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监狱生产和罪犯劳动改造法律规定问题思考

时间:2012-09-17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

本文通过学习现行《监狱法》中有关监狱生产和罪犯劳动改造方面法律规定,结合监狱工作的实际情况,体会到,在现行法律中,有关监狱生产和罪犯劳动改造方面法律规定尚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深感完善监狱生产和罪犯劳动改造方面法律规定的紧迫性,并就关于完善监狱生产和罪犯劳动改造方面法律规定提出一些个人观点。

关键词:生产 劳动改造 法律

60多年的实践探索,60多年的风雨见证,伴随着新中国的成长和发展,新中国监狱以改造人为宗旨切合社会发展规律要求,科学定位了监狱工作目标。在今后监狱工作的发展中,我们仍然需要牢固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理念。实践证明,监狱生产作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已展现出其特殊的功能,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可以肯定,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监狱生产仍然是改造罪犯不可或缺的手段。在新的历史阶段,国家对监狱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狱生产和罪犯劳动改造需要更加规范。然而,现行的《监狱法》在监狱生产方面规定较为粗略、滞后、不完善,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使劳动改造罪犯的功能被弱化。特别是在监狱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过程中,协调监狱和监狱企业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定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其执法行为如果没有没有法律的保障,那么,其执法行为是没有效力的。监狱生产作为监狱工作中的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如果没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支撑,其执法效果也是苍白无力的。在监狱体制改革进入关键阶段的形势下,完善监狱生产和罪犯劳动改造方面的法律规定突显重要。

一、完善监狱生产和罪犯劳动改造法律法规定的意义。

1、完善国家法律体系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构筑完善的法律体系。《监狱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存在,监狱就存在,以监狱生产为载体的劳动的劳动改造罪的犯执法行为也必然存在,这方面法律规定不完善,影响监狱法律整体的完善,显然,也是影响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

2、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把社会管理理念推上一个全新的阶段。我国是社会主义文明国家,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同时,精心构建法制文明。“首要标准”已给监狱工作调好准星,现代化文明监狱早与过去酷刑,肉刑等报复性的行刑行为格格不入,取而代之的是“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目的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让罪犯学会生产技能,为他们重返社会提供必要的谋生手段,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劳动生产作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能使罪犯学会生产技能,矫正恶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劳动改造罪犯作为一项执法行为,需要有法律来规范。

3、深化监狱体制改革的需要。监狱体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实施监狱经费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等内容,进一步强化监狱刑罚执行职能。监企虽然分开,但很多功能依然交织在一起,都是围绕改造罪犯这个主题的执法活动,协调监狱和监狱企业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定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监狱企业既要满足改造罪犯的需要,又要取得经济效益,要完成这个双重任务难度很大,需要多方统筹协调,完善法律规定,彰显执法活动的严肃性。

4、执法行为本身需要。监狱生产作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本身就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规定,方能依法执法,取得良好的执法效果。

二、现行法律中,监狱生产和罪犯劳动改造方面法律规定存在滞后和不完善,使其功能被制约。

1、监狱生产和罪犯劳动改造法规定不全面、内容分散,作用被弱化。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并称改造罪犯的三大手段,但《监狱法》中,狱政管理,教育改造都有相对完整的章节规定,而监狱生产和劳动改造内容仅星分散于各章节中,使人感觉到处于次要地位,劳动改造功能被忽视,甚至被对立化。在“首要标准”提出后,在加强教育改造罪犯的同时,劳动改造手段几乎被看成拌脚石的境况。

2、监狱生产发展方向模糊。《监狱法》第四章规定:“监狱应对罪犯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由于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等方面不同,很难完全依照罪犯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生产劳动,出现为劳动而劳动的情况,对罪犯改造结果不利。

3、监狱体制改革方面法律规定尚未补充完善。直到1994年12月29日《监狱法》的颁布实施,监狱的执法行为才有法律规定,但在监狱生产和劳动改造方面规定较少,难以操作,而且监狱体制改革推行后,协调监狱和监狱企业关系的法律规定更是处于空白状态。

