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罪犯矫正科学化要求下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保障

时间:2012-10-20信息来源:广西桐林监狱作者:

 

监狱矫治人才队伍往何处去

――试论罪犯矫正科学化要求下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保障


摘要:监狱矫治专业人才队伍是监狱适应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产物,它从无到有,不断壮大;随着监狱工作“三化”建设的不断推进,“首要标准”的落实和监狱工作科学化的要求的提出,对从事罪犯矫正工作的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专业素质要求,然而,我们这支队伍离这些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在提高这支队伍的专业素质上应该从哪些方面给予保障,是这篇文章的研究重点。笔者坚信,理论结合实际的研究,结合实际问题给出的答案会帮助监狱矫治人才队伍得以逐步改善和优化,实现从粗到精的蜕变,从而推动监狱工作从看管型向质量型、经验型向科学化、传统型向法制化的转变。

关键词:罪犯矫正 科学化 专业素质 保障

事业成败,关键在人。我们推进监狱工作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离不开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熟悉、素质过硬的监狱警察队伍,我们要推动教育改造工作创新,加强心理矫治工作,规范个别教育的流程、模式和运行体系,全面推广应用罪犯个案矫正技术,深化业已开展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工作,离不开一支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罪犯矫正人才队伍。因此,在罪犯矫正科学化要求下,我们关注监狱矫治人才队伍的专业素质保障并提出相应对策,对促进监狱工作“三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什么是罪犯矫正科学化

“罪犯矫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罪犯矫治,专指从社会学角度研究监狱里采取的各项改造措施(管理、教育、劳动、生活卫生等)对罪犯的改善作用与积极影响,它是监狱学和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它不局限于行为矫正,而且提倡对罪犯开展矫正教育,包括学业和职业技能训练,社会适应能力和技巧的训练等;它不仅着眼于医学意义上的心理矫治,而且延伸到社会意义上的矫正治疗,囊括改变罪犯的犯罪思想、情感与行为,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的一切活动。而狭义的罪犯矫治,是指建立在严格的临床治疗概念基础上的心理矫治技术与措施,它是精神医学或医学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包含“行为矫正”(behavior modification)与“心理治疗”(psychotherapy)两方面。也就是运用心理治疗的专门技术对罪犯的不良行为习惯(如品行不端、酗酒、吸毒、性淫乱等)进行矫正和对罪犯的心理障碍(焦虑、苦闷、悲观、抑郁以及某些变态心理、人格障碍等)进行治疗。本文言及的“罪犯矫正”指的是后者。罪犯矫正科学化就是以科学的理念为先导,从罪犯的实际出发,遵循心理矫治的客观规律和科学的程序,准确合理地确定矫正项目,运用科学的方法和现代化的手段,来实现矫正目标,以提高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罪犯矫正科学化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及当前从业人员与理想专业素质之间的差距

从总体上来讲,监狱矫治人才队伍发挥了其“治本攻心”的重要作用,在化解罪犯心理障碍,改变其认知方式,重树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矫正犯罪恶习等方面作出了有益尝试,为维护监管改造秩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降低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出了应有贡献。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当前监狱押犯构成复杂的环境下,监狱警察人才队伍自身结构存在缺陷,监狱内外对罪犯矫治工作了解有限的情形之下,监狱矫治人才队伍的专业素质与罪犯矫正科学化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领导者方面

一个成功的矫治项目往往有强有力的领导和设计项目的负责人,他们有较高的素质和丰富的经验,他们能选择高质量的从业人员并及时对他们培训,使他们能完成某个矫治项目。这样的领导不仅拥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整个项目有良好的规划,能掌控整个项目的流程和关键步骤,更重要的是能点燃从业人员心中之火,让他们变成为罪犯矫治献身的“狂人”,能使从事矫治工作的人感觉到,在这个团体里有自由、豁达、愉快的气氛,让每个认真工作的从业人员最大限度地发挥技能,简言之,一个成功的领导者或项目负责人善于调动大家的主观能动性,并创造一个“激情”团队。而现实往往是外行指导内行,由于缺乏相关业务素质和经验,不仅在工作上可能出现南辕北辙的思想、做法及评论,更可怕的是,由于面子或更深层次的原因(如因专业知识的缺乏导致的意识空白引发的恐慌),甚至是出于对仕途前程的考虑,不能公正评价某项矫治项目以及某些从业人员,造成整个矫治队伍士气低落或其中的精英流失。

