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首要标准”为中心 推动监狱工作科学发展

时间:2012-10-14信息来源:广西宜州监狱作者:

 

内容摘要:以“首要标准”为中心,推动监狱工作科学发展,就必须把教育改造作为当前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坚决消除对“首要标准”内涵的片面认识,准确理解好、把握好“首要标准”内涵之间的内在联系,着力抓好监狱工作的“三化”建设和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三化”建设,完善监狱法律制度体系,整合各种改造手段,创新改造理念和方式,探索出改造力量社会化的有效途径,切实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实现监狱工作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首要标准”中心任务 监狱工作 科学发展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部门,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监狱系统成功地改造了上千万的罪犯,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但是,随着改造环境和条件的发展,促使监狱工作必须从确保安全为中心的低标准,向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的高标准转变,如何坚持以 “首要标准”为中心,推动监狱工作科学发展,已经成为新时期监狱工作深化改革、创新争先、加快发展的历史必然;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每一名监狱人民警察必须认真思考的重大问题。 

一、对 “首要标准”内涵的片面认识

(一)对“首要标准”以人为本内涵的片面认识。一些同志由于平时不注重学习,忽略了我国宪法对人性尊严的保障,忽略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忽略了宪法规定的罪犯的人格权、健康权、申诉权、控告检举权、知情权和罪犯权利的救济渠道,忽略了罪犯作为犯了罪的公民,除了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剥夺的权利之外,罪犯其他所有依法享有的权利仍然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侵犯的规定,认为监狱工作所坚持的以人为本,只是对监狱人民警察和守法公民坚持以人为本,对罪犯没有什么以人为本可说的,从而导致了一些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观念、管理方式仍停留在不打不骂管不好罪犯的老路上。

(二)对“首要标准”依法治监内涵的片面认识。自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正式提出依法治监这一概念以来,人们一直在对此概念进行探讨。纵观已有的研究,虽然不少人对这一概念提出了有一定见地的认识,但认识中也客观存在着一些偏差,比如:有一些人认为依法治监的主体就是监狱机关;有一些人认为依法治监就是依法治理犯人;有一些人认为依法治监的实质就是依法切实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诸如此类的认识还有不少。显然,在依法治监运行过程中,如果这些理论上的偏差得不到纠正,那么必然会在实践中误导依法治监的具体运作,容易导致执法偏差。

(三)对“首要标准”评价标尺内涵的片面认识。对于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一些同志认为,关于改造罪犯,在我国的“惩罚与改造人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中已经写得清楚明白,没有必要再去提新的标准。打一个比方说:如果今天一个人因为感冒去医院看病开药治疗以后,一个星期之后感冒治好了。但是,一个月后,这个人又因为同样的感冒又去同一家医院给同一个医生看病抓药,我们能否根据这个情况就此断定这家医院和这个医生不合格?观念上的困惑,决定了在监狱工作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严重的“重生产轻改造”和“以管代教”的问题,从根本上阻碍了监狱对“首要标准”的贯彻落实。

二、理解好 “首要标准”的内在联系

(一)坚持“首要标准”以人为本的内涵,是做好监狱工作的前提。坚持“首要标准”以人为本的内涵,是实现监狱科学发展的前提和核心。在监狱工作中要着重从三个不同的层面来把握“首要标准”以人为本的深刻内涵:一是要对罪犯体现“以人为本”。就是要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充分尊重罪犯人权,依法保障罪犯所有未被剥夺的合法权利,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和改造罪犯,坚决杜绝打骂、体罚等虐待罪犯的现象;在尊重、理解和关心罪犯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罪犯灵魂的重塑,让绝大多数罪犯以守法纪、讲道德、有文化、懂技术的合格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身份回归社会,真正获得做人的尊严。二是要对监狱人民警察体现“以人为本”。监狱工作归根结底要靠监狱人民警察来完成,监狱工作成效的高低,罪犯改造效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因此,必须大力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和专业化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警察队伍。三是要对全社会公民体现“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执法为民,高度重视对人民群众,特别是刑事犯罪受害人权利的保障,正确履行监狱职能,依法惩罚与改造罪犯,维护法纪,打击犯罪,伸张正义,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基本权利,为他们自由全面地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在最大范围、最高层次上体现“以人为本”。

(二)坚持“首要标准”依法治监的内涵,是做好监狱工作的手段。坚持“首要标准”依法治监的内涵,是实现监狱科学发展的手段和要求。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监作为依法治国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治监权力源于人民,是人民将权力委托于监狱机关交由人民警察依法行使,也就是说,依法治监的权力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监狱人民警察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行使依法治监的权力。此外,人民并不仅仅是将治监权力委托给监狱机关,同时还依法对监狱机关行驶依法治监的权力进行监督。监狱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罪犯基本人权,就必须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监的理念,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法制完备为基础、以权责明晰为标志、以法律监督为保障,按照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增强警察的法治观念,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不断建立和完善监狱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把监狱的一切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坚决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治监、依法行刑、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三)坚持“首要标准”评价标尺的内涵,是做好监狱工作的保障。坚持“首要标准”评价标尺的内涵,是实现监狱科学发展的保障和根基。一是2008年6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周永康在全国政法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上讲话中指出:“对于必须收监关押的罪犯,监管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矫治,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真正使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这是中央领导对监狱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二是把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狱工作的“首要标准”,在推进监狱工作科学发展的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首先,“首要标准”的提出,是新时期做好监狱工作最为重要的命题,是监狱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要求,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其次,“首要标准”的提出,具体体现了我国监狱“惩罚与改造人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体现了党和人民对监狱工作的根本要求,是监狱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前进方向。第三,“首要标准”的提出,进一步明确监狱工作在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中的职责和任务。三是“首要标准”的提出,既体现了监狱工作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也反映了监狱工作顺应时代潮流向前推进的内在要求,是监狱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推动监狱工作科学发展,推动监狱事业又好又快、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尺和根基。

三、以 “首要标准”为中心,推动监狱工作科学发展

(一)以“首要标准”为中心,抓好监狱的“三化”建设

1、抓好监狱工作的法制化建设。首先要加快立法进程,努力形成内容完备、上下贯通、程序严密的监狱法律体系,为依法治监、依法行刑提供法律依据。因为现行的《监狱法》,法条太少,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容易造成执行难和执法随意。比如:关于罪犯劳动的规定,《监狱法》中共有19条内容涉及这一问题。其中第二条规定:“监狱……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透过上述规定的具体文字,不难看出,第二条规定告诉我们,如果罪犯需要的不是劳动改造手段,则可以不组织罪犯参加这些劳动,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则告诉我们:一切罪犯都必须参加劳动,参加劳动是法定的义务。第六十九规定则又表明罪犯参加劳动是有条件的,前提是必须有劳动能力,从实践来看,此条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实际是空的。像这样的问题,还表现在对减刑、假释的适用程序不完善和对监狱侦查权的规定过于简略等方面,在此,不一一列举。其次要强化监狱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管安全、教育改造、罪犯分类管理、分级处遇和警察队伍管理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第三,要严格执法行为,以程序公正来保证执法公正。第四,要构建监狱执法监督体系,在监狱内部建立由监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狱内押犯共同参与监督的双向监督机制;在监狱外部,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新闻媒体、罪犯亲属及其他人民群众对监狱执法活动进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