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刑社会化的历史解读及现实启示

时间:2012-08-31信息来源:京师刑事法治网作者:

 在现代刑事司法领域,人们对行刑社会化涵义和理解并不完全一致,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现代刑罚执行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因为它代表着当今刑罚执行的潮流和趋势,蕴藏着浓厚的刑法人文关怀和深厚的刑罚人道精神。在美国、英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行刑社会化程度比较高,从内容到形式都十分丰富多样,并取得相当的效果。但就美国而言,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其行刑社会化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其进程甚至可以说是十分坎坷。就目前而言,我国行刑领域社会化的程度不高,与西方国家存有相当大的差距。但可以预见的是,作为开放社会中的行刑趋向,行刑社会化也必然成为中国社会刑罚执行的理性选择和自然依归。因此,在学习、借鉴西方国家行刑社会化经验的同时接受其教训,对于中国行刑社会化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我们试图通过对美国行刑社会化历史的解读,得出某些对中国行刑社会化有益的现实启示。
从历史渊源上考察,美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司法制度都与英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殖民地时期的北美洲一直沿用英国统治者制定的刑法,具有野蛮性、残酷性和封建性的特点,对叛国罪、谋杀罪、夜盗罪、强奸罪乃至非故意刺杀人罪、巫术欺诈罪等都可以适用死刑。死刑的执行方式包括焚烧、绞刑、轮碾、肢解等,惨不忍睹,因而这些法律被称为“血腥的法律”。 同时,英国监禁罪犯的方式也对美国殖民地时期的监狱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当时的监狱也不是执行自由刑的场所,而主要是关押未决犯的场所。美国独立战争以后,联邦政府开始制定和完善各项法律。在刑法方面,除了沿用和修订了若干英国刑法原则外,还制定了新的条文法来代替英国的普通法。如1798年制定了《归化法》、《客籍法》、《敌对外侨法》、《镇压叛乱法》等多项刑事立法。美国监狱制度的历史也从这时起正式拉开了序幕。美国有历史记载的最早的为关押重罪犯而建立的监禁机构是1773年康涅狄克州的地下监狱,而第一个真正的具有现代监狱意义的矫正机构是1790年宾夕法尼亚州费城市建立的胡桃街看守所(Walnut Street Jail,也译作沃尔特纳街看守所)。胡桃街看守所的建立标志着美国监狱制度史的开始,其实行的分类制和隔离监禁制在以后的40年里成为美国其他州所建监狱学习的样板,也为后来宾州监狱“独居制”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 美国行刑社会化的起源

在美国监狱制度正式建立的同时,行刑社会化也在美国悄然兴起。更确切地说,美国行刑社会化的萌芽甚至可以追溯到美国建国和正式的监狱制度建立之前。从时间和逻辑顺序上说,这似乎有点本末倒置,因为这与一般国家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过程截然不同。作为刑罚执行的一项基本原则,行刑社会化的主旨在于避免和克服监禁刑的弊端,促成罪犯的再社会化。没有监狱制度,监禁刑的执行就成了无的之矢,克服监禁刑的弊端也就无从谈起。因而行刑社会化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应该是先有监狱和监狱制度,之后才有行刑社会化思想和实践的萌生与发展。美国的实践应该说是行刑社会化发展史上的一个特例,这实际上是由美国自身的历史特点决定的。如前所述,美国在建国之前经历了很长时期的殖民地时期,当时执行的是英国的法律,监狱制度与管理模式也是英国的翻版,刑法的苛厉性、刑罚的残酷性和刑罚执行的不人道性是其主要的特点。