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工作定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时间:2012-09-18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

 定密,是指机关、单位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定密权,依照法定程序将信息确定为国家秘密,并确定其密级、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的过程。定密是保密的前提和基础,定密工作是保密工作中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惩罚和改造罪犯、减少和预防犯罪的职责。因监狱性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在监狱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较多,特别是监狱的改造与生产等诸多信息,日益受到国内外敌对势力的关注。科学地对监狱工作的各项信息进行定密,对做好监狱工作的保密工作就显得极其重要。然而,在监狱工作中由于对定密存在一些认识上的不足和制度上的问题,甚至造成一些国家秘密的泄露。本文拟从如何加强对监狱工作的科学定密的角度,围绕定密工作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粗浅地分析,并提出对解决监狱工作定密问题的建议。

问题

监狱工作秘密的范围和等级的确定,是监狱保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司法部《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自治区监狱局2002年《广西监狱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保密期限、密级标志览目表》的规定,对全区监狱单位在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做出明确规定,这是我区监狱保密工作走上正规化、程序化轨道的具体体现。但是,在全监狱保密工作检查时发现,不少单位(部门)存在对定密工作不重视、定密程序不规范、定密范围不准确、定密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监狱保密工作规范管理,给监狱保密工作带来了较大隐患。

(一)定密工作不重视。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保密工作至关重要,但因监狱工作各个岗位对保密工作的接触程度不同,以及警察个人对保密工作认识差距,加之监狱对保密工作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少数监狱对保密工作整体不重视,定密工作作为保密的基础工作,也就得不到重视。定密工作得不到重视的主要表现为:一是定密责任主体不明确。在现实工作中,部分监狱没有明确哪些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有权定密,由此导致个个部门、人人皆可定密的现象普遍发生,没人对定密的准确与否负责,出现了问题更没法追究定密者的责任。二是监狱定密工作随意性大。主要表现在:该定秘密的未定秘密,不该定秘密的定为了秘密;该低定密级却高定密级,该高定密级而低定密级;定密期限把握不当,要么过长,要么过短;定密以后,保密期过一直不解等等。

(二)定密程序不规范。定密程序是指定密主体依照法定权限确定国家秘密应当遵守的方式、方法、步骤,具体应当包括定密主体的选择确定、定密主体的职责权限、定密工作方式和流程等内容。在监狱保密工作实践中,一些单位涉密人员不熟悉、不了解保密事项范围,不清楚定密工作程序,对定密程序的含义认识不足,把定密法定程序局限于定密流程,对定密法定程序理解的简单化、片面化,导致保密法设计的法定程序难以达到规制定密权的目的,不严格执行保密范围、不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超越权限定密的情况较为普遍。

(三)定密范围不准确。一是高密低定。为了出版或者保管的简便,有意高密低定;有的汇编文件,里面绝大多数是秘密级,只有一两份是机密级,汇编成册后却定为秘密级,没有按照其中单份文件资料最高密级确定汇编密级的要求办理。二是低密高定。有的明明不涉密,但为显示文件资料的“权威性”,偏偏定成秘密级;有的因把握不准,稳妥起见,密级就高不就低。三是该定密的不定密。内容是涉密的,有的涉密程度还很深,但为了便于个人使用和保存,规避涉密文件资料管理的规定,故意不确定密级。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非正式的文件材料、图书、期刊、音像制品,以及个人起草的电子文件中。四是不应定密的乱定密。在监狱保密工作检查中,常发现部分机关、单位的标密文件,经鉴定多数仅为内部事项,并不涉及国家秘密。五是“一密定终身”。一份文件材料,一旦确定密级,便不再降解密,直到销毁,非常不科学。

(四)定密监督不到位。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的定密监督分为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纵向监督是指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的监督,横向监督是指保密工作部门对同级机关、单位的监督。从形式上看,定密监督层次比较完备;但从监督方式看,这些监督基本属于个案监督、被动监督,缺少主动监督和制度性监督。目前,监狱工作定密监督主要是通过监狱内部监督的方式进行,由保密工作人员提起异议,进行自我约束和上级机关的被动发现进行纠错等方式实现,没有设置定密监督部门或工作岗位,致使有关定密、解密等方面的规定形同虚设,很难实际发挥作用。

