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头狱霸”问题与我国囚犯管理的制度选择

――基于博弈论的法经济学分析

时间:2012-10-27信息来源:京师刑事法治网作者:

【摘要】牢头狱霸现象在我国的监狱和看守所中长期存在,国家机关希望通过法律和政策对其进行打击,但这种现象却屡禁不止。对于牢头狱霸的产生原因和解决方式,相关的法律经济学分析尚属空白。本文通过非合作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理论对新老囚犯的行为进行分析,揭示了在管制资源不足的状况下,管理者在制度选择时宁可冒着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依然选择产生牢头狱霸制度的深层原因和动机。在此基础上,本文还进一步分析了这种非正式制度的优势和不足,并对我国的狱政管理提出相应的立法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牢头狱霸;博弈论;立法;制度 


 

一、引言


 

我国监狱和看守所长期存在新老囚犯[1]共同管理的不成文规定,这种非正式制度往往会导致严重的“牢头狱霸”问题[2]。比如被广泛关注的“躲猫猫”事件[3]就是牢头狱霸对“新人”做出的不法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也无奈的承认“牢头狱霸”问题的长期存在,并且承认“解决这个问题也比较难”[4]。作为这种不成文制度在基层的执行者,有看守所所长也坦言这“是一种错误的方法,但又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5]。那么,造成我国这种“没有办法的办法”的原因是什么呢?


 

从现实角度看,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囚犯增加,监狱超容关押,国家耗费了大量的资源在监狱的扩容上[6];另一方面,监狱管理资源却相对短缺。有的地方“每年政府财政提供给监狱的民警公用经费、罪犯人员经费、罪犯生产经费等存在较大缺口,如罪犯人员经费每人每年实际只拨人1500元,离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规定的标准年人均3280元有较大差距。”[7]由于管理成本太高,有的地方还出现了“影响了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和监狱的管理执法水平”的现象[8]。


 

从制度角度看,我国的法律没有对囚犯管理中的囚犯组成方式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新囚犯和老囚犯共同管理的现状为牢头狱霸的产生提供了土壤,但我国法律对于这个问题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61条仅在原则上规定了:“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常常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没有对新囚犯和老囚犯的管理产生具体的规范作用,因此也就更谈不上存在相应的符合经济效率的国家认可的正式制度。


 

虽然在现实中通过新老囚犯的组合来实现囚犯有效管理的制度设计被广泛采用,但目前理论研究的文献大多仍然局限于囚犯管理制度一般化的介绍和对策讨论。{1}{2}{3}{4}{5}{6}{7}{8}也有论者尝试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的方法对监狱管理制度进行解读,或通过心理学原理对改进囚犯管理提出政策性建议,{8}或对一国监狱制度演进历史进行考察以期得出结论,{9}{10}但此类研究同样未见规范的社科法学分析,也没有给出制度形成的微观解释。随着法经济学方法对包括犯罪与刑罚在内的法律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11}{12}这种跨学科的研究进路日益为公法的研究者所重视。传统法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倾向于从越狱等犯罪行为的风险和预期惩罚入手,对最优的惩罚强度进行推导。{13}该传统框架主要从惩罚强度的角度进行分析,并没有系统的讨论囚犯管理的制度选择问题,因此对我国囚犯管理制度选择问题直接的法经济学研究仍然处在空白状态。


 

本文通过引入博弈模型,来分析为什么新老囚犯共同管理这种可能会产生牢头狱霸的非正式制度在现实中被广泛采用。此模型可以成功的分析不同管理制度下囚犯的策略选择,揭示出管理者通过其手中的制度选择权实现有效管理的方式,进而填补相关法经济学研究的空白。以此模型分析的结论为基础,我们可以结合法学理论对法律制度的优化设计提出更为丰富的讨论。


 

二、囚犯管理制度的博弈分析


 

我们通过博弈论进行具体分析。我们假设有一新一老两个囚犯。我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9]假设老囚犯还剩2年刑期就刑满释放,新囚犯还剩20年才刑满释放。我们假设他们分别有两种策略选择,一种是与当局合作[10],这样可以根据我国《刑法》78条、81条和《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获得减刑甚至假释等好处[11]。另一种策略是抗拒当局监管[12],如果越狱成功,就可以获得自由之身,如果越狱失败,模型中假设其触犯了《刑法》第317条,被法官判处法定刑范围内的十年的有期徒刑[13]。