在美国独立战争前夕,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如霍华德、贝卡利亚、孟德斯鸠、边沁等改革刑罚与监狱制度的主张也深深影响了当时北美洲的一些有识之士,使他们痛切地认识到当时刑罚和监狱制度的残酷性和不人道性,并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关注监狱问题,关心罪犯境遇并提供可能的帮助,这就是美国行刑社会化的最初的思想与实践萌芽。由于殖民地时期发端的行刑社会化与美国建国后的行刑社会化在时间上没有间断,在内容上浑然一体,因而我们对美国行刑社会化起源的追溯,只能从殖民地时期开始。我们认为,最能反映美国行刑社会化趋向的制度是出狱人保护制度、缓刑制度、假释制度和不定期刑制度。通过对上述几种制度起源的探求,可以大致勾勒出美国行刑社会化的初始形态。
(一)出狱人保护制度
一般认为,出狱人社会保护事业发源于美国费城。1776年,美国费城慈善家理查德•怀斯德(Richard Wister,),因其住所与费城监狱为邻,经常看到出狱者衣衫褴褛、面容憔悴、精神萎靡不振,便生恻隐之心,于是呼吁当地居民共同捐助巨额资金,创设费城出狱人保护协会(Philadephia Society Assisting Distressed Prisoners ),扶助出狱人生活及就业,是为世界更生保护制度的雏形,怀斯德因此而被尊为“更生保护之父”。该会于1787年更名为费城减轻出狱人悲惨协会(Philadephia Society for Alleviating the Misteries of Public Prisoners),继续从事行刑改良及出狱人保护活动。其后,同样的组织在波士顿(1825年)、新泽西(1833年)、纽约(1846年)等纷纷成立。但当时的出狱人保护组织基本上以民间或私人团体为主,并未引起政府的注意。随着出狱人保护事业的发展,出狱人保护在防卫社会、预防重新犯罪等方面的作用引起了政府的注意。美国的麻省率先在各地成立官方保护机构,专门提供经费,以协助解决出狱人的生活与就业问题。20世纪20年代,被誉为“希望之家”的重返社会训练所在纽约、衣阿华、加利福尼亚、佛罗里达等迅猛发展,后由于20年代末经济危机的冲击而解体。
从严格意义上讲,出狱人保护并非刑罚执行制度,其内容也超出了行刑社会化的范畴,将其作为行刑社会化的渊源似乎有牵强附会之意。但出狱人保护制度的理论前提是:罪犯在经历了长期的监禁生活之后,突然回到隔离多年的正常社会,必然产生种种不适,其在生活、就业、升学、婚姻等问题上经常陷于困境,因而极易产生挫败感,如不加以及时的引导和教育,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极大。这就要求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特别的关注,通过精神上的指导、督促和物质上的救济和帮助,扶持其渡过难关,顺利实现再社会化。因而出狱人保护的核心理念是促进、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顺利实现再社会化,这与行刑社会化的终极目标不谋而合。同时,出狱人保护与行刑社会化在时间上相互衔接,在措施上层层递进,共同为了同一个目标而协同发挥作用,在实践中也很难将两者截然分开。正如日本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若对刑满释放者不加以保护观察,那恰恰等于对再犯危险性高的犯人不附加保护观察。因此在立法中普遍存在对于刑满释放者采用一定期间的保护观察的制度,以致于在理论上把“刑满释放加保护观察当作一种刑罚形态。” 虽然在理论上我们不应当混淆刑满释放后的保护观察与刑罚形态的区别,但将其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也不至于引起很大的分歧。
(二)缓刑制度
