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工作是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规范管理。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罪犯违规违纪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随着狱务公开工作的不断深入,罪犯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强化监狱执法证据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从重视证据在监狱执法活动的作用出发,对目前监狱在证据管理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证据在监狱执法活动中的作用
在监狱的刑罚执行与改造罪犯的工作中,无论是对罪犯的刑事、行政奖惩,还是对罪犯的日常教育,都需要讲究证据。
(一)维护监狱的执法权威。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人民警察是刑罚的具体执行者,是国家法律的体现者,因此,民警在履行刑罚执行和监狱管理等执法的过程中,必须严格地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政策办事,确保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的诉讼活动及其执法行为的准确性、公正性与权威性。保存监狱的执法证据可以使被关押的所有罪犯能够通过监狱的正确执法行为,对监狱产生正确的评价,从而信赖监狱,信赖日常管理与教育他们的监狱人民警察,维护监狱的执法权威。
(二)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有力推进,依法治监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于法有据已经成为绝大多数民警在执法工作中的共识,对罪犯合法权利的保障已经成为监狱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保护罪犯的合法权利,是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需要,也是改造罪犯的重要基础。在监狱执法过程中强调证据,一方面,可以使广大监狱干警在监狱管理中有所遵循,有所约束,可以大大减少监狱干警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对罪犯的权利保护就会更加充分;另一方面,可以防止罪犯借维权来对抗管教,不服管理,怠慢甚至拒不劳动,以致打击大多数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三)减少监内矛盾和纠纷。强化证据管理可以有效警察与罪犯、罪犯与罪犯、监狱与罪犯家属矛盾。实践中,遇到罪犯过度维权,无理纠缠民警的情况,导致很多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常常有执法无据的困惑,对罪犯的过度维权行为时常感到束手无策。加强证据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因监狱执法不公、权益得不到保障导致的罪犯对监狱机关及干警的敌视心理。此为,罪犯在狱内患病或原有病情恶化等都属常规现象,然而一些罪犯及其家属却将责任归咎于监狱机关的懈怠与失职,并扬言要采取上访控告和利用新闻媒体曝光等多种形式向监狱施压,歪曲放大实事,甚至单方面断定是监狱体罚、虐待罪犯。如果监狱能够及时妥善收集证据可以有效化解矛盾。
(四)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既是工作的底线,更是提升监狱执法公信力内在和必然的要求,加强证据管理能够进一步规范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提高监狱主要执法工作的标准、程序公开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使监狱干警自觉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相关知识,转变行刑观念,增强法治意识,从而整体上规范监狱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推进监狱工作法治化进程。
二、监狱在证据管理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析
目前,有的监狱民警,特别是在管教工作第一线,在一些具体的管理工作中,存在证据意识还不强,收集不善,保管不力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监狱的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的提高。
(一)民警证据意识不强。所谓证据意识是指监狱民警在罪犯的教育管理过程中,对罪犯日常的积极或消极的言行表现事实进行收集和运用的重视程度和自觉性。在执法过程中,监狱民警每日真正要做的大量工作是对罪犯的管理和教育。可是,恰恰在这日常大量的教育活动中,一线民警往往缺少对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的意识,故而使得日常教育罪犯的效果大打折扣,甚至有时因某些民警主观、武断、不注重运用证据或无证据地教育罪犯,致使出现个别罪犯不服而产生对立、对抗甚至铤而走险的现象。这对于监狱执行刑罚与改造罪犯的工作极为不利,更与惩罚与改造罪犯的根本目的不相适应。
(二)证据收集工作不善。由于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证据意识还比较薄弱,仅凭经验或习惯执法,在对罪犯的处理过程中,重视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证据,有的民警还不清楚哪些证据是对定案有用的、是必须收集到的,哪些材料是无伤大雅的、是不需要刻意去弄清楚的。最后,有用的、能够派上用场的却很少,该收集的证据没有收集到,没有用的材料却收集了不少。在制作法律文书过程中,如果不注意使用正确的笔录或者笔录出错, 询问笔录将不同程度较少其法律效力。
(三)相关保障措施不足。有些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不注意及时固定证据,对罪犯处理结束后,没有及时将有关的证据和证据入卷保存,造成了一些材料和证据的散失。另外,有的单位只重视纸质的材料,而忽视照片、录音、影像等资料的存取保存,没有配备录音笔,照相机等显得科技设备,相关保障措施不足。
(四)检查考核工作不力。证据的收集,其目的在于发挥证据的作用,让证据变为监狱对罪犯实施刑事奖惩和行政奖惩以及教育和矫治罪犯的有力武器。监狱在检查考核工作中,往往只重视民警的罪犯的管理和处罚,忽视了对证据的收集是否充足、有效的检查,检查考核工作不到位。此外,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实行法律监督,但从当前看,检察机关的监督不严,监督不力或难以面面俱到,最终检察监督变成了事后监督,意义不大。
三、加强证据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教育全员树立证据意识。监狱应向一线民警反复强调证据收集的目的在于运用,是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监内又犯罪活动和惩处违纪违法行为,激发积极改造动机和有针对性地说服教育罪犯。教育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对于罪犯个体的一般性违纪行为、不利于改造秩序稳定的言论和转化过程中的罪犯个体的某些行为“闪光点”表现,应当作为证据加以收集,要让罪犯自己认定自己的言行,并随时记载,使之成为监狱教育罪犯个体的有力依据。对于积极改造,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表现的罪犯,也应如实地记载其行为事实,并要求举证的罪犯和行为人本人签字,以证明行为情况属实,使之形成原始证据。这样才会在教育罪犯方面掌握更多的主动权,用罪犯个体自身认定的事实去攻其心智、以理服人,可避免出现空洞说教现象。
(二)创新证据收集保存手段。证据的收集,其目的在于发挥证据的作用,让证据变为监狱对罪犯实施刑事奖惩和行政奖惩以及教育和矫治罪犯的有力武器。凡是有利于刑事执法,行政执法活动,能用以罪犯奖惩、罪犯教育和管理的罪犯行为表现事实均应列入证据收集的范围。要充分重视现代科技设备在执法取证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可以使用录音、录像、图像、视频资料等采集快速、准确地固定证据,使监狱的执法活动真正体现公正性和严谨性,切实提高运用证据奖惩和教育、矫治罪犯的自觉性与重视程度。
(三)强化相关保障工作。要强化对基层监区的投入,适当增加照相机、录音笔等设备。强化狱内侦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对罪犯的日常改造行为进行规范调查、取证,在做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时,要求当事人和证明人在询问笔录或讯问笔录上签字、捺手印,使之成为法定程序完备的证据。在罪犯奖惩工作中用大量充分的、已经认定的事实作为证据,依法进行奖惩,可避免出现因证据不足而导致该奖的奖不了、该惩的惩不了的现象。
(四)强化检查考核工作。监狱应督促、检查一线民警在教育罪犯和行政奖惩工作中运用罪犯教育证据的情况,促进一线监狱民警提高对证据的利用率,从而促进监狱民警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要强化检查考核工作,首先,监狱机关在加强刑罚执行的同时,要完善内部自律机制和制约机制,落实逐级审核把关的职权分离。其次,努力构建外部监督保障体系。监狱和人民检察机关应努力探索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执法监督的新举措,建立执法监督不力连带责任制,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对监狱机关的执法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要不断完善对监狱治理的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制度,从而保证以人为本、依法治监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