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正发生深刻的变化,我们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要保持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就必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答记者问中说:“当前,我以为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而要消除腐败的土壤还在于改革制度和体制。”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强调,要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同时告诫全党,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执行力。这是针对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现状提出的新要求,更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制度建设是惩防体系建设的核心,而制度的执行是制度建设的关键。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就必须强化制度执行力。
一、当前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邓小平同志曾说:好的制度可以把坏人变好,坏的制度可以把好人变坏。好的制度如果得不到严格执行,好制度也就成了一纸空文。目前我党反腐倡廉工作任重道远,反腐力度亟待加强,而影响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制度林立,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建党90多年来,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反腐倡廉的立法工作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通过的相关法律、决议、决定等共计200多件,党内也制定了一些专门的规定,各个系统、地方也出台了不少反腐倡廉方面的规章制度。虽然制定的相关法规多,但是有的法规主体不明,内容空洞,责任不清,原则性规范多,可操作性细则少,致使执行者无所适从,客观影响实际执行。如党内监督条例中“述职述廉”等十项制度,都是较宏观、抽象的,如果真正使其能够得到贯彻落实,还需要一系列的具体措施和规定给予支持。
2、认识偏颇,缺乏自觉性和坚定性。由于制度大多停留在纸上、嘴上,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执行,责任不清不明。因此有些人认为,手中无权又无钱,落实和执行制度是领导的事情,与自己无关;有些人认为,领导自己凌驾于制度之上,游离于制度之外,领导做得,我也做得;有些人认为,纪检监察工作都是虚的,即使触犯了,处理也比较松软,不会对自己产生什么根本性影响,因此相当部分干部群众内心缺乏遵守廉政制度的自觉性和抵御腐败行为的坚定性。
3、领导失范,缺乏引导性和模范性。有的领导自律意识、民主作风差,习惯于个人拍板,遵守法规制度意识不强,在执行时主观随意性较大,会上一套,会后一套,表里不一,认为制度“制人”不“制己”,带头破坏制度,甚至干预一些制度的公正执行。有的领导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工作作风、生活作风问题,甚至“经济问题上摔过一次跤”,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依然“带病”上岗,使得群众对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怀疑。如监狱系统近年来暴露出来的一些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就是领导干部执法犯法的典型问题。
4、执行紊乱,缺乏有效性和监督性。当前,一些党员干部在执行反腐倡廉制度时,把制度当摆设,习惯于喊口号、做文章,敷衍塞责,缺乏实际行动,在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对制度执行不力。一些执行者明哲保身,担心得罪领导、得罪同事,影响升职等切身利益,影响工作开展,也害怕遭到打击报复,因此在执行中大打折扣,对大家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制度执行不到位,责任追究自然不到位。对执行对象和执行者缺乏必要的责任追究和监督制度,使制度的权威性受到质疑,也降低了执行者的公信力。
5、查处不力,缺乏公正性和严明性。目前,党风廉政工作对基层单位的评先评优具有一票否决权,这虽然提高了党风廉政工作的地位,也使得一些单位担心在党风廉政方面查出问题,影响年终评先评优。对一些违反制度的行为,只要没有引起上级部门的重视,领导批示要求调查时,则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掩饰开脱;有些单位甚至是大事不敢查,小事查了也不处理,违反制度的成本基本趋于零,制度的权威性就无从谈起,执行者的威信更无从谈起,制度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6、管理双层,纪检监察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依照《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部门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同级党组织及成员负有监督职责。但实际工作中,由于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配备、晋升、调动及行政经费等归属同级党政部门管理,相关工作也在旗下开展。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处于同一体中,最终使纪检监察部门成为了党政部门的“消防队”,只负责“灭火”,不敢“煽风点火”,不能解决问题,更谈不上挖掘问题。这种横向为主、纵向为辅的领导机制,使得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开展缺乏独立性,监督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丧失权威性。
二、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对策思考
明朝名相张居正曾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说:“有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危害更大。”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制度不执行,就是纵容违规,执行不到位,则难以体现制度的价值。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是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加强:
1、精化制度,推动制度设计的前瞻性、系统性、可操作性。效率是检验制度的最终标准。一个制度要想产生好的效率,就必须能在实际工作中解决实际的问题。一是要提高制度设计的前瞻性。目前,许多制度已经不合时宜,亟待完善和加强,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规政策的研究,及时把握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形势,了解反腐倡廉新动向,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时效性,既有现实效力,又有长远效力,既能解决现实问题,又能解决长远问题;二是要提高制度设计的系统性。制度的设计要处理好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的关系,要把制度的约束力、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紧密而有效的结合起来,形成相互统一、相互衔接、相互照应的有机整体,同时,要瞄准问题的关键,做到有的放矢,讲求适用,深入研究其成因,提出管用的对策。对于关系人、财、物管理的重点领域,要制定完善相关配套的规则制度,建立健全落实制度的制度,来制约权力运行;三是要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长期以来,我们在制度建设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形式、轻操作的倾向,以至于一些好的制度因缺乏科学、规范的程序而难以操作。因此,必须增强程序意识,加强程序建设,使制度建设切实做到好用实用管用。制度出来后,要出台相关配套的解释,针对现实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介绍如何界定,如何处理,如何执行等可行性方式方法。
2、深化教育,提高领导模范性、干部的自觉性和民众的主动性。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必须把反腐倡廉制度的宣传教育放在首位,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对反腐倡廉制度的认识,通过制度来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规范广大党员干部的行为作风。一是要提高领导执行制度的模范性。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作为领导,应该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制度,模范遵守制度,自觉维护制度。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各级领导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要自觉担负起反腐倡廉重任,全力推动反腐倡廉制度的有效执行;二是要提高普通党员干部的自觉性。通过以会代训、或者专题培训的形式,加强普通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无论是身处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同志,还是处于“清水衙门”的同志,都是人民的公仆,都掌握着一定的社会公权力,都是制度的执行者和参与者。因此要自觉学习廉政法规,严格按照反腐倡廉制度,用制度指导工作,督促思想,规范行为,真正将制度在思想上内化于心,在工作中外显于行。如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是党内监督中十分重要的制度规定,必须要让全体党员都主动参与到这两项制度活动中来。三是要提高民众的坚定性。要充分发挥各种媒介的作用,多渠道广范围的宣传反腐倡廉制度,使民众意识到腐败不仅威胁我党的执政地位,也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与大家的利益息息相关。反腐倡廉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安康,它不仅是党和政府的责任,也是全体民众的共同责任。只有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发挥民众无处不在的监督作用,才能使腐败现象无处藏身。我们要通过加大对反腐倡廉制度的宣传,特别是对违反制度典型案例的宣传,增强民众对制度的信任度,主动投身到反腐倡廉当中去,通过信访、检举揭发、网络举报等方式,成为反腐倡廉的主力军。当领导、普通干部、民众三者都发挥其优势,必定能有效促进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到位。
3、强化监督,增强制度执行的约束力。落实反腐倡廉制度,监督是关键。纪检监察部门要监督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广大党员干部也要监督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制度的执行力度,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一是要严肃追究不作为。纪检监察部门要通过开展重点督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一些玩忽职守的问题,健全保障制度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