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障人权与罪犯法律权利相关问题的思考

时间:2012-10-10信息来源:贵港监狱作者:

 内容摘要:本文从人权的涵义和人权与法的关系入手,探索了如何正确认识罪犯法律权利问题,从揭示现阶段保障罪犯人权存在问题分析原因出发,指出了今后监狱和矫正机关应怎样保障罪犯人权等问题,以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得到实施。

关键词:人权 法律权利 问题 思考

 

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久前已修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这是既2004年第24次宪法修正案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后,在法律上给予的首次确立,这彰显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进步,我国《监狱法》修订在即,如何在我国《监狱法》中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基本原则,明确罪犯应有的法律权利,为建设“法治监狱”夯实基础,这是监狱民警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从人权与法的关联性、界定罪犯法律权利的原则、当前行刑中影响罪犯法律权利实现存在问题和原因以及如何实现罪犯法律权利方面,对人权和罪犯法律权利提出一些粗浅的观点,以求与同仁共同学习。

一、人权与法的关联性

人权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按天赋人权的观念提出来的,人权常与公正、平等概念相关联,依据事物之间相联系的观点,人权与法又具有普遍联系性,在这里很有必要从人权的内涵、两者关系以及相互作用去分析它们。

(一)人权的涵义

事物的内涵,一般是从事物的概念,特点、内容和其他事物的关系去分析的,所谓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或者享有的权利”①从中看出人权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应有性、二是历史性。应有性指 “从根本上说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为了保障人权的实现,其必须被法律化,但并不是所有的人权都实际被法律化”。②历史性是指:“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③(这是马克思主义观点)各国历史经验也表明,人权往往要以法律权利的形式具体化,人权才变成有实际意义,具有可操作性。虽然人权的部份或较小部份内容被法律具体化,但人权仍是法律权利的源泉和基础。而多少人权被法律具体化,又通常“取决于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也取决于社会和民族的文化,历史传统和信念”。④据此可以推论,我国在现阶段修订《监狱法》时,应将我国已加入的三个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人权内容,依据国情,有选择地纳入到即将修改的《监狱法》和相关法律中,这样,对建立法治国家才有实际意义,实现法治监狱才有可能。那种超越我国国情,割离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片面地说尊重和保障罪犯权利的观点,现实看来在立法上是不可取的,在执法上对惩罚与改造罪犯也是无益的。

(二)人权与法的关系

既然人权需要转化为法律权利存在,那么人权与法又是什么关系呢?从唯物辨证的角度看,人权的本质既有自然属性、又有道德属性,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调控社会秩序的手段,具有规定性、明确性、普遍性和强制性,使两者在功能和内容上具有包涵关系,一般而言,两者关系表现在:

1.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善恶的标准,是法的源泉。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道德与内省、关注和自控的方式审视人们的动机,合乎自然法则,法内含一定的道德因素,当道德因素向善的时候,法便可能成为善法。可以这样理解,体现人权精神的法律,一般即是好的法律,人权会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随时代进步而进步,为法律制定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应有的公平和正义内容,所以说人权是法的源泉。

2.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一方面,人权如果没有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人权可能会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然地位上,也可能在面临被侵害危险或已被侵害时无法得到救济,这是由于道德的不可诉性所决定的。另一方面,法的规定性和普遍性给予人权明确了保护的内容和标准,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可预测、可期待,避免了类似政策的随机性,从而给人们的交往提供了安全保障机会。

(三)人权对法的作用

人权与法的交叉关系表明,人权对法的作用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1.人权指出了“立法和司法的最低人道主义标准”。⑤在立法层面,将什么样的权利内容规定在宪法和法律中,这些都是公民通过极力争取获得的,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虽然说有的权利没有落实到具体的法律中,但至少已将权利内容写在纸上,体现了人权的最低保障;在司法层面,刑诉法刚修改,将大量的应然权利转为实然权利,比如明确扩大犯罪嫌疑人辩护权,限制公力机关的侦查权,这些规定体现了在司法领域给予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充分保障和尊重,这些保障和尊重还有可能随社会进步而逐渐扩大。

2.人权“可以诊断法律侵权的症结,并提出相应的救济途径”。⑥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回答的是“应什么样”的问题,而法律回答的“是什么样”的问题,当“是怎么样”的现实法律内容达不到“应怎么样”的法律价值标准时,或者相差悬殊时,人们就会提出修改现行法律,并提出修改法律的缘由,特别是现行法律侵犯公民权,而又得不到救径,作为社会共同成员的公民必然会要求公权机关制定相应的救济规定,以维护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3.人权“能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⑦人权是应然权利,是道德权利,他的内容包含的“自由、正义和秩序”等法治价值内容,当现行法律没有或少有“自由、正义和秩序”价值内容时,或者说,现行法律内容与人权内容不相协调、不相适应时,现行法律就阻碍了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此时,人权(代表一定程度的经济基础)必然要反过来要求法律(上层建筑范畴)进行自我调整、自我完善,以推动社会的进步。

二、界定罪犯法律权利内容应遵循的原则

明确哪些人权可以界定在法律中,应以什么原则为界定标准?这是立法者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也是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原则:

(一)坚持人权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通过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改,已补充了31个修正案,这些修正案的内容无不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缩影。不久前对刑诉法的补充和修改,在程序上追求公正,也反映了公民根据这一原则对司法的需求。据此,在修改《监狱法》,确立罪犯法律权利时,也应坚持这一原则。

(二)坚持人权与我国民族、文化传统和习俗相适应原则。

在法的现代化建设中,有内发型和外源型两种形式,内发型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渐进的过程,而外源型是由于外部社会力量冲击形成的,以外源型制定法律必然与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习俗和国情发生了激烈的矛盾冲突。当代中国法律现代化特点是内发型与外源型相的结合。表现为“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⑧而西方的人权观念和法律制度,能否成功移植到我国修正的法律条文中,关键之一就是要把握好这一原则,既不能全盘否定,又不能全盘照搬,应在度量上进行权衡。

(三)坚持法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

在法的要素中,权利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⑨其特点之一是权利与义务的关联性。法律义务则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法律主体应当按照他人的要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他人利益的手段”,⑩其特点之一是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表现对义务的必须履行和不可随意转让。两者关系上,“一是从结构上看,一方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二是在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总是相等的”。11如在甲与乙的法律关系中,甲的权利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乙的义务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甲的权利与乙的义务是密不可分的。但就甲个人而言,甲有权利不一定有义务,反之也可。据此,在确定罪犯法律权利时,不能只规定罪犯权利,而忽视规定相对方(管理者或他犯)的义务,也不能只规定罪犯的义务,而忽视规定相对方(管理者或他犯)的权利。权利的与义务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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