缓刑制度起源于英国,最初是在英格兰被用于免除刑事法院对神职人员的判决,当时称其为“教士恩赦”。现代意义上的缓刑肇始于美国的波士顿,约翰•奥古斯塔斯(John Augustus,1784-1859)是将缓刑用于保释罪犯并监督其在社区内生活的第一人,因而被尊称为现代“缓刑之父”。约翰•奥古斯塔斯1784年出生于马萨诸塞州的沃本,是一名鞋匠。1827年他积累了一些钱财后,从列克星顿来到波士顿。奥古斯塔斯对波士顿地方法院里的穷人、少年犯及酗酒罪犯表现出了特别的兴趣。1841年8月,他保释了第一个犯人,是一个普通的醉酒犯。他向法院保证,如果犯人被释放并由他进行监督、管理,犯人将不再酗酒,法院同意了他的请求。关于他保释第一个罪犯的经历,奥古斯塔斯在1852年应朋友之邀出版的《约翰•奥古斯塔斯的工作报告》中回忆道:“一天早晨,我来到法庭……,有一个人被指控为普通醉酒。他告诉我说如果能免予被监禁,他将永远不再喝酒。经法庭允许,我保释了他。” 自此以后,奥古斯塔斯成为美国的第一位缓刑官,但他是一名不拿薪水的志愿者。当时波士顿地方法院通常要求奥古斯塔斯交付30美元的保释金为犯人换取30天的暂缓监禁。在此期间,奥古斯塔斯要帮助罪犯寻找工作和住处。暂缓监禁期满,犯人再回到法庭,奥古斯塔斯要向法庭报告犯人的康复进程和他对该案件处理的建议,法庭通常都会接受他的建议。从1841年至1859年奥古斯塔斯去世前的18年间,他一共保释了1152名男犯,794名女犯,约3000名女少年犯。 1878年4月26日,马萨诸塞州议会通过了第一部缓刑法律,授权波士顿市长雇佣一名缓刑官,并由警察局长监督其工作,这是缓刑官作为法庭的助手第一次得到官方的认可。该法律还授权缓刑官调查案件,并为那些被合理地认为不用监禁就有望得到改造的人推荐缓刑。
在波士顿,缓刑可适用于所有的年轻人和老人,男人和女人,重罪犯和轻罪犯。1880年,立法机关授予所有的市政府雇佣缓刑官的权力。1891年,马萨诸塞州通过了第二部缓刑法律,把任命缓刑官的权力转给了基层法院,并要求每个法院都要雇佣一名缓刑官。
美国第二个通过立法规定缓刑制度的州是沃蒙特州。1898年,该州授权每个县的法院都任命一名缓刑官,这名缓刑官为该县的所有法庭服务。就在同一年,罗得岛州也通过了缓刑立法,但该州的法律规定与马萨诸塞州和沃蒙特州有很大的不同。这种不同一方面表现在对缓刑的适用对象进行了限制,规定犯叛国罪、谋杀罪、抢劫罪、放火罪、强奸罪、盗窃罪的不得缓刑。另一方面,罗得岛州的缓刑法律设立了全州统一的缓刑组织体系。由州慈善和矫正委员会任命州缓刑官和代理人,并且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是女性。
其他州也逐渐制定了缓刑法。到1925年,所有的州都规定了少年犯的缓刑,到1956年,所有的司法区都规定了成年犯的缓刑。美国的报告,到1922年,共有44个州采用了假释制度,而到了1939年,全美国只剩下佛罗里达、密西西比和弗吉尼亚三个州没有颁行假释法令。 全国假释人口(指当年处于假释状态的人数,包括当年被假释的和以前被假释的人数)也基本上是处于逐年增加的上升态势:1923年,美国处于假释状态的罪犯人数是21632人,1926年是19917人,1930年是29509人,1936年是37794人。 而根据纽约监狱协会在1936年的统计,1935年全美国有6万多人处于假释状态之中。

二、 美国行刑社会化的发展

以出狱人保护、缓刑、不定期刑和假释等制度的广泛推行为标志的美国行刑社会化运动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虽然发展迅速,但基本上是处于初始阶段。而始于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的经济危机则给刚刚兴起的行刑社会化兜头浇了一盆冷水。大萧条(Great Depression)导致大批工人失业,使得立法机关不得不通过立法取消了营利性的罪犯劳动,同时禁止再建新的监狱。假释制度首次受到批评,有人指责在一些州假释决定被腐化或至少没有正常的规范制度,并且犯人出狱后没有起码的监督,而有的州则实行日落假释,只要犯人保证在日落前离开该州即予以释放。 因而当时要求停止假释的呼声很高。在1939年弗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主持召开的第一届全美假释大会上,芝加哥大学校长罗伯特•哈金斯在开幕词中也指出:“假释这一制度在多数州由于管理体制问题、财政问题、政治上的原因、管理人员的不称职、腐化而受到损害。” 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假释所需要的罪犯在释放前必须找到工作的条件无法得到满足,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假释适用比率降低,也导致了被人们誉为“希望之家”的重返社会训练所的解体,美国行刑化经历了自产生以来的第一次严重挫折。