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罪犯回归社会,是监狱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履行监狱职能的根本所在。而以回归社会为导向的罪犯劳动改造,既是监狱行刑的重要手段,又是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载体,由此对内涵在罪犯劳动过程中的罪犯劳动教育权、罪犯劳动健康权、罪犯劳动公平权、罪犯劳动成果享有权和罪犯劳动诉求权等项权利,进行回归社会的关联性研究,这对于罪犯回归社会具有重要的助推作用。
关键词:回归社会 罪犯劳动权
通过劳动改造,让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则是监狱履行法定职能的重要内容。而劳动改造不仅涉及劳动权利之问题,而且同时也是罪犯回归社会的基本前提之一,有着与社会实现“无缝对接”的功能与属性,体现为是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互交在一起的行刑过程。而我国的劳动改造因其涵蕴着罪犯的劳动权问题,一直为学界所关注,从罪犯劳动的保护、①“我国司法人权的保障”、②或者罪犯“劳动方面的权利”等视角进行研究,⑴ 见解斐然,但是从回归社会为导向的对接性研究来看尚为缺乏,因此本文尝试以回归社会为导向作一新探。
一、罪犯劳动权的基本内涵
(一) 劳动、劳动权与劳动改造
劳动是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频率较高的词语。人们运用一定的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使之适合自己需要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就是劳动。⑵劳动广泛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被人们似乎非常熟识,但是因其“意义十分深远,因此给劳动下一个权威的定义实属不易”。⑶因此有学者认为“劳动是指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通过支出和消耗体力及精力,作用和改变自然物、创造必要的社会财富的有目的的活动。”⑷
当劳动演绎为一种人们谋生的手段,甚至由自觉地意识到劳动不仅是种谋生的载体,而且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需通过法律并且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的时候,劳动便上升为了法律的用语――劳动权。劳动权就是人们通过其个人的体力或精力的投入,而获取或创造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社会财富的一种完全有目的、有意识活动的权利。
劳动权的选择方式有二种:一种是相对自由式的,即人们有通过一定的形式或条件自由选择劳动或职业的权利,这种自由选择的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相对的,人们有选择职业或劳动的自由,市场也有选择你从事何种职业或劳动的权利;另一种则是绝对强制式的,即被强制劳动的,这种强制则是由法律的属性所决定的,不以被强制者的意识为转移。表现在监狱学里就是对判处刑罚而投入监狱改造的“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所进行的劳动,一种以劳动为主要行刑手段的劳动行为,即为监狱学所称之的劳动改造。劳动改造由此成为既是监狱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项基本活动,也是罪犯实现劳动权的必要前提,同时更是罪犯回归社会与社会实现无缝对接的必要环节。
(二) 罪犯劳动权的基本属性
享有罪犯劳动权的主体是罪犯,这与罪犯既是改造客体又是改造主体的特性相一致。而管理与实施罪犯劳动权的主体则是监狱及其监狱民警,两者主体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是不对等与不对应的。罪犯虽然享有劳动权,但是其劳动权的享有只有被动地享有,是接受性的享有,真正对罪犯的劳动权起“享有”作用的是法律之规及其依法行使法定权力的监狱民警。因此,罪犯的劳动权完全不等同于社会公民的劳动权,其实质就是指被判处徒刑的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在法律的强制惩罚下,非契约地接受一种以促进自身改造为主的和获取行刑价值的,并为回归社会作好就业之对接的,一种有目的有意识地享有劳动活动权利的总和。
劳动权是罪犯所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其法理属性主要有:
1、是宪政精神赋予的劳动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又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罪犯尽管被判了刑,但是其公民的身份依法享有,宪政精神所赋予的劳动权并没有被剥夺,而是依法享有。因此,罪犯不仅享有宪政精神所赋予的劳动的权利,同样也依法享有即履行劳动的义务。劳动权既是罪犯的权利,也是罪犯的义务。两者交互在一起,构成中国监狱劳动改造的行刑特征。
2、是刑罚强制赋予的劳动权。罪犯因为被科于了刑罚,是被法律强制执行刑罚的公民,因此在享有劳动的权利上,则是通过刑罚强制执行的形式来予以实现的。同时监狱对罪犯行刑的基本手段之一就是劳动改造(虽然不是唯一的改造手段,但是在对罪犯的改造中毕竟占据不可替代的手段,具有鲜明的不可替代性),劳动改造既是中国监狱将罪犯改造成为社会新人的基本手段和主要经验,也是监狱通过劳动改造的形式来达到惩罚与改造罪犯之目的的行刑手段。行刑融合着劳动,劳动承载着行刑。因此,罪犯的劳动权不是自由式的劳动权,而是一种完全融合于刑罚执行且与刑罚执行相始终的强制性的劳动权。
