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罪犯心理健康的法律规定研究

时间:2012-11-14信息来源:广西区桐林监狱作者:

【摘要】随着中国司法体制的不断改革,监狱本质职能逐渐纯化,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地位日益凸显,监狱工作的视野也开始聚焦于教育改造质量。在影响教育改造质量的各种因素中,罪犯的心理健康因素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本文将从当前时期罪犯心理健康状况及特征表现入手,对罪犯心理健康领域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规章制度的完善进行研究。

【关键词】监狱 罪犯 心理健康

 

一、心理健康的定义及罪犯心理健康状况

心理健康是人的健康所不可分割的重要方面。从广义上讲,心理健康是指一种高效而满意的、持续的心理状态。从狭义上讲,心理健康是指人的基本心理活动的过程内容完整、协调一致,即认识、情感、意志、行为、人格完整和协调,能适应社会,与社会保持同步。

罪犯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是他们在心理健康上出现了障碍,如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性格障碍等。从这个意义上讲,每名罪犯都存在一定的心理健康障碍。

二、罪犯产生心理危机的表现形式

(一)因生活事件困扰引发的心理危机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过程中,会因各种生活事件的变化而引发心理危机。如被判刑入狱后,所面临的监狱生活、教育改造、环境适应问题,与同犯、干警的人际关系问题、情绪问题、自尊等方面的问题。特别是新收押的罪犯,由于生活环境的改变、地位的变化、经济条件的落差,在心理和行为上一时很难接受,不能很好地做出相应的适应环境的心理调整。

(二)因罪犯内心冲突带来的心理危机一般情况下,给人心理造成冲击都是外来的,如突发灾难,生活、学习、工作带来的压力。但实际上有的刺激也可以来自于人的内心,是个人内在心理因素的困扰所形成的压力源。如罪犯的虚无感、感到活着没有意思,精神空虚、内心冲突和矛盾,严重时会出现自卑、自责、悲观、失望、绝望,对过去生活的留恋等,都有可能引发心理危机。由于罪犯原有的价值观在改造中受到冲击,甚至产生怀疑和否定,新的价值观还未建立起来。一方面对新生活的期待,另一方面对未来的担忧,很容易产生内心的空虚、绝望和恐惧。如果这种矛盾冲突的动力不能同时获得满足,彼此之间相互排斥时,就会产生动机冲突的心理冲突,使人感到左右为难,不知所措,内心极易产生激烈的冲突和焦虑不安的情绪。

(三)服刑改造的罪犯由于长期在外生活,养成了自由散漫、我行我素、无拘无束的生活方式。判刑入狱后在监规纪律的约束下,实行规范化管理,生活一日制度化,打破了他们原有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在他们心理上就会产生对前途的担忧、对人际关系的焦虑、对监狱环境的适应、思亲恋家等慢性心理压力不时困扰着他们。特别是那些刑期长的罪犯、病残犯、“三无”犯更容易因处境性烦扰而形成心理危机,而引发自杀、脱逃、暴力等破坏性事件的发生,造成监管安全事故。   

(四)意外事件引发的危机心理危机事件,如亲人亡故(重病)、自然灾害的发生(地震、洪水)、传染病的爆发等。对人心理具有极大的冲击和创伤性。罪犯会在意外事件发生之后产生一系列心理和生理的症状。

三、罪犯心理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现状

1994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2003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虽然对监狱罪犯服刑改造中的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等作出了解释,但在罪犯心理健康方面并未有具体的实施规章。

我国在罪犯改造中开始引入心理健康矫治手段是在80年代末。部分监狱聘请心理医生和经过专业培训的管教民警共同组成矫治队伍,对有心理疾患的罪犯进行心理健康矫治。

近年来监狱也不断普及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罪犯心理健康问题进行较专业的矫治,并培养在心理学方面拥有专业资质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目前,全国60%以上的监狱已经开展心理健康矫治工作,但却仍未能形成一套完善的心理健康预防、干预、矫治系统和实施法规。

四、罪犯心理健康相关领域法律规定的研究

为了对罪犯改造提供完善细致的心理健康资料,对罪犯心理健康进行有效干预,预防和终止罪犯再犯罪,必须完善罪犯心理健康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为服刑人员的积极改造提供更多迫切需要的服务:

(一)建立法规制度对新入监罪犯心理资料进行收集整理评估及建档

建立收集新投改罪犯心理资料的相关法规制度,对新入监罪犯进行心理健康资料收集造册建档是今后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参考依据,有利于做到有的放矢,增强心理健康教育的针对性。

收集资料范畴包括个性心理和社会因素两方面。个性心理主要有个性心理特征、个性倾向性、和自我意识三部分。社会因素包括血缘关系、生活状况、婚姻家庭、精神状态、身体状况、社会工作和社会交往等。资料整理评估。   

在个性心理方面,通过收集整理个性心理特征中能力、气质和性格;个性倾向性中需要、动机和价值观;自我意识反应中自我认识、自我体验和自我控制三方面资料,对个性心理进行评估。

