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教育改造功能的实现已越来越突显其在监狱工作中的主业价值,降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从某种角度来说,无疑是对刑释人员择业谋生能力的考验,对狱内罪犯职业技术教育质量的再检验,监狱的职业技术教育,直接关系到罪犯再社会化的生存与发展,最终直接影响到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在当前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应积极从教育理念的更新、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渠道的拓宽、教育质量的评价和创造安置帮教良好环境作等方面入手,完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使罪犯掌握一技之长,成为能自食其力的社会主义劳动者,使他们顺利走上新生之路,从而实现首要标准。
关键词:罪犯;职业技术教育;探索
罪犯在刑满释放后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就业问题,能否解决刑释人员就业,不仅关系到刑释人员的生存,也是刑释人员是否会重新走向犯罪的关键所在,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使罪犯掌握一技之长,成为能自食其力的社会主义劳动者,使他们顺利走上新生之路,实现罪犯自我生存能力与社会稳步发展趋势的“无缝对接”,是罪犯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向外延伸的探索方向,是即将刑释人员通过“准社会环境”摆脱监狱化人格,适应社会能力的实践表现。开展罪犯的职业技术教育对罪犯自身巩固监狱教育改造成果及监狱自身发展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研究价值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监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增强罪犯改造的信心,提高改造积极性
罪犯普遍存在着对前途悲观失望的心理,认为自己从判刑开始就成了社会的弃儿,有“一切都完了”之感,对能否重新回归社会缺乏信心,即使那些自己愿意改恶从善、重新做人者,也担心刑满释放后受社会歧视,就业困难,因而悲观失望。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激发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在学习生产技能中看到自己的价值,看到了希望,从而增强重新做人的信心。
(二)监狱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需要
监狱作为企业需要发展,需要与其他企业进行竞争,监狱企业也不例外,迫切需要培育核心竞争力。监狱最大劣势是劳动力素质差,但最大的优势是劳动力的低价格,只要优化管理,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进行培训,就可以将这种潜力释放出来转化劣势,这就需要监狱大力发展罪犯的职业技术教育以取得双赢的效果。
(三)有利于罪犯刑满就业,向社会输送合格的劳动力
当前在押的罪犯中,大多数人文化素质低下,生产技能缺乏,如果不给他们补上职业技术教育课,就不能获得谋生的手段,很容易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实施职业技术教育,使罪犯掌握一定的生产技能,就能够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的条件,提高其回归社会后的生存竞争能力,这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巩固教育改造成果、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犯罪、保障国家和社会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二、目前职业技能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狱对出监教育重视不够导致财政保障不足
虽然目前的出监教育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但仍是以确保出监罪犯思想稳定,不出现违规违纪为教育目的,部分干警认为出监教育只要使其平安度过,不出现监管安全事故就万事大吉,不愿为职业技能培训投入资源,致使出监教育的职业技能培训流于形式。而事实上,职业技能培训往往是需要大量学习与实践的,经费不足往往直接影响了职业技能培训的质量。目前,监狱企业承担职业技能教育经费的机制普遍没有建立,办职业技能教育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服刑人员个人承担困难重重,方方面面的制约使本来经费不足的监狱更无力办职业技能教育,由此影响到监狱职业技能教育的发展,多数监狱办学条件改善的步伐缓慢。
(二)出监教育时间短,职业技能培训不完整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下岗人员进一步增多,罪犯出监后就业的难度越来越大,需要掌握的知识也越来越多。《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罪犯出监教育时间为三个月,而就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打了折扣,有的监狱执行两个月,有的不足一个月。这其中能够分配给职业技术培训的时间就更少了,而就职业技术培训自身的特点来说,仅靠一两个月的时间很难取得较好的效果,使得职业技术培训的内容难以落实,这为罪犯出监后难以适应社会留下阴影,甚至为其重新犯罪埋下了隐患。
(三)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有两方面的因素影响出监教育中职业技能培训的质量:一是职业培训专业化程度低。监狱干警不可能胜任所有的教育工作,绝大多数干警只是更熟悉法律,无法胜任职业技术培训,而许多社会办学机构受刻板印象的影响,不愿意为服刑人员提供教育支持,因此当前监狱对服刑人员进行的职业技能教育往往得不到社会的支持。这就直接导致监狱自身承担的教育任务加重、教育的内容少、方法落后,大大降低了出监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的水平。二是教育内容陈旧,造成临出监人员心理疲惫。目前,我国监狱的生产设施和设备折旧严重和技术陈旧,在市场经济中缺乏适应性和竞争力。在这样的环境中多半是技术含量低、简单重复的劳动,很难开展先进的、适应性强的职业技能培训或是技能实践。外聘社会师资力量则因经费缺乏而没有做到长期化和定期化,无法满足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的实际需要。这使出监教育转变成枯燥、繁重的劳动,使服刑人员心理疲惫,学习能力下降从而厌恶学习。
(四)对临出监人员就业指导的欠缺
虽然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要求对服刑人员进行必要的就业指导,然而就业指导在教育改造实践当中似乎还是一件奢侈品被“束之高阁”。就业指导应该是出监教育中职业技能培训的前提,没有好的就业指导,出监教育就好像无的放矢一般。受服刑人员的学历、能力、性格、警戒度不同等个性化因素的影响,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方向、水平也各不相同。对临出监人员就业指导,一方面应该帮助服刑人员明白当前社会的职业需求状况;另一方面也要帮助服刑人员找到适合发展的领域。而目前对临出监人员的就业指导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五)缺乏相应的考评机制
出监教育既然是服刑人员改造的最后阶段,那么,对服刑人员在改造中的情况,尤其是职业技能方面,做出最后评价应是出监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科学有效的评估不仅帮助服刑人员和干警了解到职业技能培训的效果,还为以后职业技能培训的内容、规划提供了可靠的参考。
目前出监教育中几乎没有什么科学、有效的评估措施。干警在写评价材料时往往是根据平时对服刑人员的印象来写,除此之外几乎没有其他评估措施。这种评估对职业技能培训来说是绝对不够的,干警的评价既不专业,也不科学,无法体现服刑人员在出监教育期间究竟获得了哪些职业技能以及获得技能的程度如何。对于服刑人员出监后的用人单位来说,这样的评价也不能帮助他们有效的了解到服刑人员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情况。因此,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或者制度来对服刑人员的技能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六)难以全面满足罪犯自身对职业方向的选择
长期以来,监狱通过开设某些周期短、投入少的习艺班对即将刑满的罪犯进行回归前专项指导,虽然监狱已越来越考虑到当前的社会紧俏、热门行业,考虑到罪犯的兴趣与爱好的普遍性,但由于师资力量、时间安排、罪犯文化程度差异以及接受新事物的能力不同等原因,在把握职业技术教育内容与罪犯的具体特点的衔接方面、在涉及今后罪犯出狱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等方面,还是与实现目标有所距离。据调查,相当一部分罪犯对监狱开设的习艺技术班存有无所谓态度,而她们普遍想获得的技能课程又是监狱受各种条件限制不能或无法开设的,在具体实践中,罪犯的职业技术教育还是要受到罪犯刑期、刑种、改造表现、剩余刑期等方面的制约,因此相当多的罪犯其实是无法真正根据自身要求,自主选择职业技术课程。
(七)难以准确把握社会需求即时信息
随着首要标准的提出与实践,监狱越来越重视罪犯为获取社会生存能力所附随的谋生技能,并试图通过职业技术教育来强化该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