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组
【内容提要】 老弱病残罪犯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如何对他们集中关押后有针对性地改造,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不再重新犯罪,是老弱病残罪犯监狱追求的终极工作目标。结合老弱病残罪犯的基本特征,研究得出他们集中改造后出现的七个主要问题,从以人为本的管理机制、特色的教育改造机制、长效的卫生医疗机制、畅通的罪犯流动机制、特殊能力的民警保障机制五个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 键 词】老弱病残罪犯/监狱/改造
一、研究问题与研究目的
“监狱是社会的缩影”。无论人们承认与否,各国的监狱行刑都强烈地反映着各自社会的社会特质。中国也不例外。“未富先老”、①残疾人数量激增、②传染病感染人数位居世界第二、③每13个人中就有1位精神病患者,④值得警惕的是,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因各种原因也走上了犯罪之路。尽管迄今为止尚未有一个权威部门对上述类型的人实施的违法或犯罪进行系统、科学的统计,但全国监狱系统关押的老弱病残罪犯的改造问题却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学者王云海指出,从人类历史来看,监狱行刑并不是先有理论后有实践,而是先有实践后有理论,因此,有关监狱行刑的诸理论与其说是监狱行刑的实际根据或真实理由,不如说是人们为了说明或变革实际的监狱行刑这一实践活动,而提出的探讨体系或理念方针。如何对老弱病残罪犯正确行刑,也成为相关理论学界和实务部门研究的重点主题之一。
所谓老弱病残罪犯,通常是指罪犯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为55周岁)或患有各种严重疾病、传染病、肿瘤、精神病、妇科病以及肢体、器官残缺、功能不全或丧失功能、体质弱或智力低下的罪犯群体。老弱病残罪犯是一个特殊、复杂的罪犯群体,由于年龄、身体等各种客观因素,该群体还是一个事故多发的群体。上海市南汇监狱,自2007年集中关押老弱病残罪犯(不包含艾滋病罪犯)起,就开始不断探索老弱病残罪犯的改造规律,不仅在硬件设施尽力符合老弱病残罪犯的生理特点,设置老年犯、传染病犯、精神病犯、残疾犯的集中监区,推出一系列具有老弱病残罪犯特点的制度,而且深入研究遇到的问题。如何科学认识老弱病残罪犯,老弱病残罪犯集中改造出现的困难,现行制度的滞后需要去思考和解决,因此,及时、全面掌握他们的基本特性、监禁适应、医疗照护等情况,即对老弱病残罪犯的改造规律的研究已迫在眉睫。
通过本次调查,我们了解了老弱病残罪犯的改造特点,紧紧围绕问题背后的深层次根源,为破解他们的教育改造难题,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提供了依据,为今后老弱病残罪犯改造工作长远、科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研究过程
1.被试:研究对象为上海市南汇监狱在押的老弱病残罪犯1 294人,由于有187名罪犯因患有精神病、智力障碍、老年痴呆症、住院等各种因素,不具备完成问卷的能力,共回收问卷1 050份,其中有效问卷999份,有效率为90.2%。值得说明的是,此次正常的健康犯也参加了调查,共295人(另外统计)。由于正常犯不列入老弱病残罪犯中,因此在以下统计的数据内都不包括正常犯数据。因此,在正式统计数据中,样本的情况是男性为864人,占86.5%;女性135人,占13.5%。其中,上海户籍占52.3%;外地户籍占47.7%。
2.研究工具:本研究采用自行编制的罪犯情况量表,该量表共有85道客观题,主要涵盖老弱病残罪犯的性别、年龄、刑期、户籍、文化程度、婚姻、职业、案由等基本情况,也包括了罪犯的生活、就诊、劳动、教育、关注热点、警囚关系等信息。