而与此相伴而来的则是监狱关押罪犯的人数激增,在国家没有能力大量建造新的监狱的情况下,监狱爆满则成为不可避免的了。美国国家守法和执法委员会(National Commission on Law Obsernace and Law enforcement)1931年的一份报告称,美国监狱拥挤的状况已到了令人难人置信的程度。例如,麦基冈州监狱关押的犯人数已超过了其原始设计容量的78.6%,这个数字在加利福尼亚是62.2%,俄亥俄是54.1%,俄克拉荷马是56.7%。 1923年,美国监狱中罪犯人数是81959人,监禁率是十万分之七十四;1930年,监狱中的罪犯人数是120496人,监禁率是十万分之九十八;到了1940年,监狱中的罪犯人数到了165585人,监禁率为十万分之一百二十五。 自20世纪20年代末由经济危机引发的大萧条开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行刑社会化在美国一直处于徘徊、停滞甚至倒退的状态,没有多少令人注目的新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对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人民都是一场永远无法忘记的世纪劫难。二战以后,通过对战争期间人类所遭受的不幸和苦难的反思,人们对民主和人道的价值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日渐成为各国法律的主题。在这种时代背景下,行刑社会化在美国也迎来了它的黄金时代。自二战以后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以“矫正”和“更新”为核心的行刑社会化思想倾向在行刑实践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这种倾向突出地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重返社会制度的复兴;二是社区矫正运动的兴起。20世纪50年代,曾被人们誉为“希望之家”的重返社会训练所在联邦和地方财政的强力支持下,再度兴起,拉开了新一轮行刑社会化运动的序幕。二次勃兴的重返社会训练制度与20世纪20年代的初始形态相比,内容更加丰富,包括释前训练、劳动释放、教育释放、归假制度、中途之家和社会扶助制度等等。1950年,美国有三个州设立了劳动释放制度;1957年,北卡罗莱纳州通过了一项包括重罪犯和轻罪犯在内的综合性劳动释放法,这一法令导致劳动释放制度在其他州迅速发展。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犯人改造法》,授权联邦监狱局、哥伦比亚特区矫正部制定工作释放及休假计划;到1966年,有27个州、联邦政府和哥伦比亚特区都制定了工作释放法。而到了70年代末,除少数几个州外,所有的州都制定了劳动释放法。 20世纪60年代,美国确立了囚犯归假制,目的旨在让囚犯通过归假的48时或72小时来逐步适应社释放制度,囚犯白天上学,晚上放学后回到监狱;当许多假??明显时,社区扶助活动在70年代开始发展起来。开始盛行。社区矫正是与监内矫正相对应的一种矫正模式,意指利用社会资源改造《罪犯改造法》授权设计帮助罪犯改造的项目并同时减控制与街道安全法》(Omnibus Crime Control and Safe Streets Act)成立了执法协助局。(Low Enforcement Assitance Administration ,LEAA)在执法协助局的鼓励和财政支持下,各州矫正??办法主要集中在如何使罪犯重新复归社会上,然美国矫正理论与实务界对社区矫正的范围的??世所公认的。一般而言,除了传统的缓刑、假释制??审前转处、社区服务、家庭监禁、电子监禁、??正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从而使社区矫正??全面的发展。自1967年执法协助委员会为社区?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共提供资金23,837,512美元,州和地方提供了12,300,710美??