4、监狱生产项目的引进不规范。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监狱企业对生产项目的引进比较零乱,一般是根据监狱的要求,按是有利于监管安全稳定,有利于提高经济效应的“两个有利于”进行,而实际上,大多都是只能尽量做到有利于监管安全稳定,引进的项目技术含量低,效益也是很低。如很多监狱在生产来料加工后,引进的项目如彩灯加工、宝石加工等,罪犯很难在习艺中学到过硬的技能,对今后的出路帮助也不大。于是,罪犯不愿参加生产劳动,感到被强迫的成份较多,自然,劳动改造积极性低,消极怠工的比例大。

5、罪犯劳动改造效果评价不科学。平时,对罪犯劳动改造的考核主要依据监狱生产的经济结果,导致采取投机行为,搞买卖产值等不良行为也存在。

6、罪犯改造效果的激励机制不完善。《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罪犯劳动改造效果触动不大。

7、法律规定严度不够。《监狱法》第五十八章规定的惩罚措施,如果罪犯仍然不愿意参加劳动的话,几乎是无别的措施了。

三、关于完善监狱生产和罪犯劳动改造法律规定的思考

1、以监狱工作宗旨为指针,科学定位监狱生产发展的方向。《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个规定明确了监狱工作的宗旨,改造永远是主业。监狱生产是为改造罪犯服务的,监狱生产要围改造罪犯这个主题来开展。毛泽东同志将新中国监狱定义为学校,工厂,或者农场。笔者认为,应把监狱应是改造罪犯的特殊学校,现实的职业技术培训场所。湖南星城监狱对罪犯出监前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取得的效果显示,掌握职业技能的罪犯,在刑满后实就业、创业近90%,大大降低了重新犯罪率。如果在监狱对罪犯进行长期的职业技术培训,使罪掌握到更高端的生产技术,将更加有利于罪犯在刑满后就业、创业,减少重新犯罪,符合首要标准要求。除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手段外,监狱生产要向有利于矫正罪犯恶习方向设立,真正把罪犯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落实到位,使罪犯感觉到,在监狱参加生产劳动,就是为了使自已磨练出过硬的生产技术,为刑满释放后,有更多的就业机会,营造罪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的良好氛围。

2、理解生产劳动的内涵,肯定监狱生产对改造罪犯的作用。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人类从直立行走到人手形成,都是劳动结果,人类之所以取得今天的各项成就,无不以劳动有关。在改造罪犯的历史征程中,生产劳动已显示出其非凡的动能。新中国成立以来,以监狱生产为手段,成功改造了末代皇帝、日本战犯以及成千上万的刑事犯,取得了辉煌成果。马克思在1875年写的《哥达钢领批判》中指出“生产劳动是罪犯悔过自新的唯一手段”。生产劳动集惩罚、矫治、出路等功能于一身,是改造罪犯不可或缺的手。在《监狱法》中,要统筹好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三大手段的作用,把劳动改造法律规定形成独立的章节,提高其法律地位,并在其中围绕改造罪犯个主题,完善其法律内容。

3、认真总结监狱体制改革的经验,探索理顺监狱和监狱企业关系的法律规定。监狱和企业本是两个不相干的概念,而监狱企业作为劳动改造罪犯的主要载体,却又与监狱密不可分。国涵[2007]111号文件规定:监狱体制改革后,监狱企业的主要任务是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罪犯提共劳动岗位,为改造罪犯服务,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企业承包,但也讲经济效益。这也就为理顺监狱和监狱企业关系法律规定指明了方向。一是要明确监管是主业。监狱企业要围绕这个主题进行。二是要明确监狱生产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监狱企业肩负着改造罪犯和经济效益双重任务。监狱需得到政府在政策上的扶持,生产领域,合作社会企业,政府采购产品等,都可由监狱根据监狱企业自身双重任务的需要提出要求,由政府出面调理。三是要明确管理生产民警的政治待遇。在监狱体制改革过程中,委派到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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