 

我们可以把不同的策略组合分成三类情况进行讨论。第一,当博弈的双方都采用与监管者合作的策略,自然不会出现越狱的情况,博弈的参与者都可以期待根据其表现获得一定程度的减刑。第二,如果是一方选择与当局合作,另一方选择抗拒当局的越狱策略,那么由于他们都在一起朝夕相对,与当局合作的一方会因为成功的告密,符合《刑法》第78条第1款检举犯罪活动的立功表现,而获得较大的减刑;但采取抗拒当局策略的一方则会因为告密行为而导致越狱失败,而被加刑十年。第三,当双方都采取抗拒当局的策略时,由于是有组织的串通越狱,囚犯之间不但不会相互告密,而且还会有信息分享和相互的分工,在政府管制资源不变的情况下,越狱的成功率和其它的策略组合相比会有较大的提高,模型中我们假设为60%。设置为60%是因为我们讨论的是在管制资源较为不足情况下的囚犯管理,如果设置得过分低于60%,就意味着政府有充足的资源去实现监狱的管控,这是一种过于理想化的状态,并不符合我国国情;假设得过高,就变成了“不设防”的监狱,管理制度的选择基本上不会影响越狱成功率,这样过高的假设也不符合现实状态。


 

现在我们来讨论三种不同的狱政管理模式:


 

第一种模式,把老囚犯放在一起管理。在双方都采取与监管者合作的态度时,每个囚犯都可以获得1年的减刑,收益各为1。当一方与当局合作而另一方抗拒当局时,合作的一方会因为检举揭发而立功,获得2年的减刑,被检举的一方因为越狱等犯罪行为败露,被加刑10年。当双方都抗拒当局,由于一起越狱,出现了成功的可能性,越狱成功的预期收益是60%x2,失败的预期收益是40%×(-10),所以总的预期收益是-2. 8。这个博弈中双方会采取合作的策略。


 

第二种模式,是把新囚犯放在一起管理。在双方都采取合作态度时,每个囚犯同样因为符合监规都可以获得减刑,但由于新囚犯表现好的减刑空间大一些[14],所以收益各为3。当一方合作和一方抗拒当局时,合作的一方因为其检举揭发行为而立功,可以获得4年的减刑(同样也是由于新囚犯的减刑空间较老囚犯大一些),而被检举的一方因为越狱等犯罪行为败露,被增加了10年的有期徒刑。当双方都抗拒当局,由于一起越狱,出现了成功的可能性,越狱成功的预期收益是60%×20,失败的预期收益是40%×(-10),所以总的预期收益是8。这个博弈有两个均衡,发生在双方都采取合作或都采取抗拒的策略时,但由于抗拒的预期收益更大,所以双方采取的策略更倾向于都采取抗拒当局的策略。


 

第三种模式,是现实中广泛采用的通过老囚犯“管理”新囚犯的制度。这种制度实质上就是把新老囚犯放在一起共同监管。如果双方都采取合作的策略,如同对上两个制度分析中提到的,老囚犯和新囚犯的收益是3和1,他们一方选择抗拒,另一方选择合作时的支付也类似于前文中的分析。


 

但?罪犯,??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12]这种策略往往表现为不服m;">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7条规定:“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年。”因此剩余2年刑罚没有执行的老囚犯而言,减刑的空?己如果符合监规,会获得相对老囚犯而言大一点犯管理场所的安全稳定是管理者的首要任务,??政治意义的目标:“监狱系统的安全稳定是各??是检验监狱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一个基本标准……坚持安全第一,稳定至上,始终把安全稳??紧抓好安全稳定工作”。《2008中国法律年鉴》,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70页。

[16]狱政管理等费用属于国家预算范围??的情况下,增加某部门的支出意味着减少??缺乏可行性。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家预算。”

[17]比如在监狱或看守所外本来的“江湖地位”较??博弈中退让。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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