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戴子忠系浙江省十里丰监狱六大队大队长
[内容摘要]随着“首要标准”的提出和监狱体制改革、“5+1+1”教育改造模式的全面实施,监狱正面临着转型发展期的多重挑战和考验。在这一大背景下,监狱仅仅通过执行罪犯法定刑期和传统的教育改造罪犯模式,已经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与行刑科学化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涉及科学施教的方方面面,从宏观到微观、从观念到技术、从决策到运行、从选择方法到确定步骤、从执行法定刑到矫治心理刑、从传统教育型到现代教育型等一系列复杂问题。本文就此进行探讨,并提出科学施教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首要标准 心理刑 人本效益 科学施教
2008年6月,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强调指出:监管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矫治,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真正使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这一目标为监狱工作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对监狱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面贯彻“首要标准”,牢固树立“科学施教”观,切实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实现罪犯回归社会后安全“软着落”,是当前摆在监狱工作面前的一个崭新课题。
一、“首要标准”大背景下科学施教的重要意义
1、科学施教是落实监狱“首要标准”的必由之路。
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监狱体制改革进入关键阶段,监狱朝着什么样方向发展已经成为一个重大问题。“首要标准”的提出,强调降低刑释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重申了“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旗帜鲜明地坚持和发展了我党的监狱工作方针,进一步明确了监狱的发展方向,对基层监狱工作实践具有强烈的约束和指引作用。对监狱而言,降低刑释罪犯的重新违法犯罪率最重要的保障措施就是科学施教,切实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这与我们历来坚持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是一致的。近年来,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在不断攀升。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调查,1982年至1986年,监狱释放的罪犯3年内重新犯罪率为5.39%,2003年全国押犯中重新犯罪分子占押犯总数的12.86%。从浙西某监狱2011年9244名押犯构成的情况看,二次以上改造的罪犯已占到押犯总数的27.24%。面对这一新情况、新形势、新任务,只有实施科学教育,提高改造质量,才能预防和控制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确保“首要标准”落到实处。
2、科学施教是实现监狱“本质安全”的客观需要。
坚持“首要标准”,根本目的是确保社会大局的安全与稳定。确保监管安全,是社会安全稳定大系统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监管安全没有保证,提高改造质量,促进监狱工作的全面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作用都将是一句空话。科学施教是保安全、保稳定的治本工程,是确保监狱安全稳定的源头举措。如果说监管是“人防”,科学施教则具有“心防”的特殊作用。从近几年发生的监管安全事故看,监狱都十分重视“严防死守”,但还是有失防失守的时候,出现这样那样的漏洞和问题。“十二五”时间期,我们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对敌斗争复杂期的基本态势没有改变,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将明显增多,维护监管安全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我们只有更多地把目光放在是否科学施教这一影响监狱本质安全的“短板”和“软肋”上,把主要时间、主要精力用在抓教育改造上,跳出“就安全抓安全”的思维定势,真正通过科学施教,提高改造质量,促使罪犯的思想更加稳定,促使罪犯从“要我改造、要我学习”向“我要改造、我要学习”转变,使其真心悔罪赎罪、积极改过自新,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长效的安全稳定机制,才能从根本上确保监狱的长治久安,真正实现监狱本质安全,而非此一时或彼一时的安全。
3、科学施教是追求监狱“人本效益”的内在要求。