3.统计工具:SPSS11.0软件系统。
三、样本特性
(一)生理表征
1.押犯结构(病犯比例高)。调查显示,押犯中病犯占47.4%,残疾犯占24.9%,老年犯占17.4%,三者中两种结合的占7.2%,三者的占1.6%,护理犯占1.1%。如果包括精神病犯和瘫痪犯,那么监狱的病犯占到监狱押犯总数的近50%。这表明,我监关押的老弱病残罪犯中,病犯接近押犯总数的一半,紧随其后的分别为残疾犯和老年犯。
2.病情构成表现为慢性病占比较大。调查显示,排在前七位的疾病分别是传染病、身体残疾、糖尿病、高血压、骨关节炎、冠心病、前列腺炎等,一部分人还同时患有多种疾病。其中25.8%的人需要不同程度的生活帮助(尚不包括患有精神病、智力障碍和老年痴呆症的罪犯)。
(图略)
3.年龄构成。调查显示,老弱病残罪犯中,36~45岁的占22.7%;在26~35岁的占21.8%;60岁以上的占18.9%;46~55岁的占17.8%;25岁以下的占9.6%;56~60岁的占9.1%。这说明老弱病残罪犯主要集中在26~45岁之间的年龄段,占到44.5%。其中病犯年龄的分布主要集中在26~35岁,残疾犯年龄的分布主要集中在36~45岁。
(二)社会身份表征
1.文化程度构成。调查显示,老弱病残罪犯中,初中比例最高,占40.5%;其次是小学,占20.9%;高中的占15.7%;文盲半文盲的占13%;大学及以上的占9.8%。可见,初中及以下的达70%多,一成以上是文盲,说明该类罪犯群体的文化程度总体较低。
2.婚姻与家庭关系。调查显示,该类群体中,已婚的占43.8%;未婚的占29.9%;离婚的占20.3%;丧偶的占3.2%;同居的占2.7%。其中残疾犯、病犯占未婚群体的94%之多。同时,他们中间,家庭关系较好的占67.4%,“三无”的占21.8%。不难发现,至少有一半的老弱病残罪犯在婚姻方面不是很幸福,尤其是二成以上的“三无”人群,失去了与家里的正常联系。
3.职业构成。调查显示,工人、农民占29.6%;无业人员占28.2%;私营企业主、个体户和干部占21.7%;退休人员占5%;其他职业占15.5%。
(三)犯罪表征
1.犯罪行为性质。调查显示,该类群体中,排在前七位的分别是盗窃(19.1%)、诈骗(17.3%)、毒品犯罪(12.9%)、抢劫(11.7%)、职务犯罪(7.4%)、杀人(5.8%)、故意伤害(4.5%)。
2.作案形式与预谋。调查显示,该类群体中,单独犯罪占47.0%;两人犯罪占17.9%;三人以上团伙犯罪占35.0%。其中,出于“一时冲动”的占48.7%,“说不清楚”的占47.7%,“蓄谋已久”的占3.1%。
3.犯罪人的法律观念(意念)。调查显示,老弱病残罪犯中,因对法律的无视和法律认知的缺乏而犯罪,是他们犯罪时的内在想法。显然,很多人以为自己是老弱病残群体,法律对他们不会动真格,忽视法律对每一个人惩罚的同一性。(见表1)
(表1略)
(四)入狱表征
1.刑期情况。调查显示,在老弱病残罪犯中,1~5年的占30.8%;10~15年的占24.5%;5~10年的占24.4%;无期徒刑或者死缓的占14.7%;15~20年的占7.3%。从数据上看,长刑期的(包括10年及10年以上的)占46.5%。可见,老弱病残罪犯中重刑犯比例高(将近占群体中的一半),同时该群体的重新犯罪率也值得相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
2.余刑情况。调查显示,目前的老弱病残罪犯中,余刑在3年以下的占43%,3~5年的占15.7%;5~10年的占27.6%;10~15年的占7.3%;15~20年的占4.3%;尚未脱帽的占2.0%。可见,近一半以上的老弱病残罪犯将在3~5年内服完刑期,如何做好他们的出监教育,预防今后的重新犯罪,需要我们好好研究。
四、集中改造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简要分析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