(二)在对罪犯的评价和分类方面

好的罪犯矫治从业人员应该根据罪犯的特点以及他们的需要和危险因素进行评价,然后确定他们是否需要进行矫治,这涉及到一个评价标准的问题,即什么样的罪犯需要矫治,什么样的罪犯应排除在外。一般来说,精神病犯不是心理矫治的对象,应排除在矫治范围之外,问题在于,在司法鉴定出来之前,常常会有“是不是精神病”的争议,对于那些伪病的罪犯而言,错误的判断往往给予他们某些便利,达成他们想要的目的,而对于那些真正的精神病犯,错误的判断则消耗了本就有限的资源。在对罪犯的分类上亦是如此。有的矫正项目虽然在开始时有一个评价的标准,但在罪犯进入项目后的不同发展阶段,很少通过综合的评价来确定罪犯的危险程度,也就是说,即使在开始对罪犯进行了适当的评价和分类,但在以后的矫正工作中,并没有注意利用这种评价来加强矫正的针对性。

(三)在矫正项目的特点方面

有效的矫治项目的工作重点在于罪犯的需要和行为上,而且这些有效的矫治项目往往能采用有效的矫治模式。当然,很多时候我们愿意将矫治目标定在罪犯的行为(如不自杀、不与同犯发生激烈的肌体冲突,专注于工作等确保监管安全和生产任务达标的行为上)而非罪犯的需要上(如提高低自尊者的自尊水平),但不管我们把矫治目标定在何处,罪犯参与矫正项目的时间往往不够,提供给罪犯的矫治手段、方法和矫治的时间没有根据罪犯的危险和需要而有所变化,且,考虑矫治项目的特点时,缺乏系统的计划,制定了不完全的或不太实际的矫治目标,也缺乏对罪犯参与和完成矫治项目的奖励(如及时调整分级处遇),甚至在制定矫治计划时脱离基本的矫正理论,同时还存在着矫治项目与执行警察和罪犯之间不匹配的情形,这些因素最终造成整个矫治项目缺乏适用性。

(四)具体从业人员的素质方面

执行某个矫治项目的警察自身素质的不同肯定会导致项目的效果不一样,在成功的矫治项目中,与罪犯打交道的警察大多数有较好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且有着符合这个项目所需要的个人特点:如有一定的生活阅历;公正性,能在具体工作中有模范行为;坚定性,在是非面前立场坚定,对罪犯的负面态度和行为敢于持否定态度;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初善于建立与发展与罪犯之间高质量的人际关系,并有热情、真诚、灵活的品质。矫治的效果还往往涉及从业警察在时间和精力上对工作的投入,以及是否获得了继续性的教育培训。总的来说,一个好的从事罪犯矫治工作的从业人员,能根据罪犯的特点以及需要(这种需要可以是罪犯自身的,也可能是监狱维持正常的监管秩序所需要的)和危险性进行评价,确定矫治目标,并能随着时间的和罪犯心理的发展不断调整评价和分类。而现实常常事与愿违,且他们的工作技能很少受到评估和指导。

(五)在矫正项目的质量方面

一个好的罪犯矫治从业人员会对矫治项目经常进行可行性研究,通过观察和提供的资料研究矫治项目和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质量的影响,以此来确认什么样的项目是成功的,什么样的项目是不成功的,从而对矫正项目作出一些必要的调整。而我们常看到的却是矫治项目在进行着,却没有进行有价值的项目测定,不对罪犯进行定期的、客观的和标准化的评价,尤其缺乏对罪犯有关犯罪因素是否减少的评价,大多数矫治项目在告一段落后不再进行跟踪调查(除非该犯又出现危及监管安全的迹象)。

