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摘 要:随着时代的进步,特别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核心的确立,“终身教育”问题已日显重要。在罪犯中开展高等学历教育,既适应了“终身教育”的时代要求,更有利于监狱工作宗旨的实现、有利于改造质量的提高、有利于罪犯刑释后就业谋生、有利于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有利于应对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等,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这又不失为一个严肃而政治性较强的特殊命题,必须坚持与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教育、思想矫治教育、社会力量教育、以及各监狱的具体实际和警察自身素质的提高等紧密结合起来,以求紧扣实际,提高实效。
关键词:以人为本 服刑罪犯 高等学历 终身教育
―――――――――――――――――――――――――
在当今知识经济和信息网络时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几乎每过一个小时就会产生20项新发明,社会竞争日益激烈。一次教育定终生已经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上海复旦大学老校长杨福家院士说,今天的大学生在他离开学校的那一天,所学到的知识就已有50%老化了。因此,“终身教育”问题已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它要求人们在一生当中要不断地接受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教育,从而不断地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同生活、学会生存,构建终身受教育体系,以适应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以及应对各种挑战和谋求自身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少数罪犯刑满释放后,由于学历比较低,没有掌握一技之长,谋生能力比较差,往往给社会带来负担甚至可能再度造成不稳定因素。因此,如何对待罪犯的“终身教育”问题,尤其是如何探索开展好罪犯的高等学历教育,成了摆在理论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一大重要课题。有的监狱曾对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与尝试,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笔者亦结合自己几年来从事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实践感闻,就此谈点粗浅的管见。
一:以人为本,罪犯高等学历教育具有重要性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科学发展观把提高人作为发展的根本途径。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历史进步的结论。监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党的监狱工作方针为总揽,以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坚持“首要标准”,真正实现将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新公民目标。在罪犯中开展高等学历教育,正好适应了推进这一目标实现的现实需要,意义尤为重大。
1、有利于“改造人”这一监狱工作宗旨的实现
新中国监狱工作最大的特色,就是在监禁罪犯的同时,对他们实施有效的改造,促其实现从“罪人”到“新人”的转变。这是我国社会治安长期相对稳定、重新犯罪率保持在较低水平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也是新时期监狱工作必须长期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以改造人为宗旨,要求监狱工作不能满足于“关得下、管得住、跑不了”的低要求,而必须坚持因人施教,从每个罪犯的具体情况出发,充分运用教育改造这一治本手段对罪犯进行“触及灵魂”的彻底改造,促使罪犯真正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新人,切实落实“首要标准”。高等学历教育通过提高罪犯素质来促进改造质量的提高,与科学发展观以“提高人”为发展目的的目标完全一致,是真正实现“改造人”这一监狱工作宗旨的重要途径。
2、有利于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
将罪犯关进监狱,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惩罚;二是改造。其中包括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等诸多方面的教育改造是最根本的改造手段。对罪犯来说,这些教育都是强迫性的、被动式的,有的罪犯虽然在行动上不敢公开对抗教育,但在思想上却有自己的叛逆和抵触。实践证明,在罪犯中开展学历教育,正是将被动式教育变为主动式教育的一个好方法,是以人为本的现代教育改造目标在文化教育方面的具体运用。据在罪犯中的相关调查也证实:相当一部分罪认为:“学习是自己的事情,最好由自己来决定”。同时,学历教育可以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使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化功能,这必将对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起到很好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将教育改造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和层次。
3、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谋生
我国监狱工作始终把罪犯的改造工作与刑释回归紧密联系,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是否成功,不但要看其现在,更注重观其将来。也就是说,罪犯经过改造回归社会后,能够安分守纪,不再违法犯罪,这样的教育改造才是最成功、最理想的。这也“首要标准”对监管工作提出的更高标准和要求。因此,在对罪犯的惩罚与改造过程中,始终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努力让罪犯获得谋生手段,拥有一技之长,以便将来刑满释放后能够在社会上顺利就业。这一做法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也增强了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适应能力。然而,随着计划经济的解体,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刑释人员回到社会后,仅凭一技之长,在一定程度上已很难适应社会竞争的需要,如能拥有较高的学历和知识水准,则肯定有利于他们赢得社会的尊重,打开社会就业之门的几率也就能大大提高。
4、有利于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社会化
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以来,司法部作出了关于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战略部署,这是围绕全面提高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质量这个中心任务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其中,监狱工作社会化,就是要求努力克服行刑的封闭性和神秘感,坚持在以监狱自身为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服务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其最终目标是要实现罪犯再社会化。根据《监狱法》及有关规定,目前在罪犯中开展高等学历教育,只能将教学点设在监狱的大墙之内,通过社会“送教上门”或“ 送考上门”来实现。这样,监狱不但能够依托和吸收社会教育力量,引进人力、智力和技术等社会教育资源,壮大罪犯教育改造的主体力量。而且还可以有效弥补监狱教育改造资源的不足,实现教育改造社会化功能的最大化。
5、有利于应对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
在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面前,新时期教育改造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尤其是人权斗争的挑战。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反华势力经常借所谓“人权问题”对我国监狱进行攻击,把监狱工作推向了国际人权斗争的前沿阵地。对服刑人员实施人道主义政策,是我国教育改造工作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些年来,我们在对待服刑人员人权问题上有了许多重大突破。如改善生活条件、提高医疗水平、不搞“三超”劳动等等。但是,这些仍不能很好地适应对罪犯实行“人文关怀”的需要。服刑人员是社会的特殊公民,更需要不断地从社会的发展进步中得到教化改造,使其言行举止不断适应社会规范的新要求,逐步实现由“监狱人”到“社会人”的再社会化转变。在罪犯中开展学历教育,实际上就是让服刑人员自己作主,自由选择受教育的权利,这是尊重服刑人员人权的一大重要举措,也是确保服刑人员人权的重要体现。更是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敌对势力污蔑我国监狱人权状况的一个有力反击。
二:鼓励自学,罪犯高等学历教育具有合法性
在服刑人员中开展高等学历教育,不但从理论上具有重要性,从实践中具有可行性,而且从依据上具有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65条和66条规定:“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9号)第26条规定:“鼓励罪犯自学,参加电大、函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为他们参加学习和考试提供必要的条件。”《司法部、国家教委、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罪犯的文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通知》(司发通[1995]122号)规定:“对于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罪犯,鼓励其自学,并为他们参加社会举办的刊授、函授、业大、电大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提供条件,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在监狱设置考场,经考试合格,按规定发给相应的学业(包括学历证书等)证书。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监狱部门做好这一工作”。这些明文规定为在罪犯中开展高等学历教育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与理论保障。
三:任重道远 罪犯高等学历教育具有艰巨性
罪犯高等学历教育是一个严肃而政治性强的特殊命题。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务求做到依法筹划、实事求是。切实注重以下五个结合:
1、高等学历教育必须坚持与劳动改造教育紧密结合
劳动改造教育是罪犯洗心革面的“消毒剂”,也是罪犯必须严格履行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