“首要标准”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科学施教就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以罪犯为本的生动实践。随着党和国家、社会对监狱关注度的逐步提高和监狱刑罚执行职能的不断强化,罪犯改造价值实现“人本效益”即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要求愈加突出。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确保监管安全是监狱的首要政治任务,是监狱的“安全效益”,同时监狱又要切实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促使罪犯回归社会后能够成为自食力的守法公民,降低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实现“社会效益”。要实现这些目标,监狱有且只有通过科学施教,才能使“人本效益”同步推进、同步实现。
二、“首要标准”大背景下科学施教的现状分析
1、重入轻出。按常理,要将一名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必须经过“入监教育期――常规教育期――出监教育期”三个不同的改造阶段。但自从监狱实现“三大转移”后,不少监狱出于生产项目、生产流水安排的需要,从发展监狱经济出发,将出监教育置之脑后,纷纷撤销了出监队(或出监监区),至今还有不少监狱没有成立出监队(或出监监区),罪犯没有经过出监教育即走上新生,步入社会,这种局面已维持了好长一个时期。从浙江某监狱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调查情况来看,他们因没有接受过出监教育而因此产生社会不适感的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一些长刑犯因长期关押在与社会隔绝的环境,临释前反应更加强烈,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变化茫然不知所措,当中有不少刑释人员因不适应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2、重管轻教。我国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宗旨和根本目的是改造人,决非仅仅是惩罚罪犯,也不仅仅是关押,更不是单纯的关押。过去,我们对监狱工作的定位一直是“关得下、管得住、跑不了”,存在着重管轻教现象。而如今,在讲政治的大背景下,严防死守,确保监管安全成为监狱的首要政治任务,在这种高压态势下,不少监狱民警成为看守型民警,就安全抓安全,把监管安全与教育改造隔立开来、对立起来,没有充分认识到教育改造是确保监管安全的治本之策,总认为教育改造是软指标、软任务,做多做少没关系,况且教育改造效果没有像抓监管隐患排查整治来得直接和明显,监管安全是硬指标、硬任务,来不得半点马虎和松懈,一天到晚抓监管安全,哪有精力搞教育。尤其是对一些顽危犯、重控犯的管理过份依赖严格管束的惩戒作用,认为对他们做教育工作是收效甚微的,只有严管禁闭才能让他们遵规守纪,不能静心地研究科学有效的教育措施。个别教育普遍存在应付了事的现象,只求完成数量,不求教育质量,谈话教育记录的内容几乎千篇一律,仍然停留在粗放型、经验型、安全型管理的阶段,对现代教育改造理念和手段缺乏了解学习,以致以管代教、以罚代教、以劳代教,强制有余,疏导不足。
3、重形轻实。一是效果不佳,流于形式。近几年来,各个监狱每年所花的教育改造经费是一个不小数额,但实际使用效果并不理想,往往为了完成指标任务,应付上级检查,不惜成本做假台帐,搞形象工程的现象普遍存在。“特殊学校”的入学率、及格率、获证率不实,水份较多。如符合条件的罪犯入学率很高,但真正进课堂受教育的很少;“三课”考试考风不严,不能真实体现罪犯学习能力和水平;职业技术培训门槛很低,只要交钱就能获证,多数罪犯只为加分参训的情况普遍存在。二是内容空泛,形同虚设。自2011年推行“5+1+1”教育改造模式以来,不少监狱都面临教学场所拥挤、教学教材短缺、师资力量不足、教学设施陈旧等困难和问题。表面上看罪犯每周增加了“1”天的学习时间,但从这“1”天的教育内容安排上看,多数单位还只是形式而已,简单灌输一些内容,一天时间不仅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而且对罪犯教育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
4、重刑轻心。调查表明,在押罪犯具有三个普遍性的人格心理特征:一是价值观扭曲,负罪感差。主要表现为,多数为了实现早日新生这一最大利益,表面上服从管理,但对监狱的教育和改造很少有内心触动,悔罪意识差,功利性强。二是心理扭曲,人格不健全。近几年,我们对在押犯进行了多次心理测试分析。结果表明,罪犯存在心理问题、人格障碍的比例呈上升趋势,达20%左右。特别是其中存在反社会人格和犯罪人格的数量明显上升。三是情感扭曲,社会责任感严重淡化。传统的教育模式和社会帮教工作对他们几乎没有什么作用,他们对外界的帮助和教育普遍持不信任、无所谓的态度,甚至把自己的犯罪归因于家庭、社会。绝大多数民警认为只要将罪犯法院判决的法定刑执行完毕即可,而对罪犯心理刑(是指罪犯因人格障碍和心理问题影响其改好的时间)的矫正却很少有人潜心研究、关注和重视,有的罪犯虽然法定刑长,但心理刑短,如职务犯受到法律严惩后,其犯罪心理基本消失;有的罪犯虽然法定刑较短,但心理刑很长,如盗窃犯重新犯罪率高居各类犯罪之首,看似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但其犯罪心理并没有真正得到矫正,以致于回归社会后重踏覆辙,一次又一次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