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做好刑释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是监狱在加强创新社会管理上的突破,是培养服刑人员回归社会能力的重要举措。监狱对罪犯刑释前进行就业技能培训,目的是使罪犯掌握一技之长,刑释后能立足于社会,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笔者就其所在监狱几年来探索罪犯就业技能教育的工作实践,与大家一起思考,如何进一步提高刑释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工作。
关键词:罪犯 就业技能培训 实践 思考
监狱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监狱对罪犯刑释前进行就业技能培训成果得到社会广泛认可,为刑释人员顺利融入社会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一、开展出监罪犯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大意义
出监就业培训是指对即将释放的服刑人员所开展的教育培训,主要任务是使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认清就业形势,获得就业谋生技能,顺利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生活,不再重新犯罪、危害社会。切实加强出监职业培训,不仅有利于解决刑释人员就业问题,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更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对实现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出监就业培训是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必然要求。2008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提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罪犯出监教育是落实“首要标准”最后一个环节,是巩固改造成果的关键时期,更是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做好与社会衔接工作的重要时期。实践表明:充分实现社会就业,可以大大减少犯罪。许多刑释人员缺乏赖以生存的职业技能,受到就业歧视,面临极大的生存压力,是使他们铤而走险、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监狱对即将刑释罪犯提供全面规范的出监教育,增强罪犯刑释后就业创业能力,对于提高监狱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出监就业培训是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的现实选择。出监阶段是罪犯从监狱走向社会、由监狱人向社会人过渡的桥梁和关键时期。出监就业培训的作用体现在:一是初步实现了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二是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方式,使刑释人员尽快上岗就业,实现监狱和社会无缝对接,减轻了社会负担。三是将惩罚和改造相融合,以教育的形式,使罪犯从心理到行为上都得到改造,达到治本清源,是一种新型改造模式。开展出监前职业技能培训,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举措,是一项具有创新意义的社会建设。
(三)加强出监就业培训是刑释解教人员尽快融入社会的有效途径。刑释解教人员面临的现实情况,绝大多数刑释人员都有强烈的职业教育需求,愿意接受监狱组织开展的就业技术教育,也对监狱的职业技术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近几年来,我国用工荒凸显,技能型工人更是严重缺乏,市场急需大量技能劳动者。而服刑几年、十几年一直从事一个工种,对该工种技能的训练程度相当高,正好迎合社会需求。开展出监职业培训,增强其回归社会后的竞争能力、适应能力和生存能力,巩固改造成效,促进监狱“改造人”目标的更好实现。
二、刑释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监狱紧紧围绕帮助服刑人员实现从“监狱人”向“社会人”的顺利过渡,更新行刑观念,创新行刑手段,初步形成了一整套出监就业培训模式。主要做法是:
(一)立足改造,突出职业技能培训。我监把出监职业培训和社会化训练作为主要改造手段,使刑释人员在心理和行为改造后,通过自身职业技能的发挥尽快融入社会。一是狠抓教材和师资队伍建设。2009年5月,我监成立了罪犯职业技术教研室,建立教师选聘、培训、考核、激励机制,培养了一支既有扎实理论基础又有较强动手操作能力、既有高等学历证又有职业资格或等级技能鉴定证的教师团队,在甄选采用社会职业技术教材的同时,自编《计算机操作实用教程》、《毛织加工技术讲义》、《人造宝石加工技术讲义》、《服装加工技术讲义》、《医务护理技术讲义》等适合服刑人员学习的专业教材,开发多个专业多媒体课件和视频教学资料;2010年3月,我监制定印发了贵港监狱罪犯职业技术教育规划的通知(贵狱教〔2010〕8号文),成立贵港监狱职业技术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监狱长担任组长、分管教育改造副监狱长担任副组长,教育改造科、劳动改造科、技术教研室警察及各监区分管劳动改造副监区长、各分监区长为组员,统筹制订罪犯职业技术教育指导策略、计划,以确保罪犯的职业技术教育有效地开展,定期研究解决职业技术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到有领导抓、有科室管、责任落实到人。