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改造服刑人员,顾名思义,就是由教育来促使服刑人员发生积极的改变。这个过程实际上需要服刑人员个体与社会的互动,并通过社会文化的内化和角色知识的学习,逐渐适应社会生活,使社会结构得以维持和发展,人的个性得以健全和完善,并逐渐融入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去,其目的和结果在于造就人、发展人。教育改造服刑人员,与其他教育活动不同的是它要面对特定的主体――服刑人员,是要通过教育活动的开展,按照设定的目标实现服刑人员在思想和行为上的转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社会环境的要求越来越趋向于和谐、稳定、健康。同时,监狱工作不断发展,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越来越趋向于社会化,大众化,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对监狱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中来。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必须要以服刑人员再社会化为根本价值取向,促进教育改造工作理念更新,有效挖掘和利用社会资源,实现教育改造工作内容和手段的创新,努力追求工作的高层次、高质量,最大限度地提高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程度。
一、当前监狱教育改造社会化工作存在的问题。
经过二十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这一做法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当前监狱教育改造社会化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社会和监狱在教育改造社会化工作上的思想认识不高、重视不够,现有的教育资源得不到充分有效利用。
服刑人员教育改造面临的困难比普通的教育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这一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活动中,与教育改造成果具有一定关联的方方面面都可以成为教育的资源。服刑人员的亲属,相关社会团体、学校、组织、用人单位等,都有可能也有能力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做出贡献。可是长期以来,监狱教育改造社会化工作受诸多传统因素制约,一直未能在教育改造服刑人员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当前监狱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主要靠监狱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而对社会力量在促进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工作上的重要作用认识不高,导致对教育改造社会化工作不够重视。在相当一部分民警看来,社会力量在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中最多只能解决服刑人员的一些具体困难,不具备系统性和连续性,并且认为相对杂乱的信息还有可能破坏服刑人员思想的稳定性,服刑人员与外界过多的联系对监管秩序也有不利之处等等,因此对这项工作限制多于鼓励。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的历史原因,监狱处在一个封闭的社会环境中,社会对监狱缺乏了解,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缺乏认识,人们的意识形态中始终保留着教育改造服刑人员是监狱的责任,与社会没有关系的思想,主动性不强。
以上种种原因造成在教育改造社会化过程中,可用的社会化资源与服刑人员比例严重失调,服刑人员当中只有一小部分能接受社会帮教。并且,在教育改造内容上多是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对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法律、道德等方面的教育,而从心理健康教育角度帮助服刑人员却很少。在形式上,多是作报告、来监看望、安慰、鼓舞服刑人员,以促进服刑人员能够安心改造,形式比较单一。
(二)现有的教育改造活动由于脱离社会而流于形式,缺少现实意义。
教育活动天然具有社会性。教育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社会性是教育的本质属性之一,同时教育作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的相互传承过程,不仅具有社会性,而且具有互动性。但在服刑人员教育领域,传统教育改造观至今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脱离日常生活,忽视了服刑人员作为教育活动主体的主动性,忽视教育规律。具体表现在:政治思想教育空洞生硬、内容缺乏时代性;形势教育滞后,对社会发展趋势没有形成正确引导;职业技术教育薄弱,无法契合服刑人员的需要。由于受到民警专业素养和监狱实际情况的制约,教育改造过程中很少运用先进教育方法和理念,很少利用教育教学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改造社会化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制保障和有力的监督运行机制。
《监狱法》及其他一些相关法律中也不乏社会化的条款,但是零碎而不成体系,没有达到法制化标准。比如,《监狱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服刑人员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服刑人员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然而,《监狱法》已经实施十几年了,这些规定内容大多没有得到真正落实,没有取得预期效果。由于思想上的不重视,以及监狱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生产上,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有所弱化,教育改造社会化作为教育改造服刑人员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显然被忽视。同时,教育改造社会化工作缺乏考核机制,监狱民警对服刑人员的社会帮教活动主动性、积极性不够高,认为帮教活动只是流于形式,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没有实效;社会帮教人员在帮教过程中,大多也是应付了事,认为服刑人员教育的好坏与自己没有关系,这些都不利于社会帮教工作的发展。
二、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推进监狱教育改造社会化工作。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力推进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社会化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它有利于服刑人员的改造与回归社会,有利于降低重新犯罪率,它可以使服刑人员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缩小与社会正常生活的差距,从而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减少社会对立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监狱和社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社会化工作。我国《监狱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教育改造服刑人员要实行“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办法”。服刑人员是犯了罪而被依法惩罚的人,是社会特殊的群体,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使之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总体目标。社会力量作为教育改造服刑人员的一个重要主体必不可少。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认清行刑社会化是我国监狱行刑制度发展的趋势之一,教育改造服刑人员不再只是监狱单方面的责任,而是全社会所有人的共同责任,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人员进行帮教是实现教育改造社会化的具体措施。这项活动的开展将有助于监狱稳定监管改造秩序、提高服刑人员改造质量,促进监狱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其次,监狱作为教育改造社会化的主导力量,要积极、主动地做好计划、宣传、联络工作,制定思路,积极向服刑人员心灵延伸、向服刑人员家庭延伸、向社会理解支持延伸;而社会作为教育改造社会化主体,应该本着乐善好施、济困救危的思想,积极地参与到帮教活动中来。
(二)总结经验,注重实效,扎实稳健地推进社会帮教工作。
社会帮教,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利用监狱以外的社会力量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的辅助教育活动。它是通过社会教育资源的整合,来实现教育改造的个别化、社会化和科学化,是监管改造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基本教育手段之一。笔者工作所在的赤峰监狱在这项工作中已走在了同行的前列。上个世纪80年代司法部命名赤峰监狱联管联教工作为“赤峰模式”,它的内涵是“向心吸引式”,即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向前延伸――服刑人员入监时,向公安机关及时了解服刑人员的犯罪性质、认罪态度、主观恶习程度、家庭情况,为服刑人员入监后进行教育改造做好准备。向外延伸――监狱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服刑人员亲属共同成立帮教组织,对服刑人员实施帮教。向后延伸――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由当地政府妥善安置就业。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总结经验,继往开来,赋予“赤峰模式”新的内涵。一是建立回归社会帮困基金。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因家庭确实困难,或无家可归,一时找不到工作的,监狱要适当发给生活补贴,帮助他们渡过难关。监狱可以通过接待社会团体警示教育,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现身说法会等活动,印发“社会帮教宣传手册”,宣传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及社会帮教的重要意义、取得的成果和监狱工作的实际困难,提高帮教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争取得到社会有识之士的支持,从而增加服刑人员特困帮扶基金的来源。建立“服刑人员帮教基金会”,请有关方面领导任会长,对有贡献的企事业团体领导或个体老板聘任理事,加大社会宣传,提高帮教单位的荣誉感和美誉度,实现“监企”共赢。二是走以监狱警察为主、监狱民警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路子。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将社会志愿者队伍确定为改造服刑人员的一支常规的重要辅助力量,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其特殊作用,使他们能介入到服刑人员心理咨询、法律援助、技术教育、就业指导等领域,通过联合办学、远程教学等途径,直接利用社会现有教育资源。三是逐渐施行心理咨询市场化。实际工作中,民警开展心理咨询兼有管理和咨询的双重身份,客观上就因“非对等主体”给服刑人员造成了难以跨越的心理障碍,服刑人员咨询的积极性和效果受到了较大影响。因此,在监内成立模拟社会服务体系的心理咨询服务中心,聘请专业咨询师开展咨询活动,更有利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