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监狱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时间:2012-09-09信息来源:农二师监狱管理局作者:

  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是首次涉及刑法总则、内容最为丰富、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部修正案。就刑法本身而言,这次修正使我国的刑法体系更加完整全面,刑罚结构更加科学合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在立法中得到了更加充分的贯彻和体现。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的专门机关,是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力量,《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给当前监狱工作带来了新挑战、新课题,也必将对今后一段时期的监狱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需要我们高度重视、与时俱进,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和创新监狱管理,不断提高监狱工作科学化水平。

一、《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对监狱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等九种犯罪分子,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有关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至少要达到二十七年以上;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由二十年改为二十五年;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由十年改为十三年;将不得假释的罪犯由原来的六类增加为九类,增加了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有组织暴力性犯罪等三类不得假释罪犯;提高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列入构成特殊累犯的犯罪类型;取消了盗窃罪等13个罪名的死刑,一些原应被判处死刑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将依法由监狱执行刑罚;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等等。随着这些法律法规的施行,监狱工作必须面对一系列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也对监狱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其中关于限制部分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延长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和无期徒刑罪犯实际服刑期限以及提高数罪并罚的刑期等新规定,将使一些重刑犯的心理和生理产生巨大变化,对重型犯的关押和管理、教育模式也必将受到影响,随之而来的是监狱的安全稳定、教育改造、刑罚执行,队伍建设等各方面工作面临新的更加严峻的考验。

二、《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监狱工作面临的若干挑战

《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是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一项重大调整,既给监狱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又带来一系列的新挑战。

(一)罪犯人数增加,重刑犯比例上升。一方面,部分服刑人员实际执行期限延长的情况下,监狱服刑人员的数量将大大增加。监狱的收容压力将进一步加重。另一方面,为加强对社会安全、民生安全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修改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10个罪名,这些新罪的增加必将扩大了监狱的收押范围,导致押犯增加。未来几年,监狱的收容量将呈饱和、爆满状态,给监狱的关押管理能力提出挑战。

    (二)监管安全风险加大。《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实际执行期限的延长带来监狱服刑人员数量的极大增加、重刑犯比例上升的同时,监管安全风险加大。这部分罪犯由于刑期漫长,前途渺茫,将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加之服刑过程中还可能出现父母离世、配偶离异、子女无人抚养等情况,易使他们对监狱管理产生强烈对抗心理,甚至铤而走险,发生哄监、闹监、脱逃、暴狱、袭警、凶杀、劫持人质等狱内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概率将大大增加,给监狱管理带来极大挑战。

(三)监狱戒备等级要求更高。《刑法修正案(八)》背景下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被限制减刑并不得假释的罪犯,以及犯数罪长刑期的罪犯具有极度的危险性,将大大提升重刑犯监狱的安全戒备等级。通常,监狱面对顽固危险的罪犯一般采用隔离、禁闭方式进行一定时间的监管,但无法满足长期、常态关押重刑犯的需要。虽然近年来,有的监狱加强了监管硬件设施及配套建设,但按照新颁布的《监狱建设标准》还有很大差距。有的监狱安全警戒设施不完善,特别是监狱大门、围墙、隔离网墙、监舍、外出就诊监管病房等重点部位的安全警戒设施、信息化建设滞后,物防、技防力量薄弱,有的监狱甚至达不到基本的监管条件,物理戒备的安全系数较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表明,急需加快高度戒备监狱(监区)的建设步伐,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指挥系统,以适应新时期关押重刑犯的需要。

(四)教育改造工作更加艰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随着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陆续进入监狱,同时部分罪犯不得假释,导致他们对前途失去信心,没有改造动力,刑事奖励的激励作用对他们难以发挥作用,传统的教育改造内容与方式急需调整。另外,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刑期延长,服刑期满后大多年龄偏大,回归社会自我谋生的能力降低,监狱组织开展的各种技术培训,难以激发他们的积极性,甚至会引发反感,抵制教育,抗拒劳动。对落实“首要标准”提出了许多新问题,教育改、造工作更加艰巨。

(五)刑罚执行成本大幅度增加。一是刑法修订后,相当数量罪犯实际服刑期限大大延长,其衣食住行、管理教育、安全风险成本也将大幅度地增加。刑期长罪犯服刑后回社会,其融入社会的成本还会成倍增加。二是安全戒备等级的提升,增加了刑罚执行成本。三是罪犯实际服刑期限延长,相当一部分罪犯将在监狱进入老年,老弱病残罪犯的数量将会增加,带来监狱罪犯医药费的大幅上升,导致关押成本增大。监狱需增加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和改善罪犯的医疗保障水平。

(六)队伍建设水平需要提高。《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罪犯结构更加复杂,主观恶习深,管教难度大。监狱警察现有的能力素质难以满足监管改造这部分罪犯的需要。在对如何管理教育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等危险性程度较高的罪犯时,缺乏经验,急需探索新的管理方式与教育手段。在对罪犯直接管理过程中,监狱警察会遇到更多的突发情况与问题,面对的安全风险不断加大,人身安全难以保障。同时当前对发生监管事故的问责力度不断加大,会使这部分监狱警察工作缺乏安全感、认同感。加上有的监狱一线警力不足,休假得不到保障,长期超负荷的工作,监狱警察精神压力大,幸福指数低。

三、《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监狱工作应对策略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对罪犯的改造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监管安全隐患不容忽视。作为监狱机关,要预见和正视可能会发生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部管理,不断加大监狱监管设施的投入,提高物防和技防的水平,全面提高监狱警察的执法能力,增强教育改造工作的科学性,以适应新形势下监管安全稳定工作的需要。

(一)落实“首位意识”,确保监狱的安全与稳定。安全稳定是监狱工作的第一要务,是一项复杂而严密的系统工程。《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对监狱安全管理提出了极大挑战。要树立监狱安全的首位意识,要把监管安全、生产安全、队伍安全、信息安全、监狱医疗卫生安全统一起来,抓好监狱工作的整体安全。对于依法被限制减刑的罪犯以及其他具有高度危险性罪犯,必须关押在高度戒备监狱(监区),采取最为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安全稳定。要加快建设高度戒备监狱(监区),重点完善通讯指挥、周界控制、智能报警、监控、巡视、门禁、路障等建设,加强监狱大门建设,必须建设AB门并严格按照规定管理。要根据“规范化管理年”的活动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研判、防控、排查、应急处置、领导责任”五项机制,健全完善“人防部署严密、物防设施完善、技防手段先进、联防协调统一”集管理、防范、控制于一体的监狱管理体系,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

(二)依法严格管理,深化罪犯分类关押新模式。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探索罪犯分押、分管的新模式。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押犯结构的变化趋势,积极推进分类管理。按照管理分类、等级处遇、宽严适度、规范有序的整体思路,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期长短、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程度,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并进行分类关押。要在人监分流标准和程序上不断细化和规范,尤其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要根据各监狱(监区)监管设施状况、警力配置现状、执法水平情况,适度分配,保持相对均衡。通过对不同关押场所罪犯实行不同的考核奖励标准,达到小区域内的平衡,体现监狱执法的公平、公正,促进罪犯积极改造。

(三)健全规章制度,全面规范监狱内部管理。实现监狱安全稳定,归根到底要靠健全完善的制度,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严格按照开展“规范化管理年”的活动要求,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要建立执法风险点评估机制,构建全覆盖、全流程、全方位的执法质量管理模式,严格罪犯计分考核,严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做好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T作。要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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