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县社区矫正队伍廉政建设,规范社区矫正管理,县司法局制定出台了《灌南县社区矫正工作者工作制度》,该制度明确了“五个不准”。
一是不准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经营性活动或利用社区服刑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从中牟取利益;
二是不准让社区服刑人员报销公务活动和个人消费的费用;不得以征订报刊杂志为名向社区服刑人员收取钱物;
三是不准接受社区服刑人员及其监护人、近亲属等的吃请送礼或收受其好处;不得利用审前调查以及其他工作环节向社区服刑人员收取钱物;
四是不准在饮酒后从事社区服刑人员交接、宣告、谈话、法制教育、组织公益劳动等工作;不得因收取社区服刑人员钱物而同意社区服刑人员不参加公益劳动或让他人代替其劳动;
五是不准向社区服刑人员提出借用车辆、通讯工具或其他设备等与社区矫正工作无关的要求。(杨啸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