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主要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
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仅半年时间,蓬安县司法局接受全国各地人民法院、监狱委托评估函15件,其中,人民法院审前评估8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评估7件,这些评估意见提供给委托机关后,全部被采纳。
运用审前和释前评估的好处在于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户籍所在地社区对宣告缓刑、判处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等非监禁刑罚的意见,从社会影响的角度,考虑最恰当的刑罚,既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又利于被告人、罪犯的自觉学习和改造。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委托对蓬安籍被告吕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审前评估意见被采用后宣告了缓刑;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对蓬安籍被告吕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委托县司法局进行审前评估意见中,因吕某在河南省灵宝市务工十年,且其父母、妻儿均在灵宝市居住,灵宝市人民法院采用了“该被告人适用在经常居住地河南省灵宝市某社区接受矫正”的建议;浙江省金华监狱通过对罪犯唐某提请假释建议后,委托蓬安县司法局进行了客观、真实的评估,决定机关依法对罪犯唐某裁定假释。
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法律要求高,工作责任性强,这就要求村(居)民组织既要对法律负责,又要结合被告、罪犯家庭环境实际,公正提出建议,对被告人、罪犯本人负责。
委托机关对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的时间要求短,一般要求10个工作日内提供调查评估意见,因此,蓬安县司法局自收到委托函的当日即安排社会调查。因此,能够按时、高质量的完成调查评估,受到委托机关的一致好评。
(四川省蓬安县司法局 张建民 刘天国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