20世纪70年代中期,第二??了其萌发以来的第二次危机。这场危机的直接?。美国社会学家马丁森和他的两名同事―威??的1000多项有关监狱矫正的研究重新加以??学研究标准。在对这200多项成果的有效性??数的项目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外,更新的努??更新无效论”对美国当时的矫正思想造成了巨??久的论战,马丁森的报告也被称为投向美国矫??更新无效论”的观点进行了某种程度的修??看得见的效果。 但马丁森报告提出的“更新无效论”??国矫正实践的效果的怀疑,而犯罪率激增、累??又为人们的怀疑提供了“合理”而又“充分”?策向主张惩罚和威慑效应的新古典主义转向??的刑事政策在对待犯罪问题上采取强硬态度,使行刑社会化的理念和实践都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在这??以复归社会为目的而产生的不定期刑首当其冲??最彻底采用不定期刑的州,但在惩罚思想?美国有37个州通过了强制下限判刑法,11个??案、工作释放和假释等社会矫正制度受到不同??。迈阿密州在1976年首先取消了假释?行了极大的限制。 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狱的犯人取消假释, 加利福尼亚州在90年代中??得假释(第二次暴力犯罪者,实际服刑期,法官们也比较多地对罪犯判处监禁刑,而较少地??刑事政策在矫正领域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就35名,1982年则上升为每10万人口中??就增长了54%,使州监狱关押的犯人人数达??狱人口爆满的危机又对强硬主义刑事政策指导年代以来,又扩大了缓刑和假释的适用,联邦??消假释的迈阿密州于1983年开始恢复假释??未改变三次暴力犯罪不得假释的规定,但对其州的假释犯数量为10万人,占全国假释人口?底,全美被判缓刑与假释的成年男女人数超过390万,创下新的历史记录,其中,适用缓刑的有??行刑社会化的现实启示

肇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行刑社会??迂回前进”、“螺旋上升”来形容其发展过程??发展历程,以下几个特点非常值得我们关注、??践萌发于19世纪末叶,欧洲启蒙思想家??,欧洲大陆轰轰烈烈的监狱改革运动是其坚实的现??程看,美国的行刑社会化运动实际上是世界刑罚改??人类刑罚文明史的宝贵财富。
(二)??形式的多样化。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中期,??出台,“你方唱罢我登场”,真正呈现出一种??内涵发挥到了极致。内涵丰富、形式各异的社会化的行??空间,充分展示了美国人的创新品格和精??益的思路。
(三)美国行刑社会??衡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区上的不平衡性??区分,各州行刑社会化的制度措施极不一??需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因而从某个特定??不平衡性的第二个表现是行刑社会化运动自身??行刑社会化的历史可以大致划分为四个时??期;20世纪30年代初至20世纪40年代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中期是迅速发展时期制的时期。导致行刑社会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展??的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如20世纪20年代??会化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二是监禁状况和??矫正实务的痼疾,从某种意义上说,行刑社会??口、缓解监狱经费紧张的一种手段,发挥着一??而言,一个国家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犯罪??刑事政策基本上能将犯罪率控制在社会公众能事政策一直在温和主义与强硬主义之间徘徊、摇摆??事政策就会摆向温和主义一边,政府和司法当??各种条件促使罪犯复归社会,这必然造成??矛盾激化,犯罪率激增的时候,社会公众的不??动摇,国家的刑事政策就会摆向强硬主义一边??的行刑社会化措施就会受到冷落。
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至今,美国的??有点“波澜不惊”的味道。但这并不意味着美??了。我们认为,美国行刑社会化目前所处??的直接反映,另一方面也是人们对行刑社会化??限制、毫无节制的,它必须受到社会正义和公??,丧失其本来的意义。少数州滥用假释、??远看,从刑罚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看,美国的??,正如我们前面所指出的,美国的行刑社会化??刑罚发展的趋向看,刑罚轻缓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策的发展方向,行刑社会化与现代刑罚的??然具有旺盛而持久的生命力。其次,美国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的强硬主义刑事政策并不是??植教授将美国现行刑事政策的趋向解释为?的处理比以前更重。“轻轻”的目的之一是为了??的刑事政策与行刑社会化并非水火不容,而只是对社会????害普通民众。而对于社会危害性轻微??理,恰恰是强硬主义刑事政策处理轻微犯罪的??谋而合。??实施而退出历史舞台,而是以一种更为理性、??展规律看,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呈现出一种波浪??发展的曲折历程是事物发展变化的一种常态过??向更高形态的发展。正如冯卫国博士所指出的:“??,行刑社会化的理论与实践将更趋成熟和科学,将??追求公正价值和功利价值的动态平衡。”
(作者系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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