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对涉及刑罚执行法律规范的修改和完善,蕴涵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行刑社会化以及刑罚个别化的立法精神。《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执行内容的重度调整,在许多方面挤压了刑罚执行的空间,增大了刑罚执行的难度,使刑罚执行中的诸多问题愈显突出,必将给刑罚执行工作带来深刻影响,使我国的刑罚执行面临诸如非监禁刑的具体执行、监狱压力增大、新型罪犯的改造质量等一系列新的挑战。解决刑罚执行中的这些问题只能从刑罚执行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入手,加大监管设施投入,创新教育改造新方法,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刑罚执行 宽严相济社区矫正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委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以来进行的规模最大、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刑法修正案(八)》贯穿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其中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作了严格的规定,对数罪并罚执行期限作了调整,加大了对累犯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戒力度,对社区矫正作出规定。此次修改给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即不仅会出现押犯数量的增加和押犯构成的变化,也将改变当前具体刑罚执行体系的原有格局,也将使监狱教育、管理模式出现新的变化。我们要从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出发,分析探讨,找到策略。本文就《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可能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影响作一些分析探讨和应对思考。
一、刑修(八)涉及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减刑、假释相关内容分析
刑修(八)与监狱刑罚执行相关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对刑法第五十条、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的修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一)限制对死缓犯的减刑
行修(八)第四条的内容对《刑法》第五十调作了两点重要修改:一是将原规定中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二是增加规定第二款内容,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方面的修改一方面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以建立严格适用死刑以及死缓执行、无期徒刑制度。另一方面,对死缓犯减刑的严格限制将使监狱关押死缓犯的数量逐步增多,加大了重刑犯监狱的监管压力。
(二)延长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
《刑修(八)》第十五条的内容对《刑法》第七十八条有两点修改:第一,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最低实际执行刑期由十年提高13年。二是《刑修(八)第十条对《刑法》第69条作了修改,对数罪并罚后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执行的刑期最高可达25年,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就不能少于12.5年。第二,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减刑的死缓犯,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作出了特别严格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条第2款规定,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的,最低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5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满以后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0年。延长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将使监狱押犯结构出现新的变化,监管压力增加,监狱的管理、教育方法和手段也将出现新的转变。
(三)完善假释制度
刑法第八十一至八十六条关于假释的规定,本次修改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对第八十一条的修改,有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由10年以上提高到十三年以上,其它条件符合,方能办理假释;
第二、增加不得假释的罪名,扩大不得假释的范围。在原规定的“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不得假释;
第三、调整了关于假释条件的表述。将假释条件中“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改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与原来规定相比,修改后的规定操作性更强,更于理解和把握。蕴涵着“监狱工作首要标准”、改造质量科学评估的精神。对拟报假释的罪犯,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只作定性的确定。必须要从入监以来整个改造表现,结合犯罪基本情况,出狱后谋生、家庭状况等要素进行科学综合评定。通过科学评定,才能作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的结论。
第四、规范了假释的执行。对罪犯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决定罪犯能否假释,不仅要考虑犯罪情节、改造表现,还要考虑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是否存在不利影响、当地社区是否接纳、监管是否有条件、受害方是否谅解等。
二、刑(八)给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的影响
刑(八)关于对死缓、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作了严格的规定;延长死缓罪犯和无期罪犯实际服刑期限,提高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规定;等等,将直接导致主观恶习深、危险程度高的罪犯大量增加并长期滞留监内,给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实际执行刑期加重延长,重刑犯将长期持续增长,对刑罚执行工作提出新的挑战。
刑(八)除了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的罪犯都将成为重刑犯外,部分犯罪的法定刑期提高到了10年以上。一是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期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并增加罚金刑。二是强迫职工劳动罪将法定最高刑由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等。这无疑将增加重刑犯的人数。三是修改后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最高二十五年。”四是扩大了限制减刑、假释的范围,严格规定了减刑的幅度,延长了部分重刑犯法定服刑期限,增加了对罪犯假释的审批条件。刑(八)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照此推算,被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的最低不少于二十二年,一般情况不少于二十七年。对1+8类罪犯,人民法院依照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此次修改,死缓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即使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只能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与原条款相比,最大服刑时间相差十年。即修改后的实际服刑刑期延长了5-10年。修正案十六条的规定,将不得假释的罪名由5种增加到8种。同时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一步提高了假释的门槛。延长罪犯服刑时间,导致重刑犯人数的增加,重刑罪犯在押犯的比重会越来越大,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在监狱占押犯的比例逐年上升。众所周知,较一般轻刑犯而言,监管改造重刑犯具有更高的风险,更大的难度。现行监狱刑罚执行的模式主要是计分考核奖罚罪犯,通过生活卫生、三课学习、生产劳动、遵守监规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核算奖励分,积累到一定的分数,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由监狱机关提出减刑意见,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给以罪犯减刑奖励。即使罪犯刑期再长,有减刑可以激励罪犯改造,给他们看到希望,早日回归社会。而导致监管改造工作难度增加的因素不仅仅是重刑犯的不断累加,“不得假释”、“限制减刑”及相关法规在压缩限制了刑罚执行部门空间的同时,也使更多的高危重刑犯将在高墙内渡过漫长的服刑生活,相当一部分重刑犯变成老年罪犯,获得刑满走出监狱的希望变得非常渺茫,“终身服刑”的现象将成为现实,大部分罪犯极易产生悲观厌世情绪;面对漫长的刑期,特别是与同监其他罪犯相比,一些罪犯甚至产生绝望心理,自杀、自伤自残、抗拒改造和狱内又犯罪案件势必增多。纵观监狱历史,大量又犯罪恶性案件几乎都是由绝望心理未能得到有效防控而酿成的。实践证明,罪犯绝望心理是监管安全潜在的最大隐患。这些都给监狱在行刑理念、规章制度、运行机制、管理手段、教育措施、基础设施等方面都带来巨大的挑战。
(二)限制减刑,教育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