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辽宁省监狱教育着眼于最大限度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法律、文化和职业技术、心理健康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出入监教育,大力开展监区文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教育改造基础得到夯实
多年来,全省各监狱加大了对教育改造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新建大批教学场所,添置更新了教育设施设备。依据《监狱法》、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和《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建成了包括九个方面二十七项工作制度的《教育改造规范化管理体系》,我省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新成效。
对罪犯开展教育成效显著
全省监狱将罪犯法律常识教育纳入“五五”、“六五”普法范围,统一教材、统一内容、统一考试,罪犯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显著增强。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爱国主义、抗震救灾精神等专项道德教育,有效地萌发了罪犯的良知,增强了罪犯的爱国意识和道德情操。另外,由我省监狱编纂的罪犯教育系列教材之一――《公民道德教育》,已经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审核,已于今年8月由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
罪犯回归社会就业谋生能力显著增强。以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为重点,普遍对罪犯开展技术教育。全系统共建立技术培训基地46个,开办28个培训工种,2006年至今共有41000余名服刑人员参加了职业技能鉴定,省市级职业技术等级鉴定证书的获证率在95%以上。
罪犯文化知识水平不断提高。以扫盲和小学教育为重点,对罪犯开展文化教育,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础上,积极鼓励有条件的罪犯参加电大、自考等其他学历教育。每年有将近10000名罪犯获得各级文化教育毕业证书。2006年至今,在押罪犯脱盲11800人,小学毕业23400人,初中毕业22800人,高中毕业450人,自学考试单科通过281人,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35人。
今年4月,省教育厅、财政厅、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未成年犯中实施义务教育的意见》,标志着我省未成年罪犯文化教育正式纳入国民义务教育体系,未成年犯的受教育条件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改善。
心理健康教育和矫治工作普遍开展
全省统一使用罪犯心理矫治管理系统,对心理矫治各项工作进行规范管理,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三级网络体系试点建设。目前全系统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警察人数达到1343人,占全省押犯比例将近1.7%。心理矫治工作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普及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深入开展罪犯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评估以及心理危机干预,罪犯接受心理健康教育的比例达到100%,新入监罪犯心理测试的比例达到100%,每年接受心理咨询罪犯达到8300人次以上,接受心理危机干预的人数在700人次以上,治疗成功率达到45%。
文明向上的监区文化氛围形成
全省各监狱普遍建立了“三室”(活动室、阅览室、图书室)、“两报”(监狱小报、黑板报),部分监狱还建立了罪犯文艺队;各监狱建立监狱图书室34个,监区、分监区图书阅览室180个,藏书52.5万册。各监狱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定期举行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丰富罪犯文化生活,陶冶罪犯情操。两年来,全省各监所共举办各类知识竞赛89场次,演讲会162场次,文艺演出130场次,书画展览71场次,体育运动会50场次,监内文化氛围日趋浓厚。
社会帮教工作体系初步建立
全省监狱系统广泛动员和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和罪犯家属到监狱进行联合帮教,签定帮教协议,共同促进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全省每年签定帮教协议在10000份以上,帮教合同覆盖率达到押犯总数的57%。为解决部分经济特困罪犯遇到的实际问题,全省各监所还建立了“特困罪犯帮扶金”,帮助罪犯解决急难。近年来,先后发放帮扶金近100余万元。面对日益增多的法律纠纷,各监狱相继成立了29个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开展“法律服务进大墙”活动,邀请律师、法律工作者来监向罪犯提供法律服务,切实帮助罪犯解决在婚姻家庭、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等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有力维护了罪犯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共为服刑人员解决法律问题740多个,挽回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积极争取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心监狱工作的各类社会人士参与,为教育改造罪犯提供服务,全省目前共有帮教志愿者5238人。
教育改造罪犯工作有所创新
教育改造罪犯工作形式和方法在创新中不断发展。一是建立罪犯心理健康教育“三级网络”,使心理专业人员最近距离的接触罪犯,发现罪犯的心理问题和心理疾病,及时给予干预或报告。二是推行“教育改造八法”。这八种教育改造方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涵盖了教育改造工作的各个方面,对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三是利用《罪犯心理晴雨表》帮助罪犯解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个别谈话教育易流于形式,随意性、盲目性强的问题。四是在罪犯中推行《改造周历》。全省监狱将对罪犯日常的法律知识、思想政治、文化等教育内容及监规监纪、就业政策指导等内容进行分解并按季度汇编成册,每犯一册做为罪犯日常学习的随身教材,推行两年多来,得到了监狱干警和罪犯的普遍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