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处理一起罪犯死亡对《监狱法》修改的建议

时间:2012-10-12信息来源:广西区桐林监狱作者:

 

    内容提要:近年来,由于网络媒体的普及,加上人们维权意识日渐提高,监狱罪犯的死亡事件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甚至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监狱对罪犯死亡的处理工作由于受到《监狱法》部分条款相对滞后或内容缺乏的影响,罪犯死亡成为监狱最棘手的问题,为此,笔者从罪犯死亡处理的角度,建议《监狱法》修改与完善得从保障经费、死者尸体火化、检察机关的监督等方面着手,力争进一步对罪犯死亡处理规范化管理。

关键词:罪犯死亡 事件处理    对《监狱法》的修改

近年来,由于网络媒体的普及,加上人们维权意识日渐提高,监狱罪犯的死亡事件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甚至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是,由于《监狱法》部分条款相对滞后或内容缺乏,罪犯死亡处理机制缺乏统一性,罪犯死亡后经常引发死者家属、社会各界的异议,引发法律和社会问题,笔者对某监狱处理一起罪犯死亡事件,对《监狱法》的修改与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一、某监狱处理一起罪犯死亡事件有的原放

2003312下午,某监狱罪犯卢某的女友在监区接见室与其会面。事隔4天后,卢某于317凌晨2时许,被室友发现已经断气于床上。民警接到卢某室友的汇报后,立即当场拍照取证并发现卢某的小腹上流着一摊精液。民警将卢犯送上医院后被医院宣布死亡。监狱医院马上对卢某进行了死亡鉴定,判定卢某 “脱阳而死”。监狱医院于当日早上八点将卢某的死亡情况通知其家属,并将其死亡鉴定书、死亡通知书送达驻狱检察室,并经驻狱检察室检查认定卢犯属“正常死亡”。同时,监狱医院将罪犯卢某死亡原因鉴定书送狱检察室、监狱狱政科分别存档,监狱狱政科根据死亡原因鉴定书和驻狱检察室的鉴定当即送办公室寄给法院及死者的亲属。两日后,卢某的亲属没到监狱,监狱考虑到医院没有存放尸体的冷冻条件,就将罪犯卢某的尸体予以火化。

21日中午,卢某的亲属赶到监狱,怀疑卢某属非正常死亡,在监狱大吵大闹,要求监狱赔偿人民币50万元,监狱出示医院对卢某病亡鉴定书,认定卢某是病亡,属正常死亡,不愿意赔。卢某家属认为监狱医院没有资格对卢某作出死亡鉴定,于是卢家属也不找检察院,坚持要监狱赔款。

二、从卢某死亡处理中看监狱与家属产生矛盾冲突的原因

(一)卢犯家属对死因持怀疑态度是矛盾出现的根本原因。卢犯死亡后,由于罪犯家属没能立即来监狱,监狱受到经费及冷冻条件的限制,在两日后把卢的尸体送去火化,卢犯的家属认为卢死后监狱没有“及时”通知家属,怀疑卢在病时没有得“及时”抢救,而监狱“及时”对卢某进行火化,对罪犯死因持怀疑态度。特别在这起事件中,卢犯死因是 “过度手淫致脱阳”死亡。如果卢某是心脏病发作,或是肾衰竭等病故,大家都可以相信。而 “脱阳”病也会死人,不从医或是医学知识少的人,包括犯人家属不理解,因此对卢的死因更加让家属具怀疑心理。

(二)卢犯家属与监狱无法达成“赔偿”意见是矛盾的主要问题。监狱在处理卢犯死亡事件过程中,卢犯家认为卢是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监狱就应当负有责任,即使是卢犯病亡,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疗,监狱对卢犯的死亡应当负有责任,因此要求监狱对卢的家属进行“赔偿”。监狱则认为,监狱对罪犯依法执行刑罚,卢犯在服刑期间因病而死是正常事件,监狱没有责任对此作出“赔偿”。双方对“赔偿”问题持不同意见。由此成为监狱与家产生矛盾的主要问题。  

(三)卢犯的尸体火化处理是矛盾的关键问题。由于监狱不同意对卢犯正常死亡的事件作出“赔偿”,家属就以监狱过早对卢犯尸体作火化处理相要挟。双方就此相持下去。卢犯家属即对其死因提出疑义,又不找人民检察院,就以监狱对卢的死亡原因故作“隐瞒”相要挟监狱 “赔偿”。这样事件就成为监狱执法中出现的尴尬情况。

三、卢某死亡处理事件中看《监狱法》对部分条款规定的不足

(一)《监狱法》对罪犯死亡处理规定不统一。目前我国对于罪犯死亡处理的法律规定只有《监狱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七十三条,而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对罪犯死亡后的处理程序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地检察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虽然分别或共同制定了罪犯死亡处理办法,但往往出现规定标准不一致的现象。

(二)《监狱法》对罪犯死亡结论意见的鉴定主体不规范。司法实践中,家属对罪犯因病死亡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存有疑义,其理由通常是认为监狱医院为监狱内设疾病治疗机构,不具备从事医疗鉴定的主体资格,其所出具的只是临床死亡诊断,不能视为死因鉴定。而对非正常死亡由检察院作出鉴定,家属也会在鉴定内容、鉴定程序及法律效力上提出质疑,认为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精神。比如说,在卢某死亡的处理中,监狱方提供医疗鉴定就违背了“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更何况,监狱医院由于缺专职人员,没有办法对罪犯的死亡做出可信的鉴定,以致罪犯亲属不信服,造成监狱在处理罪犯死亡时与罪犯家属产生矛盾。

(三)《监狱法》对猝死的认定处理无特别规定。在监狱这个人口密集的场所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罪犯猝死现象,但意外和突然死亡常让死者亲属感到疑窦丛生,甚至一时无法接受而在监狱闹事。这原因归结于法律并未对罪犯猝死的认定和处理作出特别规定,检察机关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罪犯死亡为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下,直接启动非正常死亡监督程序,法律依据不足。为此,只有等到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疑义后才能受理,进入重新鉴定程序。而此时家属与监狱的矛盾已经升级。

(四)《监狱法》对罪犯死亡程序和时间规定不明确,不利于监狱对死亡罪犯处理的操作。如“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立即”的概念很模糊,哪怕监狱方立即去办理,但也无法取证明证实自己“立即”去办事。而“立即通知家属”也没有明确规定先通知哪个亲人,后到哪个亲人,在什么时间通知,是死后半小时内,还是一个工作日内。

(五)《监狱法》对罪犯死亡后的证据封存规定有缺失。在罪犯死亡后的第一时间封存证据有利于准确判定死因,妥善处理尸体。现行监狱法对于发生罪犯死亡事件后,应由谁封存物证、监督封存过程的规定是有缺失的。罪犯非正常死亡,检察院也只是按照案件办理程序,封存、调取相关资料,固定相关证据。罪犯因病死亡的,依照相关规定,检察院并未被要求主动提取固定相关证据,仅是对监狱提供的医疗鉴定进行审查。一旦家属提出疑义,进入重新鉴定程序,有些证据丢失或失真。

四、对《监狱法》的修改与完善的几点建议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发生死亡事件按照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在法医学上指由外力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与之相对的正常死亡则指由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如病死或老死。原因不明的死亡可能先被列为非正常死亡,在确定死因之后被重新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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