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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罪犯的特殊角色身份,决定了其在服刑改造过程中各种利益诉求的特殊性,这本无可厚非。但由于诉求非份,方式失范、纠缠不休、渠道不畅、表达无果等问题的存在,却成了损害执法形象、危及监管安全、破坏改造秩序、影响警囚互信的严重隐患。务必要高度重视,正确处理维稳与维权的辩证关系,构筑利益诉求调解的缓冲地带,充分发挥监督机关的主体功能,打造警囚有效沟通的网络平台,努力健全切实可行的诉求机制,以积极策应,逐步健全完善罪犯利益诉求的正常表达机制。
关键词:服刑罪犯 利益诉求 保障机制 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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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诉求,作为人们行使法定权利,维护合法利益的一种正常需求,人皆有之,也无可厚非。但人的诉求能否得以最终实现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诉求的合法性与现实可行性。罪犯作为特殊公民,与普通的社会公民相比自然也就决定了其利益诉求的特殊性,尤其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罪犯及其亲属对维护自身利益的诉求日益强烈,不但越来越呈现出了多样化与复杂化的特点,而且在诉求满足的结果上,由于受其合法与非法、适当与失当等诸因素的影响,给监狱的安全稳定带来了越来越多的负性影响与严重隐患。因此,如何客观、科学地认知,依法、适当地处置罪犯的利益诉求,真正建立健全一个程序规范、科学公正、协调联动的罪犯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有效防止因此而引发危及监管安全与执法形象的不良后果,成了摆在各级领导与监狱实践工作者面前一道不容回避的现实难题。值得高度重视,做到依法合理策应。
一、罪犯利益诉求的常见类型
实践表明,罪犯既有带共性的普遍利益诉求,诸如《监狱法》以及监狱的规章制度所明确规定的罪犯应有的基本权利等;也有受其年龄大小、刑期长短、身体状况、生活习惯、民族习俗、价值取向等个性差异影响的特殊利益诉求。然而,在刑罚执行的工作实践中,罪犯最关心、最直接与最现实的利益诉求最常见且带有一定普遍性的还是莫过于以下几个方面。
1、刑事奖励诉求。罪犯从入监的那一天起,做梦都在想的就是早点出狱。刑事奖励作为罪犯早日新生的唯一“捷径”,成了罪犯利益诉求的首要目标。这也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正当权利。监狱充分运用好刑事奖励政策这一杠杆,对于调动罪犯的改造主动性与自觉性,促进其认罪悔罪、踏实改造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但为了减刑而改造的目标性认识误区也就相应而生,个别罪犯只要再减刑无望,便原形毕露,为所欲为。甚至公开叫嚣:我又不想减,还能把我怎么的?
2、疾病医疗诉求。罪犯有维护身体健康,有病得到及时诊治的法定权利,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还有依法获得保外就医的权利。生、老、病、亡是人生不可抗力的客观规律,很多罪犯在入监前就有着各种各样的疾病,有些在入监后又患了新的疾病,他们对于看病医疗的诉求尤为普遍且异常强烈。特别是罪犯患重大疾病时,其改造信心缺乏,情绪低落甚至悲观失望,其医疗诉求如得不到及时满足,往往会埋下罪犯自伤自残、自杀等严重的事故隐患。
3、申诉重审诉求。罪犯依法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少数罪犯入监后,往往会以轻罪重判、无罪误判等理由,表达不服判决的利益诉求,要求法院、检察院重新审理自己的案件,还自己公道。当然绝大部分的此类诉求都是罪犯受其投机取巧心理的驱使,从而无理取闹,对抗管教的“托词”,但也不排除冤假错案的存在现实,如赵作海案件等。监狱重视罪犯的这类诉求,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有效转化顽固罪犯具有很大意义。