3、是起纲举目张之力的劳动权。罪犯的劳动权不是分散的权利,零碎的权利,而是一个完整的概念,一个体系的概念。罪犯的劳动权在罪犯的劳动中居“主要”地位,起纲举目张之力。因为罪犯劳动权的享有是与罪犯的劳动紧密相连的,也就是说,罪犯只有履行了劳动的义的特殊作用和形态,以及罪犯在刑释后与社会化劳动的对接,罪犯劳动权的构成具有特定的系统性和整体性,表现为罪犯的劳动权是以改造罪犯为宗旨、以社会化为导向而所延伸与拓展出来的诸多劳动权利的总和,是与“社会化的劳动”紧密相连在一起的“前置”过程。由此,罪犯的劳动权主要由下列五个部分构成。
(一)罪犯的劳动教育权
劳动教育权是罪犯享有劳动权的基础,是指有能力参加劳动的罪犯接受劳动生产所进行的劳动教育权利的总和。换言之,也就是指参加劳动的罪犯有接受监狱组织的劳动教育的权利,是罪犯受劳动教育权利的总和。
罪犯的劳动教育权,按教育的内容与作用可分为:一是行刑性的劳动教育。表现为监狱对罪犯所进行的劳动技术教育、劳动安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是指监狱对罪犯所进行的有让罪犯获得劳动改造生产技能方面的教育行为;而劳动安全教育,是指监狱对罪犯所进行的有让罪犯获得劳动安全知识、操作安全规程以及安全救护等方面教育的行为。二是专用性的劳动教育。表现为专项的职业教育、应聘的面试教育,以及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教育及其创业能力的教育等。专项的职业教育,是指监狱对罪犯所进行的有让罪犯获得谋生与生活的技能的一种特定的教育行为,而应聘的面试教育,则是对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所进行的应对竞聘市场的一种能力教育的行为。
行刑性劳动教育,意在“行刑”,意在“劳动改造”,是监狱对罪犯所进行的劳动教育的主要方面,与罪犯劳动改造的全过程相始终,其形式类似于“岗前培训”或者说是“上岗培训”,也是罪犯投入劳动改造所必须经过的一道程序,其教育的目的是罪犯能够接受一定程度的劳动方面的技术、技能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为劳动改造创造一定的技能条件,并为刑释后走上社会作好前期的铺垫;而专用性劳动教育,则着重意在“社会”,意在“未来”,是以现在的劳动应对即将到来的劳动,是以现在的能力应对即将到来的挑战,也是罪犯在行刑期间所获得的劳动能力的综合反映与表现,更是罪犯在刑释后走上社会“就业”与“劳动”的筹码。
行刑性劳动教育是基础,专用性劳动教育是平台,也是对接社会的关键之举。对罪犯的劳动教育的成效如何,将直接影响与关乎到罪犯回归社会后能否实现“再劳动”、“再社会化”的问题,因此,对罪犯的劳动教育,既要注重行刑性的劳动教育的内容,更要拓展专用性的劳动教育内容,也还要注重其符合罪犯的教??殊之作用。
(二)罪犯的劳动健康权
劳动健康权是罪犯人身安全的直接??监狱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使之能顺利回归??基本条件,也是回归社会实现就业的的必要条??劳动改造,还是对于罪犯刑释后的回归社会,>
罪犯的劳动保??,如定期的健康体检、高温季节的防暑降温、??的不准引进等,都属有利于罪犯劳动保护的范畴;劳动保护权是罪犯获得劳动健康span>
罪犯的劳动休息权是指罪犯在劳??休息是罪犯劳动中应获得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也是监狱文明程度的标识之一。罪狱在监狱内劳动享有休息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在??致性。而劳动保险权是指罪犯在劳动中有获得??当罪犯在劳动中万一发生了“不安全”的事故??业性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能与社会的??的劳动而享有的劳动权益中,劳动保险是极其ndent:21pt;"> (三)罪犯的劳动公平权
罪犯的??位进行生产劳动的权利。罪犯劳动之所以要以??心价值是公正公平。公正公平的核心价值,这??环节上,而且同样也要体现在罪犯的劳动??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而实际上是监狱对罪犯所??织、管理,乃至对罪犯劳动绩效的考核、奖罚??公正公平的行刑理念。
罪犯的劳动公平权是罪犯劳动权的核心要素之一。在传统的认识论上罪犯??,只有被安排、被服从的义务和规范的行为,而没有享有公平地对待的权利,甚至于时有被“潜规则”所挤兑的情景。由此??机制,或者是岗位适应程序的一种评估,使得??会与平台,则是罪犯劳动公平权的一种具??的观念的培养与重构。
这种公正公平的劳动观念的??监狱一种更为文明进步的彰显,其实,更??的一种理念性的姿态而参加社会的“劳动”,??发展,对接于就业的需要,都是具有非常积极75pt;"> (四)罪犯的nt:15.75pt;"> 劳动成果享有权是激励??性促其向守法公民转化激励其改造的阶梯,⑸劳动成果的享有权按奖励的性质来划分??刑事享有权两种。
劳动成果的行政享有权,??劳动成果的创造而所应当获得的行政奖励??程中对技术的革新与创造所应当获得受奖的权??狱法所规定的奖励,如记功、表扬等行政奖励??酬权,即罪犯为社会创造经济的价值和效益的劳动所应当获得适当的经济回报的权利,即按照联合国《囚犯待遇基本原则》第8条“应创造条件,使囚犯得以从事有意义的有酬工作”和联合??“对囚犯的工作,应订立公平报酬的制度”之e="text-indent:15.75pt;"> 劳动成果的刑事奖??的受奖条件而得以受到减刑、假释或其他法定??刑事奖励的转化,也是罪犯劳动成果的一e="text-indent:21pt;"> (五)罪犯21pt;"> 罪犯的劳动是监狱劳动改造意志的强制力的体现,是法律意志的惩罚性表征,但同时也是监狱人文化改造的具体影像之一。罪犯的劳动,??在着与社会的极大的不同性,但是内涵在劳动中的意愿的表达与诉求??保障与有效的举措。
