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今年3月1日实施以来,审前评估制度得到充分体现,至目前,蓬安县司法局已接受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福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等六个法院审前评估事项,先后对11名可能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如实向委托法院提供了书面意见,已有6名犯罪嫌疑人被判处了管制或宣告了缓刑,使这些罪犯顺利步入社区矫正行列。
近日,蓬安县司法局又受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对蓬安县凤石乡金钩村一组、二组张某等五名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并于2012年11月12日将调查评估意见及时函告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审前评估制度的确立与实施,有助于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把握刑罚量刑适度,更利于罪犯改造,特别能增强对社区罪犯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蓬安县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按照委托机关的要求,围绕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等进行调查了解,全面分析掌握调查的资料,认真审核,客观地进行调查、公正地得出评估结论。
通过审前社会调查评估,不仅进一步强化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还使社区矫正工作实现了向前延伸,有利于确定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加强了矫正工作与审判工作的衔接,进一步规范了司法行政机关同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提高了风险预见性,真正严把了社区矫正“入口关”,进一步从源头上促使社区矫正人员更加自觉主动地服从监督管理,避免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川省蓬安县司法局 张健民 刘天国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