4、生活改善诉求。虽然为了切实维护罪犯的生活保障权益,司法部制定了《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制定了《在押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但每月不足二百元的伙食标准,肯定不可能满足当今物价形势下罪犯那种对生活的物质欲求。因此,罪犯要求改善生活的诉求长期客观存在,而且成了罪犯时刻高度关注的热点。即使监狱非常严格地执行国家对罪犯伙食费的食物量标准,同样无法满足罪犯的现实诉求。特别是随着物价的飞涨,原有标准长期捉襟见肘,这样,监狱不得不自行贴补一部分经费。因此,监狱在充分利用好国家现有政策保障机制的同时,应千方百计提高经济效益,以尽可能改善罪犯生活条件,是监狱不得不认真考虑的一个现实课题。
5、调监异动诉求。“这里不适合我改造,我要调监”。这是少数罪犯,特别是个别反改造顽固分子常挂嘴边的非份诉求。他们往往自持各种借口,如达不到目的就不好好改造,甚至企图通过抗拒改造等方式来达到调监目的。而调监以后往往又故伎重演。这些罪犯大都认识偏执,企求改造环境舒适化,碰到改造问题就责任客观化。总希望通过不断的异动来寻求理想化的改造环境,其实这是不可能实现的。监狱对于这部分罪犯的诉求一般不应也不能轻易满足。
6、劳动减压诉求。《监狱法》第六十九条明文规定,“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然而,由于罪犯的劳动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服刑罪犯不但基本上没有什么主人翁责任意识,甚至将此当成“苦役”,从而总是追求越轻松越好。所以大部分罪犯几乎都会认为劳动强度太大,劳动负荷太重,劳动时间太长。在生产任务上打折扣讲价钱,得不到满足就埋天怨地,甚至干脆消极对抗。因此而受到禁闭、严管、扣分等处罚的比重占到了罪犯受处罚总数的一半以上。因此,一方面监狱要进一步加大劳动纪律教育,促使罪犯端正劳动态度;另一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5+1+1”的工作要求,严格控制劳动时间,坚决杜绝“三超”劳动。
7、亲情温暖诉求。虽然罪犯之所以犯罪,相当一部分的都有冷酷无情的一面,甚至凶残暴戾,但对于亲情的渴求等七情六欲也与正常人一样,特别是受到法律制裁入狱后,会越发感觉到亲情的珍贵。因此,每逢春节、元宵、中秋等传统佳节,以及结婚纪念日、儿女考上大学等对于罪犯有特殊意义的日子时,“倍思亲”的情绪相当强烈。但罪犯入狱后遭遇配偶离婚,亲人抛弃,甚至众叛亲离者有之;遭遇天灾人祸等重大变故者有之,以致有的罪犯无亲可依,有的罪犯有亲难依,有的罪犯则寻亲遭拒。严重影响到正常的改造情绪,心理脆弱者甚至一厥不振。对此,监狱应通过主动帮助疏通亲情渠道,多予关心实现亲情代偿,谈话教育打开心理情结等方式,尽量抚慰或满足其合理的亲情诉求。
8、知识获得诉求。有的罪犯深知自己犯罪是因为法律无知而适应社会不良,有的罪犯为了增强刑释后适应社会的真实本领,为新生后自食其力打下较好基础。对知识的渴求尤为迫切。虽然监狱为罪犯受教育创造了越来越好的条件,也提高了部分罪犯主动接受教育的积极性。但文化教育基本上至今停留在小学、初中、高中的水准上,大学专科以上的教育由于受多客观因素的严重制约,几乎很难成为现实。职业技术教育也原则上只能是监狱生产什么就学什么,真正适应罪犯回归后就业需要的职业技能教育少之又少,这一矛盾的有效解决也许尚有赖于监狱职能的进一步纯化。
9、安全保障诉求。罪犯在服刑期间,对于自身的安全保障诉求是最基本的诉求,罪犯有在任何情况下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罪犯在服刑中往往会有来自劳动工伤、牢头狱霸、个别警察拳脚执法等诸方面的安全威胁,这些也成了造成各种监管安全隐患的重要因素,罪犯对于这方面的诉求一般是在利益受到侵害之后才提出,监狱作为执法工作的主体,在从制度层面上切实保护罪犯的基本安全诉求的同时,对于牢头狱霸、不文明执法等行为要从严规范、从严查处,及时消除隐患。
10、其他利益诉求。罪犯在服刑过程中的利益诉求可谓多种多样,既有上述常态性的,也有偶尔突发性的。比如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期间,四川籍罪犯的利益诉求更多的是与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有关。我国南方特大冰冻自然灾害期间,受灾地域罪犯的利益诉求则突出地转向了水、电、暖等基本的生活保障需求。
二、罪犯利益诉求存在的突出问题
随着罪犯利益诉求表达意识的日益觉醒,表达欲望的日益强烈,表达数量的日益增长,与此相关的各种问题也逐渐地显露了出来。
1、诉求非分。其诉求明显脱离实际甚至远远起出依法保障的范畴。提出这种诉求的罪犯通常自以为是、想入非非,譬如动辄就要求异动监区甚至监狱,看病要求上大医院等,有的抱着“讹到就赚,没有不亏”的投机心理,想方设法要从监狱里“捞一把”。比如个别罪犯在服刑期间因为自伤自残或打架斗殴落下身体残疾,出监后便伸手要求巨额的国家赔偿或提出其它无理的要求。一旦得不到满足就胡揽蛮缠,甚至以媒体曝光或非法上访相要挟。这些非分诉求在很大程度上都背离了依法治监的基本精神,几乎不可能得到满足,因而也就成为了少数反改造分子扰乱监狱正常管理秩序的严重乱源。
