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收治和管理由劳教单位承担以来,广大劳教单位按照司法部统一要求积极开展工作,使这一新的重要工作职责能得到较好落实,为此,结合基层生产管理工作实际,谈一谈一点浅显的认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生产劳动有别于劳教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为了能扎实组织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更好的开展生产劳动,我们一定要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禁毒法》精神。
一、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产劳动面临的困难
虽然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劳教单位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由于底子薄、基础差、地位偏僻、信息闭塞、资金不足、技术落后、劳动力素质等原因,致使这些单位的生产发展仍还很缓慢,主要表现在:
一是观念思路束缚生产项目。由于长期的传统观念束缚,干警由看守型向技术型、经营型转变,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同时,场所缺乏相应的生产管理经营技术专业人才。此外,在依靠科技振兴经济的问题上(即调动人的积极性、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开发技术含量较高的自主性经营生产项目)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特别是在我们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大都从事手工型来料加工等项目,生产极不稳定,经常处于一种“等米下锅”的不饱和状态,任务量小,附加值不高,且依赖性强、自主性差。再次,生产经营管理意识尚未从产品经济的旧框框中解脱出来,表现在产品生产不重视创品牌,没有树立正确的质量意识,市场意识;生产管理不重视效率、效益,没有建立正确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体制,整体管理水平偏低。
二是基础建设影响生产发展。现在大多数单位资本积累少、底子薄,项目开发、投资及扩大再生产资金匮乏,从而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产只能在小范围、小规模上缓慢发展。场所生产基础设施差,生产车间简陋,设备陈旧、老化,更新无力,有碍新项目的引进和开发。
三是整体素质制约生产水平。由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劳动自觉性和技术水平低,加之人员流动性大,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产无法象社会企业一样转换经营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领导的决策,生产按部就班,无长远规划,无追求目标,也不重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建设,而过分强调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济的特殊性。
二、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产劳动意义的理解
《宪法》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为全面贯彻落实《禁毒法》,我们应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认真搞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生产劳动,组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要充分发挥生产的劳动矫正职能,使生产劳动同管理一样成为教育挽救的有效手段,发挥实现生产功能化,突出矫正性的核心作用,通过生产劳动,教育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和价值观,矫治他们好逸恶劳的恶习,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生产劳动中接受教育,增强体质,学习技能,促进身体康复,在回归社会后,能够赖以谋生、自食其力,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生产工作更加符合时代的要求。
在组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生产劳动时,一定要坚持“三性”:一是坚持生产劳动的实用性,即通过参加生产劳动所学习的技能,能基本满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回归社会后就业谋生的需要;二是坚持生产劳动的针对性,即所参加生产劳动的项目,要符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职业取向、性别、年龄、知识程度和解教后的生存环境等实际情况;三是坚持生产劳动的效益性,即所参加的生产劳动要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三、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产劳动项目的引入
生产项目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产的根本依托,项目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矫正性、习艺性和安全生产等目标能否实现。
一是要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和开发工作。新建或依托原有生产项目改扩建的生产项目,要把矫正性和习艺性论证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以发展中小项目和来料加工为主,坚决不上大规模、高投入、高风险项目。适当加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产的技术含量,有条件的可以建立生产劳动基地,使生产的技术含量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劳动相适应。劳教生产几十年经验证明来料加工生产是最符合劳教实际的生产方式,现在组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产,我们更要好好总结,在吸取过去经验基础上推广广东的生产现场管理经验和上海的劳务加工管理经验,促进来料加工生产快速、健康、稳定发展。
二是要合理安排生产时间和劳动强度。要充分考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于长期受毒品的危害,体质下降,需要一定的时期恢复和他们文化程度不高、体弱、感染HIV比例较高等实际情况,引进简单易学易操作、劳动强度不大、不易发生出血性生产事故、且通过参加生产劳动能学到一技之长的室内加工项目。在生理脱毒期(入所集训期),不安排生产劳动;在康复治疗期,安排低强度的生产劳动,劳动时间不超过6小时;在重返社会适应期,可以逐步增加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在8小时左右。
三是要大力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要结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特点,对现有生产项目进行整顿。淘汰一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社会化程度低,不利于保障生命安全和健康的生产项目,保留下来的生产项目要根据矫正和习艺的需要进行改造,做到“该收的收,该放的放”。同时,在生产项目的安排上,不得安排他们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要着眼于职业技术培训,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增强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谋生能力。但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的项目,要及时进行整改,如通过整改仍达不到生产安全要求的,必须立即停止加工生产,另外寻找合适的生产项目。
四、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产劳动长效的机制
根据戒毒的需要,建立健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长效生产劳动机制,尽力增强其戒毒和回归社会的决心与信心。
一是适时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教育。由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主观上好吃懒做、好逸恶劳,在行动上不想劳动、不愿劳动,其身体自然就难以康复,心理也难以康复。因此,在治疗康复期,即入所集训结束后至强制隔离期满前的3―6个月,就应组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让其心理和体能得到基本恢复。在重返社会适应期,即强制隔离期满前的3―6个月,一方面要组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生产劳动,另一方面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
二是制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劳务收入分配制度。适当给予强制戒毒人员一定报酬,增加他们参与生产劳动信心。对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通过生产劳动创造的经济收入,可按其生产利润的30―50%作为劳动报酬支付给本人,用于其改善生活、购买生活日用品或留存作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就业前的生活费。这不仅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经济上得到参加生产劳动的好处,还会切实感受劳动的价值,享受劳动成果的喜悦,体会到自食其力的尊严,增强树立正确劳动观念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实现教育矫治由强制到自觉、由自觉到主动的转变。
三是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产劳动进行量化考核。量化考核要与“记分考核办法”挂钩,充分发挥考核办法的激励作用,从而有力调动他们参加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月、半年、年度考核的各阶段,对那些劳动观念确有转变、劳动态度端正、且在生产劳动中完成任务突出、学习掌握技能较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按考核办法规定进行公开公正奖励;对那些不按要求完成生产任务或抵制甚至抗拒参加生产劳动的,也要按考核办法规定进行公开公正的处罚,做到奖惩分明,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实在在感受到参加生产劳动的好处,增强进一步转变劳动观念的内在动力,实现从强制性矫治向自觉矫治的转变。
我们现在进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产研究,就是要着眼于如何通过生产劳动这一手段,实现劳动的矫正和习艺功能,达到转变思想,矫正恶习,学习劳动技能,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的目的,同时《禁毒法》的颁布施行也加快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步伐,为劳动教养制度赋予了新的内涵,劳教工作民警一定要抓住机遇,勇于开拓,大胆创新,完成好由劳教戒毒向强制隔离戒毒平稳过渡的历史使命,为进一步提高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挽救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建立强制隔离戒毒为主题的戒毒体系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