三、造成差距的原因所在

造成当前从事罪犯矫治工作的警察专业素质与理想素质有相当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探寻:

(一)任用领导时对其专业素质和带领专业团队能力的疏忽

在当前我区监狱警察队伍专业化仍是奋斗目标的情形下,无论是监狱高层和基层,对相关部门、科室领导的专业素质和带领专业团队的能力要求普遍不高,只要被认为政治过硬,则适合担任任何领导职务。这与笔者在江苏省监狱考察时获悉的情形大相径庭,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处的处长及副处长们不仅获得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且曾长期从事罪犯的心理矫治与咨询工作,这些工作经历不仅使之能结合实际对罪犯的矫治进行检查和指导,更重要的是,由于专业历练丰富,对整个罪犯矫治工作的走向、规划有科学的认识,能下达遵循心理矫治客观规律的行政指令,能激发每个人的工作热情,带领整个团队最大限度地发挥专业技能,因而能不断创新教育改造工作,全面开展罪犯心理矫治,率先形成了具有江苏特色的改造质量评估体系。

(二)监狱自身人才结构的缺陷

近几年,监狱警察队伍中招录了大批从高校毕业的新警察,为警察队伍增添了新鲜血液,在一定的程度上改变了警察队伍的年龄结构,40岁以下的警察达到了警察总数的69.9%,改善了警察的履职能力。但从整体情况看,警察队伍中知识结构不尽合理的问题依然存在。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警察尽管已经占到95.3%,但是其中法律专业、社会伦理专业、心理教育专业的警察所占比例偏低,况且除新招录的大学毕业生外,大多数人的文凭是通过电大、函授等途径取得的,形成了一种高文凭、低水平的事实。以我监狱为例,我监狱共有监狱警察365名,第一学历或第二学历为心理学或教育学的仅有5人,截止2012年3月31日止,有39人获得心理咨询师资格证,占警察总数的10.7%;这39名获证警察中,仅1人的第一学历为心理学或教育学专业,有0人的第二学历为心理学或教育学专业。全日制学历教育背景的心理专业人才在整个警察队伍中的比例极低,如果缺乏专业的训练和培养,理论功底浅薄,又缺乏具体的实践经验,专业素质当然不高。

(三)从业人员人选方面的疏忽

既然整个监狱警察队伍自身人才结构的缺陷,只能“矮子里边挑高子”,可由于相关部门和领导在从业人员选择上存在疏忽,也导致了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如人意。

一是在选人上。由于送培人数不多,从业人数少以及以后的监狱领导要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方能担任的传闻等原因,使心理咨询师培训和考证成了“香饽饽”,也使得在选择什么人去培训考证上掺杂了主观因素,那些被领导认为“不错”的警察成了考虑的首选,这些被视为“不错”的人选有的的确是不错,可其中也存在不少不适合从事罪犯矫治的人员。

二是选用上。由于以后的监狱领导要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方能担任的传闻,使得考取心理咨询师资格证成为了某些人的“镀金”之旅,也造成了考证不是为了从业,有证不一定从业,从业不一定适合该职业的现象。在这些已获得资格证的警察中,选择什么样的人去从事具体的罪犯矫正工作,当然会影响到整个罪犯矫治人才队伍的专业性,没有选用胜任的人员,效果不好不仅会造成当事人受伤害,也会使罪犯矫治工作受伤害。另外,在工作的安排上,如果太随意,认为谁都能够做,谁都能够做好,也会因效果不佳导致周围人对罪犯矫治的信任;如若不能及时发现从业人员有较差的工作历史和低效率,仍然将其保留,同样会影响整体的专业素质。

(四)责任心对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影响

责任心是指个人对自己和他人、对家庭和集体、对国家和社会所负责任的认识、情感和信念,以及与之相应的遵守规范、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态度。责任心强的人会基于他所从事的职业、所担负的责任来提高履职行责所需要的素质和能力,相反,则放任素质和能力原地踏步,甚至任其江河日下也无动于衷。