以“贯彻落实首要标准,履行改造人的监狱工作宗旨,针对社会就业需求,结合劳动改造实际,创新培训方法,引进社会职业教育资源,建立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的现代监狱职业技术教育体系,稳步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指导思想。明确“2010年刑满的罪犯获证率达60%以上,2011年刑满的罪犯获证率达80%以上,2012年刑满的罪犯获证率达90%以上”的目标要求。二是不断调整优化培训项目和专业设置。开设了宝石加工、缝纫技术、�挡车工、电工、电焊、计算机、家电维修、养殖、护理等9个培训专业,服刑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和兴趣,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进行学习。三是不断推进职业技能培训方式的改革与创新。服刑人员采用课堂学习和实操实训相结合的方式,学习职业技能专业知识和国家法律法规等内容。在学习管理上,采取了课堂纪律考核和巡查教学情况等手段。推行模板和案例式教学法,以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四是狠抓实操实训。加大实操实训工位和设施设备投入,建立了电工、焊工、计算机操作、家电维修等实用性强技术含量高的培训班。通过举办技能大赛,提高罪犯动手操作技能。在专业知识的讲授课时安排上,基本保证50-60%的实践操作课程。五是职业培训抓出成效。2009年刑满的罪犯获证率达23%,2010年刑满的罪犯获证率达60.4%,2011年刑满的罪犯获证率达98.8%。三年共对1322名临释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1315名获得职业技术证书。
(二)着眼就业,构筑就业推介平台。在抓好职业技术培训的基础上,监狱还“扶上马,送一程”。一是积极开展创业辅导服务。2010年3月26日,经与贵港市郁江中等职业学校协商,签定联合办学协议,在我监成立贵港市郁江中等职业学校立新分校,为刑释人员提供更全面的服务。二是就业指导服务。建立了一支职业指导师队伍,通过课堂化教学、专题讲座和职业素质测试,组织编著出版《回归人员就业指南》,帮助罪犯了解就业形势、政策、渠道,掌握必要的求职方法、技巧;建立回访考察制度,采集刑释人员就业、创业信息,为刑释人员提供后期就业咨询和指导服务;经常举行“就业创业典型报告会”,发挥了典型示范作用。三是职业介绍服务。2009年起,监狱每年邀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黄副局长到监内为临释人员讲课,介绍就业形势、政策和要求。在狱内举办就业咨询与招聘活动,让即将刑释人员与社会职介机构、企业进行面对面的劳务洽谈和预约。2011年开始以小型专场招聘活动为主,为社会企业和即将刑释人员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应邀参加的职介机构、企业13家,提供就业岗位100多个,预录61余人,预录率达39%,个别推荐安置就业帮助的刑释人员2人。
(三)重视罪犯过渡期调适。一是加强服刑人员的过渡调适。经过长时间监禁,服刑人员知识技能、身心适应能力等方面均不同程度地落后于社会发展。为此,我监在职业技能培训之外,开设励志、形势时事、法律法规等公共课,帮助服刑人员了解社会动态,树立回归后自强自立信心;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矫治,采取“宽严相济,适度宽缓”的监管模式,使服刑人员身心得到较好的调适。二是扩大罪犯与社会接触。监狱邀请和欢迎社会各界进狱指导与开展帮教活动。尽量使罪犯增加对社会的了解,以利于他们适应即将到来的社会生活。三是建立了服刑人员欢送制度,通过“三个一”即召开一个欢送座谈会、留一句言、点一首祝福歌。开展出监宣誓仪式,极大地丰富了出监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三、刑释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几年的探索创新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从更好、更快建设发展出监职业培训的高标准来考量,无论是其内部条件还是外部环境,都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出监教育相关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关于罪犯职业技术教育、就业创业援助,国家一些政策法规如1995年司法部、国家教委、劳动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罪犯文化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通知》、2007年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实施纲要》、2010年1月中办国办转发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等均有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制度建设滞后,已从一定程度上制约、束缚了出监监狱的建设和发展,使实践工作者放不开手脚,甚至无所适从。
(二)出监职业培训面临场地、师资和办学模式的制约。一是场地狭小发展有限。场地狭小、发展受限。现有教学培训场所,容量每期仅80人左右,实操场地甚至在露天操场进行。二是师资力量匮乏。出监教育不仅需要大量的专业教师人才,同时也需要具有较强心理辅导能力的咨询家、心理学家,以及具有丰富经验的监狱管教人才。目前,监狱鼓励在职干警学习和考取相应资格合格证,以满足培训服刑人员的需要,其它大部分老师和辅导人才基本采用外聘或由职业学校提供。罪犯无身份证或未换二代身份证而办证难,也是制约职业培训工作原因。
