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外来未成年人在沪就近实施社区矫正工作逐步推进,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应予重视的四种现象:一是在沪社区矫正比例逐年上升。2010年,我院审结的涉少刑事案件中26.8%外来未成年罪犯在沪社区矫正。 2011年上升至71.42%。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在上海的推进,未成年人按照其经常居住地在沪就近实施社区矫正得到相关组织与单位的认同。二是流动性大监管不易。由于外来未成年人大多在沪无固定的工作、学习和居住地点,部分社区矫正部门在法院向其征求社区意见时以“租住地区即将拆迁”、“租约期满”、“即将搬离”、“返回原籍”等原因建议由外来未成年人原籍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社区矫正。部分应当由原籍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社区矫正的外来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期间仍留在上海生活、学习,引发缓刑执行虚置、被告人脱管、漏管等问题。三是家庭监管不到位。外来未成年人父母或忙于生计无暇对孩子进行有效监管教育,或缺乏现代教育理念素养无法与孩子进行有效沟通,“放任型”、“溺爱型”教育监管模式较为常见,对社区矫正部门工作要求不予配合现象也较普遍。四是社区矫正人员专业素养有待提高。外来未成年人纳入本地社区矫正后,上海基层司法所工作量骤增、人员紧缺,尤其缺乏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能有效开展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罪犯工作的矫正人员,对推行区别于成年人的个别化矫正工作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