在狱内参加劳动改造的罪??的表达则应当具有自愿性与自觉性。罪犯有对??有对劳动考核加扣分的合理性的诉求,罪犯有??动诉求权的某种反映与归类,都是罪犯对span>
因此,在对罪犯劳动权的保护中,适度引入劳动诉求机制,不仅是对罪犯劳动权的一种保护,是对罪犯??有意义的是,有利于罪犯通过劳动改造加速回归社会的步伐,增强罪犯回归社p> 四、tyle="text-indent:15.75pt;"> (一)实现劳动行刑理念的进一步嬗变 受传统的认识论??来认识,而且在实然中存在着诸多的权利缺省?犯劳动权的享有与劳动改造间的关系相对立的情??权的体现,是法律惩罚之表征,而对劳动??利主体转型的现代社会里,现代监狱的劳动,??,已经超越了单纯,融合进了现代文明、现代社会的时代内涵及其特征,劳动不但是监狱行刑的重要手段,而且也是罪犯不可或缺的权利??体。因此,对罪犯劳动权的实现路径之一,就是要从传统的观念里跳出将出来,对罪犯劳动权利的认识要全面科学,要有所前进,有所嬗变,这样才能更有为于罪犯在行刑中的劳p style="text-indent:15.75pt;"> (二)进一步加强罪犯劳动权益的法制建设 颁布于1994年的《监狱法》,在某种意义上可看作为是一部罪犯劳动权的“白皮书”,因为在这部??犯的劳动报酬等与罪犯劳动权相关的权利,都作了某种相应的规定,使得罪犯的劳动权??看,用发展的观点来看,监狱法对罪犯劳动权的法规制订还是不够完整与健全,还缺省有系??所需,甚至像劳动报酬等有些条款的制定还缺??的法律保护还要与罪犯回归社会的发展相??行法律的再保护,完善与健全现行的监狱法律??定及其法律条文对罪犯回归社会劳动再就业的??面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三)多维度构筑罪犯劳动权利保护的推进平台 在对罪犯的劳动权的保护上,监狱的执法者“通过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新进展。”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稳步推进,教育改造质量进一步提高,依法维护了在押罪犯的合法?长期不懈的奋斗,深知法治的意义与价值,倍加珍惜自己的法治建设成果。”⑼因此,监狱在此基础上还得加倍努力,在“首要标准”的语境里,在“5+1+1”的模式下,多维度构筑罪犯劳动权利保护的推进平台:以监狱??现行的粗放式劳动管理模式,建立科学的罪犯劳动评估与实现机制,实现监狱劳动改造手段的“转型升级”;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与院校、企业开展联??社会所需的职业技术教育,增设与社会对接的创业能力与就业能??;深化罪犯劳动思想教育的深度,开展罪犯劳动成果巡回展等活动,提升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劳动价值观教育,使得罪犯的行刑劳动能力为市?? (四)创制对接罪犯劳动社会化的实现机制 注释: ① “我国罪犯不仅享有劳动权,而且还享有休息权、获取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劳动保险权以及因劳动中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获取减刑权等。”参见周雨臣著.罪犯劳动专论[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51. ② “我国监狱在组织罪犯n>“劳动中罪犯人权的切实保护??和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对特殊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劳动和休息的??义概念上的内容。”分别参见王戍生主编:罪狱专业教材编辑部编审.北京:法律pan>
③“监狱??能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这类纠纷”,这是因为“监狱和罪犯之间并不存在劳动雇佣??践研究(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37.
④ 阿尔波特提出健康人格具??往的能力。⑶情绪上有安全感和自我认可(自我承认)。⑷表现具有现实性知觉。⑸具有自我客体化的表现。⑹有一致的人生哲学。参见陈中].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73―75.
参考文献:
⑴ 戴艳玲著.中国监狱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版社,2004:80.
⑵ 中国监狱学会编.中国劳改学大出版社,1993:288.
⑸ 张晶.罪犯矫正激励中的系统综合原理初探[J].监狱理论研究,2008. ⑴:50-53.
⑹ 金川主编. 罪犯权利缺省与救">.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⑺⑻⑼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 .北京:2008.2月28日新华社,[ER/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6937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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