在社会因素方面,一是收集整理人口学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地、出生日期、职业、收入、经济状况、受教育状况、宗教、民族、婚姻状况、家庭住址;二是收集整理生活状况资料,包括居住条件、生活方式和习惯、婚姻家庭,评估罪犯入监前社会生活状况以及责任感、道德、文化水准;三是收集整理精神状态资料,包括感知觉、主义品质、记忆、思维状态,情绪、情感表现,评估罪犯自控能力、言行一致性,人格完整性、相对稳定性;四是收集整理身体状态资料,评估罪犯身体健康状况;五是整理社会交往资料,包括社交层面以及社交兴趣和社交活动,评估罪犯社交中道德和法律方面的责任感;六是通过罪犯自我描述,评估罪犯在描述自己长处、优点时的言词、表情、语言语调是否夸张或缩小,在描述自己缺点时的言词、表情、语言语调是否夸张或缩小,通过收集资料和评估,发现问题的关键点,以便找出问题症结,提高心理健康教育效果。

建立心理健康档案是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心理健康档案要尽可能详尽反映罪犯心理健康问题和思想情绪及心理变化情况,为矫治其心理问题,消除心理障碍提供依据。心理健康档案应贯穿于罪犯改造的始终。

(二)建立健全罪犯的心理健康危机干预法规制度

(1)以法律法规形式完善心理矫治工作体系。一是在押犯中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心理训练,并将此纳入教育改造范畴里,以促使罪犯身心健康,提高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罪犯全面协调发展。二是积极开展团体心理训练和心理咨询,进行耐受力训练和心理辅导,释疑解惑。三是主动进行心理干预,防患于未然。四是积极开展调研,及时了解、掌握罪犯心理状况及异常心理发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2)完善罪犯心理档案创建和动态管理制度,构建危机干预预警系统。经常性地进行心理普查。监狱在心理矫治人员的指导下,定期地对罪犯进行心理筛查,从中发现有异常心理的罪犯,及时建立心理档案,跟踪观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给予心理指导和帮助。制定心理干预预案。对罪犯心理危机的干预要有干预前的准备,怎样实施干预,由谁来实施,都要事先做好预案,一旦罪犯发生心理危机或实施极端行为时能及时上报,及时处置。

(3)建立心理健康危机预防、干预网络。从预防的角度出发,减少因罪犯心理危机引发各类监管事故的发生。分监区民警通过对罪犯的日常管理、心理测试、行为观察以及罪犯的反应,目的是获取信息,识别罪犯异常心理,做到快速反应、准确诊断、及时干预。监狱、监区、分监区三级行政机构要按照权限和职责,制定详细的干预责任目标,发生罪犯心理危机时能做到:责任明确、分工细致、指挥得当、处置有效。基层民警配合业务部门通过心理测试、日常管理、观察罪犯行为表现,了解掌握了罪犯的心理状况后,就要对罪犯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进行综合性的评估,进行跟踪监测。对筛查出的重点罪犯进行重点跟踪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随时进行干预或帮助。

(4)建立多渠道心理支持系统,提高罪犯的抗压能力。一是在监区建立宣传网点,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宣传自我心理调节的小方法,引导罪犯学会控制和管理好自己情绪的方法。二是监狱开展网络心理咨询,从专业的角度对有心理问题的罪犯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化解罪犯在改造,生活、学习中面临的心理困扰,认识自我与环境的关系,发展好改造期间的人际关系,提高免疫力,减少隐患。三是建立罪犯互助小组。在分监区(中队)应建立罪犯心理互助小组,让那些心理健康、文化程度较高、乐于助人的罪犯担任小组长,在心理矫治干警的指导下,开展心理互助活动。从而提高罪犯心理健康水平,面对突如其来的突发事件有较强的心理抗压能力,从而避免罪犯心理危机的发生。

(三)促进罪犯心理矫治的规范化

第一,必须加强监狱心理矫治的制度化建设。制度化建设从广义上讲,包括立法、制度工作规范等多项内容。把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用以指导全国各监狱的心理矫治工作。通过制订合理的矫治制度,提高矫治工作的效率,进而促进监狱改造工作总体效率。

第二,必须实现心理矫治主体的专业化或者社会化。通过专业化的道路,实现监狱和社会共同承担罪犯的心理矫治。监狱人民警察可以根据法律要求对于其能力范围内的罪犯开展心理矫治,对于一些重症精神障碍,则聘请社会专业人士甚至精神治疗专家进行专业治疗。

第三,必须把矫治目标放在罪犯再社会化上来。我们改造罪犯的目的是实现监狱法赋予我们的职责----“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通过心理矫治,把罪犯的个性化、社会化完整统一起来,通过罪犯自我概念的整合实现身心统一,最终实现再社会化。通过对全体罪犯心理的心理学分析,建立罪犯心理状况数据库,根据大量的心理数据确定罪犯心理异常程度,运用心理矫治手段有针对性的矫治,从而促进罪犯心理矫治的规范化。

对罪犯心理健康研究虽然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但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在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条件下。社会的进步、科学的发展使得各种各样的新兴犯罪层出不穷,他们的心理活动也日趋复杂,这也给监管改造工作带来了新的难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对罪犯的心理健康领域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从而提高监管改造工作效率,将罪犯改造成懂法守法的公民,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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