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1+1”教育改造模式,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切实突出把教育人、改造人放在第一位的监狱核心工作,实现了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的有机结合,是深化监狱体制的改革需要和对教育改造工作的发展和延续,是对“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和贯彻落实“首要标准”全面提升改造质量的深入实践。笔者从“5+1+1”教育改造模式的法律支持、与“首要标准”的关联等方面出发,阐述了“5+1+1”各要件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对如何践行“首要标准”及后续工作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监狱工作首要标准 “5+1+1”教育改造模式
周永康同志深刻指出:“对于必须收监关押的罪犯,监管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矫治,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真正使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
“首要标准”的提出,进一步诠释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明确了监狱工作的最终目标是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再次肯定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是一项复杂而浩大的系统工程,劳动改造、思想教育和文化教育等有力支撑点缺一不可。因此,完善制度建设,规范改造模式,克服“重劳轻教、重管轻教、以劳代教、以管代教”等片面追求其一的错误思想,保证思想改造与劳动改造的相对平衡,是践行“首要标准”,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推动监狱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5+1+1”教育改造模式是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重要举措
“5+1+1”教育改造模式,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切实突出把教育人、改造人放在第一位的监狱核心工作,实现了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的有机结合,是深化监狱体制的改革需要和对教育改造工作的发展和延续,是对“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和贯彻落实“首要标准”全面提升改造质量的深入实践。
(一)“5+1+1”教育改造模式的提出及法律支持
2009年11月17日,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中明确规定,监狱应当坚持每周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教育、1天休息。服刑人员每天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0小时。即“5+1+1”教育改造模式。
《监狱法》第62条规定: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第63条规定: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第64条规定:监狱应该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第71条规定: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由此可见,在法律的角度上监狱被赋予了教育罪犯文化和技能的职能,而罪犯享有接受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能教育的权利,同时在休息日享有休息的权利。
(二)课堂教育和休息日在改造中的重大意义和作用
1、课堂教育和休息日在罪犯改造中的重大意义
课堂教育包括思想、文化和技能教育,其目的在于教育罪犯、改造罪犯,使罪犯的心理得到矫治,文化水平有所提高,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目的是将罪犯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达到避免或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最终目标。过量的劳动可造成罪犯体力的透支,会造成疲劳,甚至影响健康,适度的休息有利于罪犯更好的接受改造。这里指的休息不是狭义上的身体休息,而是广义的有效的休息,通过各种文体帮教活动起到延缓疲劳,舒展身心的作用。
2、课堂教育在改造中及刑释解教后发挥的积极作用
行为受思想的支配,要改造一个人,首先要改造他的思想。通过系统的思想教育,可以改变罪犯的错误思想和恶习,使其树立正确的观念。无知和愚昧则是罪犯犯罪的另一个诱因。有针对性的开展文化、道德、形势政策、普法教育,有助于罪犯认罪服法,提高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利于重塑罪犯的人格,使罪犯早日迈向新生的大门。所以,思想教育质量的好坏在教育改造工作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有效就业是罪犯回归社会之后赖以谋生的手段,对降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技能教育则是教授罪犯掌握劳动技能,使其学会一技之长,为刑满释放后尽快就业和融入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3、休息日在罪犯改造及监管工作中发挥的积极作用
休息日不仅仅是让罪犯在监舍内休息一天,更注重的应该是心灵上的慰藉。在休息日通过广播、电视等有效媒介使罪犯了解外面的世界,进一步巩固课堂教育和劳动改造的成果。通过丰富多彩的文体和亲情帮教活动,可以加强监狱对罪犯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促进罪犯形成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进一步稳定罪犯的思想,使其坚定改造信心,争取早日出监步入新生活。
二、劳动改造仍然是刑罚执行的基本手段和有效途径
在“5+1+1”教育改造模式中,每周有5天为劳动改造,可见劳动改造仍是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罪犯劳动改造的概念、法律依据及最终目的
罪犯劳动改造,是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组织罪犯从事的有益于社会的生产劳动。
实行劳动改造对罪犯进行矫治,是很多国家的通常做法,我国法律对此也有规定。《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监狱法》第3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第70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由此可见,劳动改造的主体是被判处自由刑的罪犯,组织者是监狱,方式是强迫有劳动能力的罪犯进行生产劳动,具有强制性和矫治性。
劳动改造的目的是使罪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自食其力的习惯,学会劳动的本领,为释放后就业谋生做铺垫。归根结底,劳动改造的最终目的是把骄奢淫逸、好逸恶劳的社会寄生虫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二)劳动改造在罪犯教育改造中发挥的积极作用
大多数罪犯的犯罪都与不劳动有关,根据罪犯捕前结构调查数据得知,罪犯职业结构以捕前无业和农民居多。观念颠倒、取向偏差的错误认知与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等消极惰性特征也是犯罪的成因之一。
1、从思想上改造罪犯,使其树立正确的观念和习惯
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是改造人的重要方法。①毛泽东在《实践论》中提到:“经过生产劳动,在各种不同程度上逐渐地认识了人与人的一定的相互联系。”②
当前,我国罪犯的劳动内容以服装加工等手工加工业为主,生产模式以流水线作业为主,可以划分为很多生产环节和不同工序,相互间需要通力协作来完成整个产品。在劳动中,监狱干警在劳动现场直接管理和引导,罪犯受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约束,软环境的支撑和约束也促进了罪犯的习惯养成,有效的矫治了罪犯的错误认知、自私自利的性格特征和自由散漫的行为特征,增强罪犯的道德观念和团结协作的互助意识,使其逐渐养成遵纪守法、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由此可见,从根本上转变罪犯的思想,把他们改造成守法公民,必须通过劳动改造。
2、通过“习艺”,可以使罪犯获得谋生的本领
当前形势下的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