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排查点验,大力开展“三大”基础工作。一是组织开展大点验工作。逐个司法所完成对辖区内所有社区矫正人员的集中点验工作。要确实做到全员点验,切实掌握基层司法所实际管理情况和实际工作成效,切实提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和服从管理意识;二是组织开展大走访工作。组织各司法所对全体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一次以上的走访工作,走访要重在实效,重在化解风险,重在掌握社区矫正人员思想动态和活动情况。深入矫正小组成员、志愿者、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单位(学校)、村(居)邻里等,全面掌握思想动态、日常表现、活动轨迹、社会交往等重要信息,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县级局分管领导、矫正机构相关同志参与重点对象的走访工作,同时督促司法所开展好走访工作,确保实效;三是组织开展大排查工作。结合大点验大走访工作,组织拉网式检查和排摸,开展好“四个一”活动:组织开展一次制度落实情况检查,重点检查社区矫正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情况,请销假情况,遵守禁止令情况,遵守日常监督管理规定情况,遵守报告、会客、请假、学习、公益劳动等制度情况;召开一次座谈会,分批次与社区矫正人员监护人、矫正小组成员、志愿者等人员进行座谈,多渠道收集信息;组织每名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一次专题谈话,重点向社区矫正人员阐明形势,要求其做出保证,提高社区矫正人员思想认识,发现不稳定思想苗头的及时予以教育矫正和重点防控;召开一次以上的集中训诫会,结合大点验、大走访情况,结合打击处理情况,选取典型,及时组织情况通报,加强训诫,提高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监管、自觉改造意识。
二、强化检查整治,大力开展“三项”常规工作。一是加强整治工作。对于集中点验、走访、排查中发现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日常监督管理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严肃进行打击,符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条件的,一律按要求处以警告,提起治安处罚,提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收监执行建议,对重新犯罪的,要积极协调公安机关,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和打击。同时,对履职不充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要加大考核、追责力度,及时开展批评教育,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管控成效。二是加强风险评估工作。继续组织开展每周风险评估工作,研判监管安全形势,研究管控措施责任,分析确定重点管控对象,并制定切实有效的管控措施,从源头上、基础上、根本上保障监管安全。三是加强稳控工作。按照“管控升级”的要求,督促各司法所严格落实“日排查、周巡查、月报告”制度,尤其是对重点人员和重点区域,切实加大实地巡查的力度和频率,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三、强化整改提高,大力做好“三个”重点工作。一是查找存在问题。各地针对本辖区发生的社区矫正人员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违反日常监督管理规定等现象,以及再犯罪案件逐一进行研究和剖析,重点查找主客观原因。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在分析监管问题和薄弱环节上下功夫,并针对查找出来的原因,有的放矢地制定好的工作制度,堵塞漏洞,完善机制,落实措施,更好地控制和减少社区矫正人员的再犯罪和脱漏管,坚决防范和杜绝社区矫正人员重大恶性案件发生。三是推广工作经验。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开展集中点验、走访、排查等工作,固定、总结和推广“十八大安保百日大行动”中形成的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规范在活动中形成的管理工作程序和相关手续,建章立制,形成长效机制,提升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