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执法活动全面监督机制。制定《社区矫正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和《社区矫正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将涉及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的13项社区矫正活动全部纳入执法监督范围。同时,按照履行各社区矫正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进一步明确各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确保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是建立重大执法活动核审机制。针对涉及社区矫正人员切身利益调整的重大执法活动,如提请治安处罚、提请撤销缓刑、提请撤销假释、提请收监执行、提请减刑等,在调查终结后,由法制科对社区矫正执法机构作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核审,对程序是否合法、案件受理是否符合标准、对违法行为是否提出纠正、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进行把关,汇总相关材料后在局务会上讨论决定,形成一致意见后再行执行,避免应处未处、降格处理、定性错误等各类执法问题的产生。
三是建立执法活动质量考评机制。制定《社区矫正执法质量考评办法》,编制《社区矫正执法质量考评计分表》,重点对社区矫正执法案件的程序规范、办案质量、文书格式、案卷归档等进行监督检查,把执法活动的效率、效果进行量化、明细评定。考评采取日常核审及年底抽查相结合的形式,以及时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促使改进,检查考评结果作为执法科室(所)和执法人员年终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四是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制定《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社区矫正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失实、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有误,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的,按照各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行政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确保社区矫正执法行为规范准确,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