(三)财政保障力度不足。监狱作为改造罪犯的国家机构,是社会稳定的护航者,其运行费用应纳入国家财政保障范围之内。但目前财政对出监就业培训的经费投入明显偏少,难以满足正常的职业培训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基本经费偏低。财政保障执行标准较低,且有部分项目保障没有完全到位,如日常公用经费。二是出监职业培训的财政补贴不足。出监教育职业培训、等级鉴定,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释放衔接(如录入即将刑释人员基本信息、重点帮教对象的交接)等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四)安置帮教工作仍需加强。一是监狱就业指导与服务的有效性有待提高。监狱采用电话方式,对释放的罪犯及其家属进行了回访调查,就业、创业比例不很高,就业稳定性不强,月收入低。二是安置帮教工作严重缺失。少数在出狱近一年多后仍坐吃闲饭,无所事事,状况堪忧。据了解,有些刑释人员回到社会后,从无组织过问他们的表现和生存状态,更谈不上安置帮教。一些职能部门对他们关注、帮助不够,安置帮教工作未落到实处。
四、加强刑释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思考
鉴于出监就业培训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鉴于出监教育作为新生事物的特殊地位,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帮助解决上述困难和问题。
(一)建立健全出监职业培训制度,明确法律定位。监狱应根据实践创新的经验,组织制订出监职业培训具体细则,明确出监监狱在职业培训及安置帮教方面的职能。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会同自治区高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成立政策专题调研组,系统总结各监狱相关工作的经验、做法,尽快建立健全出监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的相关制度体系:一是出监教育管理体制。省监狱局应严格层级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培训教学的业务指导。二是出监培训管理制度体系。对于出监培训工作,应明确工作目标、宗旨和主要职能,明确出监监狱的内部机构设置与职能分工,警力及师资、职业指导力量配备,教学场地、实训工位及设施设备投入,明确职业培训、等级鉴定、就业创业指导、职业介绍的工作标准、内容、程序。三是监管执法制度体系。为消除监禁化的负面作用,缓解罪犯的对抗甚至仇恨心理,有必要也有条件实行“宽严相济、适度宽缓”的执法模式,这一制度体系应明确出监监区的戒备等级、建筑风格与监管设施建设标准;制订符合出监阶段服刑人员参加培训学习特点的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计分考核与行政奖惩办法,其中行为规范可参照执行职校学生行为规范,计分考核与行政奖惩办法应充分体现学习培训活动这一主线;充分利用减刑、假释制度,细化标准、严格程序,制订罪犯参加出监培训的激励措施。四是社会力量对出监监狱的支持体系。出监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必须借助、引进各种社会力量。对即将刑释人员职业技术教育、就业服务,需要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培训管理、职业鉴定、就业服务、职业介绍机构的全程支持参与,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支持政策,明确界定社会相关部门的义务和责任;制订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志愿者对即将刑释人员进行帮教,如参与教学、举办专题讲座、进行现场咨询等。
(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办学效果。加强硬件设施建设。为确保实训效果,必须加大对硬件设施的投入力度,如操作实验室的建设与安排、操作机器设备的添加、操作材料的购置等,充分的发挥实训能力。三是增强师资力量。继续加强与职业学院进行合作办学,邀请职业学院专业老师,长期从事出监罪犯职业培训教学课程,增强职业培训课程的延续性。
(三)扩大财政保障范围,提高财政保障标准。根据出监教育的工作内容,扩大财政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明确相应开支科目和标准,予以足额保障。设立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可与社会安帮机构合作举办,也可选择有较强经济实力、就业安置容量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以参股、控股或确认方式举办,解决有特殊困难刑释人员就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过渡性安置企业标准建议定为安置的刑释人员达到企业总人数的25%以上,兑现减免税政策。
(四)探索建立刑释人员就业安置帮教合作工作机制,降低重新犯罪率。一是与社会职介机构打造合作工作平台。在各机构内建立专门服务于刑释人员就业安置的项目组,在职业介绍、跟踪服务、就业指导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二是加强与企业合作力度。坚持“安置刑释人员就业给予政策和税收优惠”,使企业充分参与刑释人员就业事业中来。三是创新就业服务方式。一方面不断完善狱内招聘活动。加强招聘会的咨询和管理工作,做好临释人员就业招聘会前的宣传、动员工作。重视招聘信息的发布,延长临释人员与用人单位沟通时间,提高就业介绍成功率。另一方面,尝试采取“整体打包”的就业推荐方式,可考虑与企业合作办学,开创“订单式”的新型整体打包模式。四是完善出监后的咨询和跟踪服务。在加强出监后咨询服务上,除安排专业法律援助人员外,还需注重心理调适服务,就就业、社保问题给予建议,帮助刑释人员克服心理挫折。在落实帮助服务上,建议监狱管理局、监狱单位加强与社保、民政及刑释人员所在社区间的沟通,充分落实刑释人员的社保问题,妥善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