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监狱的心理矫治工作进入了一个规范发展的新时期,但从总体上看,仍存在制约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发展的因素,从实施专业化发展战略的角度来看,在新形势下,应创新和发展心理矫治工作方法和措施,以不断提高心理矫治工作的科学化以及实用性、指导性、专业性,服务于提高改造质量的大局。
关键词:罪犯心理矫治;机构;队伍;工作方式;科学化
我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改造罪犯事业的重要一环,它从无到有到好的过程,正是引进、创新、发展的过程,凝聚了众多监狱工作者、监狱学家、心理学家的心血。“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矫治,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监狱工作“首要标准”的提出,成为我们站在新时代的起点上,进一步解放思想,挖掘潜力,努力实现科学化的新动力。
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发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罪犯心理矫治的保障问题
我国监狱目前在心理矫治工作设施、设备方面的经费投入还很有限,在机构组织保障方面,监狱把心理矫治部门作为独立机构设置,而且建立健全相应组织的单位很少,大多数监狱心理矫治机构隶属于其他科室,相应的组织机构不够健全,许多监狱没有成立专门的心理矫治机构,但有具体人在做这项工作。尽管获得心理咨询师(三级或二级)资格认证的人员逐年增多,有了相当的规模,但专业水平亟待提高,特别是技能方面较为薄弱,后续知识更新工作跟不上。许多单位警力不足,很多时候是靠兼职人员去做心理矫治工作,这就难免出现心理咨询不专业、不规范的现象。
(二)咨询师专业操守与政治需要之间难于兼顾的问题
这表现在:为了保护监管安全这一核心利益,有些单位领导不管罪犯是否属于心理咨询的适宜范围,往往要求咨询师动用危机干预的手段迎难而上,或将心理咨询师等同于精神专科医生,要求咨询师治疗精神病发作期患者。在隐私保护方面,咨询师较难做到保密原则的操守要求,监区干警为了掌握狱情,防范发生责任事故,需要咨询师提供心理情报,咨询师为了跟踪了解罪犯的行为改善情况和防范事故发生,亦要向有关单位领导提供求助罪犯的情况,甚至是隐私。从政治角度及大局考虑,咨询师只能做到有限保密,对于信任咨询师的求助罪犯而言,这可能已经造成对其安全感的损害。
(三)对罪犯心理矫治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罪犯个性分测验量表成功研制并得到广泛应用,但只有这一组工具远远不够。我国的心理矫治工作发展急切需要符合本国国情的理论及测量工具,比如:改造难度量表、危险度量表等等。
在我国,目前著名的心理测验量表几乎都是从西方引进、修订的,由于西方人编制的量表是对西方人心理研究的结果,而中国人与西方人在人格等心理特质上有很大的差异,因此,从国外引进的量表,必须经过跨文化的适应过程,修订后的量表及研制的本土量表同样需经过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因此,外来矫治技术本土化的工作非常重要。
(四)职级发展和激励机制未能适应专业化工作的要求
考虑到心理矫治工作的专业性,矫治工作从属于其他部门的状况难以保障,其业务以及角色的单纯性,其功能难于充分发挥。当前,从事矫治工作的警官尽管有咨询师资格却无咨询师待遇,工资职级发展仍是按照行政职级序列,这不利于专业队伍的稳定和技能上的发展。
二、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机构和队伍的科学化
(一)全面建立心理矫治科,实施专业化发展方略
心理矫治是作为集技术性、治疗性、互动性、教育引导性等功能于一体的独特的改造罪犯手段,具有三大改造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监狱教育改造主业地位的突出和司法部79号令的实施,原来心理矫治工作从属于某一部门的定位显然难于适应形势的发展。作为监狱的管理层,有必要从监狱的教育改造职能重心归位和实施专业化、科学化的大局出发,设置心理矫治科,实施专业化发展战略,加强领导和规范发展。结合区域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规定》、《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实施细则及考评标准》等,确保各监狱的心理矫治工作机构设置、职权、经费设施的保障、功能运用等等纳入制度化、专业化轨道;加强业务的指导和检查,促进各监狱的矫治工作实务扎实开展,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开展与矫治工作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专业经验交流与专业培训,指导开展工作调研;动员社会力量为监狱开展心理学服务。
各监狱有必要通过设立心理矫治科或心理科,加强配套功能室等,强化心理矫治工作设施的硬件软件建设,省(市)局从体制上、制度上规定各监狱心理矫治科的设置,明确其工作职责范围,并有一定的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等管理职权,有专项的经费和考核激励机制,有一整套的规章制度和职业规范。总之,要以足够的力量推进监狱的心理矫治工作质量。
(二)推动矫治罪犯专家型队伍的建设
1.探索职业发展模式,实施职位分类管理。
矫治教育类警察是一个“管教能手”群体,是监狱实现改造目标的倚重力量,是实施改造谋略的“技术专家”,能够正确贯彻执行监狱工作方针,熟练掌握监狱法规,熟悉并掌握专业矫正技能和实务,具有较强的思维能力、应变能力和说理能力,对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有一定造诣并能独立应对和承担罪犯矫治工作,笔者认为,在心理矫治职业发展及其待遇问题上,建议单列心理矫治专业序列,将其与教育类警察相区别。通过对矫治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职务,让其按照技术和职务等级提升和发展,让他们享受与其专业技术职务相符合的政治、经济待遇,这样才能有效地克服“官本位”思想,避免人人都热衷于行政职务的现象,让从事技术、行政的人才各展所长,安心工作。
2.抓好专业性分工,保障心理矫治专业人才队伍的相对稳定。
根据《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从事心理矫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是通过培训考核和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符合心理咨询师(三级、二级)、或者心理咨询师(一级)任职资格的人员。罪犯心理矫治工作需要专门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为了保证其科学性和有效性,保证工作质量,在配置和充实矫治专业警力时,宜选择确有专业兴趣并符合专业要求的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突出矫治队伍的专业地位。
为了不至于将咨询员、咨询师辛勤积累的经验半途而废或置之不用,监狱应尽量降低公务员轮岗制度对心理矫治专业队伍的影响,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批理论实践专家,保障矫治专业队伍的相对稳定。
3.加强矫治技能培训,积极利用社会力量促进专业化建设。
一是加强对心理矫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而言,终身自学和参与在职培训是提高专业水平的重要途径。由于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独特性,高等院校的心理学专业不可能直接培养出能够很快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依托专门的培训机构和实习场所为专业人才提供培训、进修和实习机会。抓好岗前培训、资格认证培训、在职培训、临床实习,使专业人员得到全面的培养和锻炼。
二是借助社会力量的作用为提高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质量服务。省局职能部门要与社会权威的心理咨询机构保持友好协作,采取聘为业务顾问、建立“高校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实习点”等多种形式,为各监狱疑难个案给予技术指导和业务支持。各监狱通过合作协议,外聘心理学家,定期到监狱开展坐诊活动或通过合作网络心理咨询、电话咨询热线等工作方式,使社会力量成为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力量的组成部分,这样,专家的支援可以为监狱的咨询师提供互相观摩学习的机会,共同提高专业水平。
三是要重视从社会有关机构引进心理学人才。让有真才实学又为监狱所需的人才充实到监狱矫治专家队伍中来,壮大技术力量。
4.搭建活动载体,创造利于培养专家队伍的环境。
一是搭建专业经验交流的平台,创设学术氛围。如成立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