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是增强服刑人员的法制意识、认罪伏法意识和遵规守纪意识的重要手段,如何有效地对服刑人员开展法律教育是监狱教改工作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下面就结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教学实例,探讨一下服刑人员法制教育的教学内容设计问题。
教学内容是开展法制教育的基点。只有科学组织教学内容,才能确保对服刑人员的法制教育开展得有针对性、有吸引力、有良好效果。法制教育的内容应该包括三个层次:
1、教法条。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直接表现形式,也是法律学习直接指向。对服刑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首先就是要向他们介绍所学习法律的文本条文。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共有四编、二十二章、二百九十条。在进行这部法律的授课时,整部法律的结构,每一编的主要内容,重点法条的具体内容都要在学法、教法过程中进行准确的介绍。当然,对服刑人员的法律教育,由于时间、教学对象、教学条件的限制,不可能把每一条都详细介绍,一一讲解,但要把最能体现《刑事诉讼法》法律修改的精神、与服刑人员最为相关的条文做重点介绍和阐释。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严格限制“关押”不通知、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强化证人义务、保证证人安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监视居住减少羁押以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条款,都是与服刑人员的经历和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是服刑人员关注和学法兴趣点所在,需要作为重点进行讲解,避免服刑人员的误听、误读、误解。如何选择重点法律条文进行讲解是组织法律教育教学内容的一个重要技巧,关系到授课过程中能否抓住服刑人员的兴趣点,能否确保教学过程的高效率,因此,这是法律教育课前准备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做好。要坚决杜绝把一部法律从头到尾流水账一样通读,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分主次地满堂灌的做法。
2、教法理。法律是一个非常专业领域,存在独立的语言环境和逻辑表述空间,存在大量的术语和需要专业界定的适用技巧,因此,对非法律专业的人员进行法律教育,一定不能仅仅停留在条文上,要进行通俗化的法理讲解,完成法律语言和思维的口语转化,才能进行有效的教学。服刑人员中文盲、小学、初中层次文化程度的人较多,对他们进行法律教育,尤其不能坐而论道,空谈法条,一定要进行充分的法理阐释。比如,在讲解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条文时,要使服刑人员对其有深刻理解,要讲明这一条文体现了两个法律精神。第一,打击犯罪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人在了解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没有正当理由都必须出庭作证,帮助司法机关查证犯罪,这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所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做了强化证人义务的规定。第二,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目标,但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稳定,确保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能够恢复正常和谐的家庭生活,圆满回归社会、融入社会,也是《刑事诉讼法》追求的重要立法价值,因此,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犯罪两者之间权衡,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强制也不禁止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指证被告的犯罪事实,这充分体现了《刑诉法》修改中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精神。讲法理是法律教育中实现法律应用化的技术过程,讲不明法理就谈不上好的法律教育,因此,要使对服刑人员的法律教育真正到位、有效,把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学原理讲清、讲透、讲得通俗易懂,才是不容忽略的工作重点。
3、讲立法精神。对服刑人员的法律教育,让服刑人员知法懂法,不是为了培养法律专业人员,而是为了让服刑人员在改造完成以后能够遵纪守法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更重要的是要在法律教育过程中,培养服刑人员对法治的信仰,对社会正义的认知和认可,即对服刑人员法律精神的教育和培养。法律教育只是一个手段,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是单调乏趣、枯燥无味的,以法律条文为依托,以客观证据为基石,以法律逻辑为框架所构建的法律事实的世界更是冰冷无情的。如果不能通过法律教育使服刑人员在理性和情感上获得对社会正义、道义、公平的认可,那么服刑人员学的法律条文越多,他们中的某些人玩法、弄法、钻法律空子的本领就越大。这样的法律教育是没有意义的。那么如何讲法律精神呢?讲法律精神就是要能够讲出立法原则中的道德正义感,让法律的正义感召服刑人员的良知。比如,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关于排除非法证据和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要讲解这一款法律条文,一定要问这样一个问题,法律是打击犯罪的,为什么证据取得的不合法,犯罪嫌疑人被强迫自证其罪却被法律禁止?这是不是可能会放纵犯罪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从法理上讲,就要讲关于公民个体和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问题。但这是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要讲解的内容。对服刑人员解释这一个问题,就一定要讲到如下内容:犯罪是邪恶的,但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依法惩治犯罪也要通过公平正义、合法的手段,虽然犯罪分子用非法手段侵害了社会,但是,党和政府、国家法律绝对不能允许国家司法机关用非法的手段打击犯罪,因为这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正义精神。服刑人员所受的制裁是社会正义用光明正大的方式实施的,是合法的,是有道义基础支撑的,不是“以恶抑恶”、“以暴制暴”。所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才会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取得和禁止强迫自证其罪。讲立法精神还要通过讲立法背景,讲法律发展沿革背后的社会意识觉醒,让服刑人员清晰地感受社会在不断进步,法律在不断完善,执法将更加文明,进而在内心深处逐步确立对法治社会的信任和期待。
以上所述只是一时的思考,未加雕琢,不足之处很多。对服刑人员进行法制教育是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手段,要深入思考和挖掘这项工作,以教改为中心,打好基础,深挖理论,把法制教育活动开展得多样化、有深度、有层次感,把法制教育做得直刺服刑人员灵魂深处,这样才可能确保法制教育在教改工作的作用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