菜等奖励。以一个通俗??给予罪犯不同的奖励权利选择,罪犯信用积分??进行“消费”即奖励。通过这两项措施应对所有罪犯群体包括限制减??和约束。ly:仿宋_GB2312;color:black;">4.积极探索t:31.35pt;"> 客观而言,通过奖惩处罚手段构建的监内诚信小环境尚处于“术”的阶段,尚不能完全起到激励约束??是其最大的核心诉??限性。如果罪犯诚信缺失,信用评价不良,监狱目前还难以通过有效地惩罚手段加以应对。因此,还需要?为罪犯减刑、假释的参考依据之一,将诚信??有益补充,让有减刑意愿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诚?犯的重要项目,使罪犯同监狱之间的博弈联系由?的罪犯优先向社会企业予以职业推荐,重点用评价结果纳入社会个人征信体系之中。??体形;">

5.罪犯诚mily:黑体;color:black;">

笔者所在监狱是某省利化”服刑思想越来越重,特别是在无刑可减罪犯?气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为此,??就是在无刑可?行相应的奖励或惩罚。这种模??取得了一?有待探索。

(一)罪犯诚信考核机制具备考核对象的全覆盖性

(二)罪犯诚信考核1.35pt;"> 监狱职能由多元??、管理手段由传统式向信息化转变是浙江省内??向精细化?点线,让所有罪犯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始竞争性赛跑。在这种“比赛”中,必定有一部分罪犯因为身体素质等??示极易造成该类罪犯“破罐破摔”的消极心态。而诚信考核机制则是罪犯个人改造的“比赛”,在这种“比赛”中每个人起跑线不同,终点线也不尽相同,但竞争的对象不是别人,正是罪犯自??罪犯自我改造的进取心理。此外,从民警管理层面而言,诚信改造机制可以改变原有看待罪犯的“一维”??维”坐标体系。

(三)罪犯诚信考核机制具备正面导向作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要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系也早被我国政府列入了发展规划之中。早在2003年,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其中第十六条指出:??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行为准则。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建立个人诚信体系提出了政策意见。胡锦涛同?可见,建可见个人诚信体系的建立是大势所趋,是国家建设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会公平正义要求,也具备了国家法律政策支持。

(四)罪犯诚信考核机制实现了考核过程的连贯性

现有罪犯考核分机制的??考核期间形成“空窗期”,比如在减刑后,刑释前,考核分对罪犯的约束力会降到最低。而诚信考核机制??犯改造的诚信度,它不同于现行罪犯考核机制的“脉冲??的考??悔罪、积极改造的良好姿态,甚至于这种考核成效在个人诚信体系全面建立的情况下可以将其延伸到了罪?体>(五)罪犯诚信考核机制有利于ont-family:黑体;color:black;">

罪犯诚信考核机制之所以能提??一问题上,执行环节的监狱民警??核机制之下,罪犯的日常生活、学习、劳动改造难免会带有监狱民警??在诚信考核机制之下,民警只对罪犯?连??得”的案例,在诚信考核机制之下,该犯并不??违纪违规不能累计较高的信用评价和??可能因监区领导的“另眼看待”??备减刑、假释条件后,该犯诚信度评价将明显低于同类??果罪犯在剩余刑期内不遵守改造承诺,将影响其出监后的信用评估,??核机制的具体??本身在执法过程中的有效作span>

《刑法》和《刑诉法》的修改是中国不断推进法制社会建设的缩影。作为国家法律执行机关的监狱也必须在法律修改的背景之下,与时俱进,探索创??题。诚信,这一中??明高度发展的今天,这种传统的软力量需要依靠制度的重新设计使其“硬??武器,并最终形成传统分数考核与诚信评价考核相互交xt-indent:39.2pt;">

作者单位:杭州市西郊监狱

作者姓名:胡柏荣  章梦杰

通讯地址: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闲林东路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

【1】 吴少广, 潘龙:「《刑??;中国司法,201111)d:white;margin-left:36pt;"> 【2】 周立刚, 刘智勇:《监狱??八)》的相关》;>

【GB2312;color:black;">王星光?)中的体现》an>

赵绪明:《论罪犯考核的法定化走向

【5】 周国强: 罪犯处遇的历史嬗变与??角》;法学杂志,201010)。

【6】 尚爱国:《论我国普通减刑制度的弊端与改革对策》;中国刑事left:36pt;"> 【7】 欧渊华:《监狱罪犯??,200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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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季燕霞:《论社会诚信的制度d:white;margin-left:36pt;"> 【10】 【11】王明迪:《我国监狱人权保??会编:《中国?。hite;margin-left:36pt;"> 【12】叶圣利:《中国诚信经济思想研究》,复?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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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关信息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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