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丁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丁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未假外出,2012年10月25日被温州市瓯海区司法局警告一次;2012年10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温州市瓯海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书面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丁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012年12月11日,社区矫正人员丁某被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经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和温州市瓯海区司法局双方多次协调配合,于2012年12月26日,将社区矫正人员丁某顺利抓捕收监。这是温州市瓯海区首例由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将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的案例。(温州市瓯海区司法局 王本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