2、方式失范。由于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爱哭的孩子有奶吃、不哭的孩子没奶吃”等错误导向的影响。有些罪犯及亲属表达诉求时,不是通过正当途径、选择正确方式来进行,而是选择聚众哄闹、非法上访、恶意炒作等极端的手段来实施。这种失范的利益诉求表达方式,往往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大,不计后果,不择手段。明显缺乏应有的理性。比如部分罪犯以破坏监规纪律为代价来换取监狱警察对其诉求的重视,少数罪犯则勾结亲友采取越级上访或者其它极端的形式来实施;尤其可恶的是个别罪犯亲友甚至采取聚众堵门、冲击监狱机关的暴力方式来要挟监狱,有的则通过现代网络传媒发布不实言论进行恶意炒作,故意制造社会恶劣影响,以期引起公众和媒体关注来达到给监狱施压的目的,用心可谓险恶。
3、纠缠不休。这一部分罪犯在对待诉求的态度上,一是得寸进尺。即在诉求解决的过程中,欲望不断膨胀,标的一再拔高,未解决时要求快解决,小解决时又要求大解决,出尔反尔,缠闹难休。二是横竖不服。有的罪犯的诉求或被依法驳回,或明知已远远超出了现实可能或法律保障的范畴,但就是抱着一种侥幸的投机心态,反复纠缠,大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之势。
4、渠道不畅。为了畅通罪犯诉求的表达渠道,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驻狱检察机关,监狱纪监部门、刑罚执行部门等均在监内、以及接见室的显著位置设置了“投诉箱”,有的监狱还专门设置了“择警约谈箱”等平台。但久而久之,这些往往大都流于了形式。要么开启不正常甚至长年无人问津,要么破旧失修简直无法再正常使用。根本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平台”效应。有的罪犯利益诉求即使进入了表达程序,但也简直就是泥牛入海,渺无音讯,根本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与响应,几乎说了也白说。也还有个别警察对待罪犯的诉求表达持厌烦态度,不能热心受理,或敷衍推卸,或呵斥了之。造成罪犯对个别警察甚至相关制度缺乏信任,转而通过私通社会传递信息等非正当渠道去表达,这已经清晰地折射出了当前罪犯诉求表达机制存在的严重不足。渠道不畅,罪犯往往会感到有话无处说,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有难无处解。以致心怀不满,这种情况如果反复发生,就有可能造成不满情绪的持续发酵,容易引发严重的监管安全问题。
5、表达无果。由于受长期以来惩罚性“报应刑”思想的熏陶影响,相当一部分警察习惯于粗放管理时代的传统思维,认为罪犯就应该无条件地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规规矩矩地改造,一旦提出利益诉求,总要先考虑其是不是不满改造现状,是不是不安心改造,是不是故意制造麻烦等等。几乎不去考虑是不是应该给予满足,如何去给予满足等。基本上是诉无所获。特别是罪犯关于自己轻罪重判或无罪的申诉,几乎得不到必要的回应,得到重查重审的更是凤毛麟角。个别罪犯数年如一日,所递交过的申诉状数以百计,最终结果同样是一无所获。然而冤假错案到底有没有?赵作海、佘祥林等险些人头落地的惊天冤案便是不幸的注脚。
三、罪犯利益诉求阻塞的严重危害
罪犯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应依法受到保护,脱离实际或超越法规的非份诉求则必须予以坚决驳斥,造成不良的严重影响甚至后果的当事罪犯应依法予以坚决打击。但如果是由于渠道不畅,表达无果等客观因素而致使其诉求受到阻塞的,我们则应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其严重危害,加强和改进自身工作。
1、影响警囚互信。警囚互信是协调警囚关系,建立警察权威,促进罪犯改造的重要基础。如果罪犯利益诉求表达反复无果、甚至表达无“门”,无形中将会影响到警察与罪犯之间的信任建立,失去警囚沟通的思想基础与情感平台,其危害之大不言而喻。
2、破坏改造秩序。少数罪犯在利益诉求得不到解决尤其是回应时,往往迁怒政府,为非发泄。有的干脆我行我素,为所欲为,甚至破罐子破摔。有的唯恐天下不乱,在自己违规违纪,扰乱监管改造秩序的同时,还要将别人拉下水,以抱团造势,对抗改造,横行监内,严重破坏正常的监内改造秩序。
