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习艺劳动

时间:2012-11-14信息来源:山西省下寨劳教所作者:

习艺劳动”一词正式出现是在2003年6月司法部第78号部令《司法部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第二章第八条中;在2004年《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劳教办特色推进管理工作改革的意见》中正式提出了“习艺性劳动”这一说法。由此习艺劳动定义为:劳动教养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为劳教人员提供习艺岗位,锻炼技能,矫正恶习、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组织劳教人员开展生产,并实现一定经济效益,使劳教人员掌握一技之长,为解教就业提供帮助,实现其改过自新的一个重要教育矫治手段。

随着劳教场所职能的转换,场所职能已转化为强制隔离戒毒。《禁毒法》和相关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必须从事生产劳动,但目前,习艺劳动基本已为各强制隔离戒毒所普遍接受。由于戒毒人员与劳教人员在管理的法律依据、工作目标、执行模式,对象的成份特点上均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习艺劳动也成了一个颇具争议的全新课题。

一、当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习艺劳动存在的问题

习艺劳动作为教育矫治戒毒人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为提高戒毒人员的戒断率,帮助戒毒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态度,恢复身心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逐渐展开,如何对戒毒人员进行强制性习艺劳动成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而当前对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习艺劳动存在三种急需定位的问题:

1、强戒习艺劳动存在性质定位的问题。一种观点把强制隔离人员习艺劳动视为一种惩罚措施,认为应该使戒毒人员承担艰辛的体力劳动,通过高强度的体力劳动来使其产生恐惧,从而不敢再犯,于是强调了劳动却忽视习艺功能的发挥。一种观点强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病人”定位,忽略其“违法者”的身份,过分强调习艺却忽视了劳动生产的功能发挥。两种观点都不能适应现代场所教育矫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强戒人员习艺劳动如何定性,如何把握习艺劳动的“度”,这是组织强戒人员进行习艺劳动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解决其他问题的基础和关键所在。

2、强戒习艺劳动存在功能定位的问题。

目前,强戒人员的习艺劳动片面地强调经济效益,忽视了教育矫治功能的发挥。由于场所经费紧张短缺,劳动作为创造物质财富手段的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而劳动本身所具有的净化心灵,提高戒毒人员素质等更为根本的支持劳动改造本身存在合理性的功能却被漠视和弱化,习艺劳动就成了创造经济效益和提高民警职工福利待遇的有力工具。“五加三个一”的工作制度无法落实,民警心目中只有一个目标:加班加点多干多拿报酬。因此,在强戒人员习艺劳动问题上,我们有必要对其功能做一个合理的界定。

3、强戒习艺劳动存在人权定位的问题。

在强劲的经济利益驱动下、对经济利益过分追求等因素的存在,侵害戒毒人员合法权益的事情屡见不鲜,主要表现为三超劳动等,甚至出现了因此而自杀的严重事件,这些都严重违背了我国的法治精神,损害了司法机关的社会形象,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司法部提出了杜绝“超时间、超体力、超强度”的三超劳动的要求,部分民警就在管理过程中无所适丛,不能处理好杜绝三超与劳动管理的关系,片面认为搞劳动就要超时间,杜绝三超就不能搞生产,就要放松生产过程的管理,对习艺和劳动两个功能的发挥都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在强戒人员习艺劳动中的人权保证问题上,一定要界定在法律底线之内。

二、当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习艺劳动存在问题的原因

由于强制隔离戒毒习艺劳动模式尚处探索阶段,强制隔离戒毒的制度和戒毒人员自身的特点成为引发问题的根源。

1、客观原因的主要表现

(1)财政保障体制不能到位。在劳教(戒毒)机关日常工作中,单位的正常开支、民警福利待遇的改善等有很多都是财政保障所无法保障,这就必然需要一部分经济来源进行补充,习艺劳动强调劳动的就会多一些。(2)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形势的变化,戒毒工作的辛苦与社会一些高收入行业的差距形成了反差,让在戒毒工作战线上的民警产生了不良反映;戒毒工作民警的政治地位虽说有了一定提高,但仍与部分民警的期望差距较大。

