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与人文――陈瑞华教授于浙江警院学术讲座札记

时间:2012-09-24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

   2012年9月14日上午,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在我院作了一场题为《监狱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浙江警官职业学院院长黄兴瑞教授主持,全院三百多名师生聆听了陈教授的学术讲座。在长达三个多小时的学术讲座中,陈教授对监狱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前提、趋势和路径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充分、详尽和深入的论述。报告不仅汇聚了陈教授对中国监狱刑罚执行改革的真知灼见,更为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一名知名法学家对中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理性思考和人文关怀。


    一、监狱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前提
    陈教授深刻指出,公正的量刑是监狱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前提;质言之,若量刑失去公正,则刑罚执行亦难言正当。令人欣慰的是,量刑规范化改革为监狱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展露了一线曙光。具体来说,量刑规范化改革主要表现为量刑基准的数量化、诉讼标的精细化和审前调查的科学化等三方面内容。量刑基准的数量化问题主要涉及基准量刑、减刑基准和加刑基准诸内容;依据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而为法院所审理的事项,实践中刑事诉讼标的又有了定罪之诉、量刑之诉,甚至程序之诉之区隔;审前调查的科学化主要涉及缓刑、假释裁定前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再犯风险的调查和评估诸事项。陈教授认为,目前量刑规划改革实践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审前调查报告的专业化水平太低;二是社区矫正官员的职业化程度偏低;三是完全排除法官自由裁量的电脑量刑显然是不现实的;四是实践中量刑规范化改革没有将刑法学、犯罪学与监狱学等学科知识有机结合起来;五是量刑规范化改革没有考虑刑罚执行中的相关问题。
    二、监狱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趋势
    陈教授明确指出,监狱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是司法化。由于刑罚的变更乃为一种司法权,故启用司法程序实属理所当然。循着“无利益,则无诉讼”之古罗马法格言,陈教授省察了刑罚执行变更之诉中三种不同的利益:一是罪犯的利益;二是被害人的利益;三是国家社会利益。上述不同利益方显然必然参与其中,故刑罚执行变更程序理应司法化,监外执行程序也不应有例外。在刑罚执行变更程序司法化进程中,陈教授尤其强调了刑罚执行变更启动程序改革的重要性。他认为,刑罚执行变更之诉应由罪犯本人发动,而非由监狱机关通过减刑、假释建议书的形式来发动。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刑罚执行变更实施法律监督;监狱机关代表社会向法庭出具关于减刑、假释风险评估结论;被害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当然,上述各方的诉讼利益尚需进一步厘清,而其诉讼地位亦需进一步明确。陈教授在论及监狱刑罚执行制度司法化改革时倾注了对制度构架的理性思考和对人权保障的人文关怀。例如:目前制度构架下的矫治前置主义是否能有效化解监禁刑再社会化的难题?一种什么样的程序设计才能防止保外就医审批过程中的黑箱操作?保外就医期间能否折抵刑期,其收监程序又如何启动?检察机关是否有能力承担法律所赋予的监督义务,而其监督力度又如何来考量?居监所检察官制度究竟能走多远?
    三、监狱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路径
    陈教授在厘清监狱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前提及其趋势之后,深刻指明了监狱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路径。一是认真总结50年代以来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一些成功经验,并将其运用到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实践中。例如:把监狱变成一个特殊的培训学校这一理念显然要求监狱机关注重罪犯的文化、技能培训。二是改变目前监狱重生产经营,而轻教育改造的实践行为,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来保障罪犯教育改造的质量。例如:若监狱遵循“将监狱变成一个特殊的培训学校”之理念,则这一理念下的制度性构架相较于现阶段专注于罪犯的劳动效益及由此导出的百分考核奖惩制度而言,其在改造罪犯的效果方面显然优于后者。三是根据罪犯再犯风险高低来实现对监狱的科学分类和监狱内部矫正教育方法的分类。四是走监狱社会道路,倡导社工制度。监狱的使命在于通过再社会化路径提高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从而减少和降低他们的重新犯罪。最后,陈教授从学者的使命这一视角深入剖析了基于本土实践提出一种刑罚执行方面的理论和命题及其解释对于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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