3、危及安全稳定。有的罪犯特别是那些心理脆弱的罪犯,如果诉求得不到满足,极易产生仇视心理或者失去生存信心,轻者表现出改造情绪的严重不稳,重者则可能狂燥不安,打架斗殴、暴力行凶,自伤自残,袭击警察甚至脱逃犯罪、轻生自杀等恶性事件都有发生的可能,严重危害监狱的监管安全稳定。
4、损害执法形象。罪犯通过私下的非法渠道,或勾结亲友以失范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时,往往会给监狱等司法机关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使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与公信力遭遇抹黑。比如通过发达的网络媒体进行恶意炒作,极易给那些不明真相的媒体公众造成严重误导;通过越级甚至进京非法上访告黑状,会让监狱在上级心目中的评价印象大打折扣;这样,必将严重损害监狱的执法形象,其负面消极影响更不堪设想。
四、建立健全罪犯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几点建议
高度重视维护罪犯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合法利益诉求,建立健全多元化的诉求表达机制,切实解决好罪犯的诉求向谁说、谁来办、怎么办等现实问题,让罪犯的诉求表达渠道更通畅、更便捷,利益诉求结果更满意、更理想,是建立警囚互信平台,保护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重要一环。
1、更新观念,正确处理维稳与维权辩证关系
维护安全稳定是监狱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固然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有任何的动摇。然而,依法维护罪犯应有的合法权益,也是监狱责无旁贷的特殊使命与重要职责。尤其是对罪犯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对监狱安全稳定有着特别重要的促进作用。当前,监狱管理者应自觉将监狱维稳和罪犯维权有机地统一起来。主动鼓励罪犯通过合法的途径、利用合法的手段充分表达合法的诉求,并坚持做到有求能诉、有诉必接、接诉必答,实现良性循环。同时要加强对罪犯正确表达诉求的宣传教育,增强其依法维权的应有意识,让他们真正了解与认识合法的表达渠道与方式,从而相应地自觉规范自己的表达行为。
2、见微知著,构筑利益诉求调解的缓冲地带
常言道:“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加强罪犯潜在的利益诉求苗头的研判与掌控,通过先发制人将其解决在萌芽之中,行动之前,不失为“化干戈为玉帛”的上上之策。因此,监狱管理者尤其是基层一线的警察,要随时关注罪犯突发情绪反常、劳动效率低下、产品质量下降等以非语言方式表达出来的利益诉求迹象。赶在其潜在的诉求纠纷和矛盾冲突可能失控之前及时加以阻止和引导,形成利益诉求调解的缓冲地带,有效控制诉求冲突的激化升级。当然,这就要求监狱警察要真正学会“用心听”与“耐心说”,广泛了解,准确把握罪犯利益诉求的动态趋势,积极引导罪犯正确的表达方向,从而趋利避害,实现双赢。
3、强化职能,充分发挥监督机关的主体功能
无论是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还是行使行政监督权力的监狱纪监部门,都应将罪犯诉求表达渠道是否畅通,是否得到依法办理等,纳入依法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的日常监督范畴,形成正常的监督检查机制。尤其要严肃查处个别警察懒作为、慢作为、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失职渎职行为。严厉打击罪犯之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侵权犯罪行为,有效保障罪犯的健康权与生命财产权利,从而减少直至消灭因此而引发的各种诉求。同时,要通过监督来强化职能部门的责任意识,切实提高罪犯投诉的处置效率,尽力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避免处理不及时甚至失当而矛盾激化。
4、加强互动,打造警囚有效沟通的网络平台
实践证明:“意见箱”、“谈心室”、“服刑指导中心”、“亲情帮教”等传统平台,成了促进警察与罪犯之间、犯属与罪犯之间实现双向互动、有效沟通的特别渠道。意见箱可以让罪犯的利益诉求安全、方便地传递到监狱警察或驻狱检察官的手中,同时又可以较好地保护罪犯的隐私,提高罪犯诉求表达的积极性;谈心室可以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