建议

加强监狱工作的定密工作,对监狱工作的定密进行科学管理,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树立责任意识,切实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定密问题

监狱工作及监狱相关文件资料密级,是加强监狱工作保密性,确保工作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是监狱相关文件资料科学管理的重要依据。首先,涉密工作人员熟悉定密内容,必须高度重视监狱工作以及监狱相关文件资料的定密工作,及时、准确地标注密级,并纳入保密管理,切不可随意处置,一旦发生事故,第一责任人就是承办者。监狱各级要教育和引导每名监狱人民警察重视密级确定,准确标定密级,防患于未然;各级领导,也要负起定密审批责任。只有上上下下都重视定密问题,才能最大程度解决定密不准确的问题。其次,要确立定密责任人制度,明确定密责任。规范定密,克服定密的随意性,加强对定密工作的监督和有效管理,要建立健全定密责任人制度,即由机关、单位指定若干人担任定密责任人,行使本单位的定密权;定密责任人对主管领导负责,并接受保密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明确定密责任人对定密的正确与否要负直接责任,主管领导对定密的正确与否要负领导责任。只有明确界定定密责任,才能使定密责任落到实处,从而保障定密的科学性与准确性。

(二)完善定密工作制度,严格依法科学定密

根据司法部有关保密规定,密级的确定,按照监狱工作秘密范围及密级划分规定,由承办人提出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对是否属于秘密和属于何等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要按照秘密级 “缩小范围,缩短战线,突出重点,确保重点”的原则,准确界定密与非密的界限,准确界定秘密等级。这是确定密级的基本参照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一是制定降解密实施办法。文件资料的密级不是一成不变的,应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一密定终身”的现象必须改变。有些文件的保密是阶段性的,如关于司法部首长视察的行程安排,首长视察前是密件,首长视察后完全可以解密。有些文件,时间越长,秘密程度就越低,如有的工作计划、规划等,随着时间推移,保密性是逐步弱化的,一定时间后,可以作解密处理。这就需要我们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形成积极稳妥的办法,对文件资料密级进行重新鉴定调整,该降的降,该解的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科学的管好管住涉密文件资料。

二是对监狱工作定密进行“归口管理”。设立专门的定密部门和岗位,对本机关、本系统、本部门文件资料密级划定进行统一管理,这是西方国家一条比较成熟的治密经验。我们也可以借鉴,在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定密事宜,减少定密中的随意性,强化职责意识,加强对涉密文件资料的集中管控,减少失泄密问题的发生。

(三)规范定密程序,严格按程序进行定密

建立规范的定密程序。要做好定密工作,必须建立切实可行的定密程序,包括拟定、审核批准、变更、解除、争议处理等定密工作的各个环节。同时,要细化各个环节的职责。承办人有提出拟定意见的责任,定密责任人承担审核批准的责任,当需要变更、解除时,机关、单位要提出变更、解除的依据和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监狱工作涉密的事项定密。属明确事项的,监狱应根据新保密法的要求,以及司法部《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自治区监狱局2002年《广西监狱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保密期限、密级标志览目表》的规定进行定密:⑴拟定。由具体承办人员对照司法部《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和提出本部门本单位国家秘密范围和密级事项的意见。并在具体工作中对照有关规定,提出密级、保密期限的拟办意见及拟办依据,标明密级、期限和标志。⑵审核。承办人员提出的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的意见,经负责保密工作的领导把关后,提交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进行讨论审核。在具体工作中的定密意见,也要由单位负责保密工作的领导进行审核把关,以确保所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准确性。
⑶审批。对监狱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审核无误后,由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审批签发。⑷备案。监狱单位审核审批后,加盖公章,报所在地方保密局备案。⑸标志。监狱的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一经确定,应在其载体上按“密级★保密期限”作出正确标志,并根据需要限定接触范围。对不明确事项的定密,应由监狱依据保密法上报上级机关,由国家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定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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