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蓬安县司法局巨龙司法所对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警告处分一次。这是自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实施以来,蓬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发出的“第一张社区矫正警告处分书”。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无视社区矫正管理,不能正确对待社区服刑,认为大墙之外无约束,放任自由,藐视法律,公然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了警示教育社区矫正对象,加大矫正对象的法制教育,使社区矫正对象尽早回归社会,做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第一张社区矫正警告书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
目前,巨龙司法所针对第一张社区矫正警告书,在辖区社区矫正对象中开展集中教育通报,社区矫正对象普遍反映要积极进行社区改造,遵守矫正法律法规,早日成为建设家乡的栋梁之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