(五)经济因素对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影响

经济因素对罪犯矫治工作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实行“首要标准”,切实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离不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大环境,离不开“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监狱体制改革的内部环境,各地区各基层监狱罪犯矫治工作发展速度和规模与其所处局部经济环境息息相关。事实上,经济发达地区罪犯矫治工作开展早、规模大、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高,经济欠发达或不发达地区的监狱则刚好相反。

(六)公众的接受程度对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影响

公众接受程度与监狱从事罪犯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之间存在着微妙的、相互影响的关系。罪犯矫正工作的发展与公众接受程度有重要关系,而公众对罪犯矫正的支持又取决于公众对有关罪犯矫正情况的全面了解和对科学研究成果的接受。这种接受会形成舆论或民意,影响着国家的相关政策,若政策扶持,资金、人力、物力的倾斜会促进罪犯矫正工作的快速发展,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也因此水涨船高,反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会变得糟糕。

(七)政策因素

政策因素的不确定会影响罪犯矫正工作的发展,举例来说:刑罚政策的改变势必影响到监狱的押犯构成――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它实施后,可以预见的是,监狱的收押量将有所增加。这种增加不单是数量的增长,受其影响,监禁刑判决的刑期变得更长,监狱人口老化,不得不增加老年犯的医疗健康费用,这笔费用比较昂贵,它使监狱体系的花费远远超过一般社会人口增长的比例,如前所述,经济是影响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因素之一,在不增加投入的情况下,这笔费用的增加势必引起其它费用的减少,这其中可能就包括提高罪犯矫正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教育培训经费。同时,监狱收押和改造罪重刑长的罪犯时间跨度上的延长也使得罪犯矫正的难度增大,这或许是“练兵”的好时机,但,过多失败的例子又会影响公众的接受程度。

另外,发挥女警察在男性罪犯矫治中的作用这一政策是否具有连续性也会影响到女性从业人员的流动性,影响她们提高专业素质的决心,同时,这部分从业人员的流动性大,也使其不能够得到足够的专业方面的训练,最终影响专业素质提高。

四、全面保障,缩短差距

监狱矫治人才队伍是监狱警察队伍的重要力量,若不提高其专业素质,那么,这支队伍与监狱的看守力量并无两样,只能完成“关得下,看得住,跑不了”的刑罚要求,并不能完成犯罪分子向守法公民的质的改变,无法降低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无法实现罪犯矫正科学化。要切实提高监狱矫治人才队伍专业素质,离不开坚强有力的保障,监狱相关各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保持政策的稳定性

随着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刑事法律修订,监狱仍将面临适应国家刑事政策重大调整后的衔接和应对工作,监狱机关应该在与国家刑事政策保持对接的情形下保持系统内部政策的稳定性。我们必须摒弃靠主要领导意志维系某项政策、某种做法的思想,建立一套有利于罪犯矫正工作的决策机制,从政策、制度层面对罪犯矫正工作加以规定,从而督促罪犯矫正工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二)确保足够的经费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要提高罪犯矫正队伍的专业素质,离不开强健有力的经济保障。要足额下拨经费,确保按部颁标准建设内设心理测试室、心理门诊室、心理咨询室、宣泄室、沙盘游戏室、音乐放松室、团体活动室等硬件设施完备的心理矫治中心并规范运行;要从法律法规制度上对罪犯矫正资金等的保障进行明确规定,保证人力、资金足额投入,实行专款专用,并责成专门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使好刀用在刀刃上,杜绝侵占、挪用等现象发生。另外,还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实现人才价值、促进创新创造的专项经费保障和激励制度。

(三)营造适宜的氛围

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监狱职能,在“平安广西”、“法治广西”建设中谋求监狱工作新作为;坚持科学发展、率先发展,积极抢抓发展机遇,在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中实现罪犯矫正工作新跨越;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在攻坚克难、应对挑战中赢得罪犯矫正工作新突破;坚持以人为本,人才优先,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在提升能力、激发活力中打造罪犯矫正工作新优势;坚持对外拓展,争取政策,积极整合内外资源,为罪犯矫正工作全面协调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尤其是在对公众的宣传上要坚持“五突出五展示”:一要突出以人为本的人文理念,充分展示监狱执行刑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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