2、主观原因的主要表现

(1)思想观念上的偏差。由于思想教育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无法有一个能够衡量的具体指标,而劳动则可以体现思想改造的程度。透过现象看本质,思想是无法见底的,劳动则可以体现了人在思想上的变化。所以,就片面地把劳动看成了体现教育矫治的唯一手段。(2)主业观念上的偏离。教育矫治是作好戒毒工作的主要目的,而劳动则是一个体现手段,把习艺劳动如何融合到教育矫治工作中去并不是一个新的课题,而是不断创新的过程,怎样把握是我们必须在工作中探索的。戒毒工作的大局是教育感化矫治戒毒人员,而习艺劳动在教育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要摆正位置。(3)单位和个人利益的需要。经济工作完全不同于管教、政工工作,它既牵扯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又对单位的利益有很大的关系,经济工作要凭数据来说话,完全是一个刚性的指标,说的再好,没有数据,给民警带不来切身利益就没有用。因此,在劳教(戒毒)工作的大背景下,习艺劳动就成了一个难以掌握的工作。

3.戒毒人员自身的因素、

(1)自身认识水平的限制。戒毒人员中不少人表示习艺劳动,是对吸毒行为的一种惩罚与教训,认为自己只是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相关规定而已,认为习艺劳动就是为了磨练自己的抗毒意志的人占不到一半。(2)消极地接受习艺劳动。基于习艺劳动惩罚观的认识,戒毒人员虽然服从了习艺安排,但明显表现出消极被动接受的特点。(3)不屑于习艺报酬。基于自身曾经的优厚条件,多数戒毒人员认为微薄的习艺劳动收入无法改善经济状况,从事劳动强度较大或劳动密集型的生产劳动,缺乏吃苦精神,不看重这微薄而辛苦的劳动收入。

三、当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习艺劳动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要想把习艺劳动作为提高强戒人员教育矫治质量的重要手段,使习艺矫治水平出现质的飞跃,笔者认为,强制隔离戒毒部门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

1、争取财政支持,实现全额财政保障。目前,劳务加工生产在体现戒毒人员改造职能的同时,实现经济效益的主要目的是弥补财政经费的不足,改善民警职工的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要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政府加大财政保障力度,保证劳教(戒毒)所经常性经费、劳教(戒毒)场所设施建设经费、戒毒人员习艺所必须的设施经费以及戒毒人员技术辅导培训经费等,列入年度预算予以全额保障,减轻劳教生产弥补行政经费的负担,就可以使得劳教(戒毒)所能投入更大的精力来在教育矫治、体现劳务加工的习艺性做好文章。

2、树立法治理念,明确康复手段性质。在新的形势下,强戒习艺劳动工作必须要自觉适应现代法治观念的发展,适应戒毒康复这一最终目的的需要。必须认识到,吸毒人员的矫正,应侧重于思想的转化,人格的塑造和世界观的重建,劳动只是作为一种帮助强戒人员戒除毒瘾,矫正恶习的手段而存在,以往那种将劳动本身视为惩罚措施的观念必须得到彻底改变。我们评价强戒工作的标准,应该是看强戒人员是否戒除毒瘾,是否纠正恶习,是否转化为遵纪守法的公民,而绝不能仅仅看强戒人员创造了多少经济效益。


 

3、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检查督促机制。无论什么举措,落实都需要制度来支持。而习艺劳动功能的发挥,同样也需要制度建设作为基础。当前,习艺劳动制度建设还远远落后于形势发展的要求。按照《禁毒法》立法工作的要求,结合目前戒毒工作的实际,制订和完善戒毒人员习艺劳动的有关规定,明确习艺劳动在戒毒工作中的地位、作用、要求,进一步界定习艺劳动的界限,充分发挥习艺劳动的教育矫治功能。同时,为强化制度的落实,出台检查监督制度,按照部局、省局有关规定,加大检查督促的力度,确保习艺劳动制度的有效落实,避免制度制订在文件上,贴在墙上,落实在口头上,真正把制度落在实处。

4、培养劳动兴趣,在劳动中愉悦身心。尽管强制隔离戒毒所想方设法创造教育、矫治条件,丰富戒毒人员的学习生活,但相对封闭的生活环境、连续的生产使大多数戒毒人员感到烦闷、空虚和枯燥。在习艺劳动中加入快乐的元素,将更有利于提升习艺矫治质量。兴趣是最快乐的重要源泉。培养兴趣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成立习艺项目兴趣小组,戒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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