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将实施 多部释法文件修订出台

时间:2012-12-28信息来源:财新网作者:

  【财新网】(记者 陈宝成)2012年12月2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了修正后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六部门规定》”)。

  此前的11月22日,最高检察院对外发布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则》共708条,其中新增条文240条。新增了辩护与代理、证据、案件受理、特别程序、案件管理五章;除通则、管辖、回避、刑事司法协助、附则等章修改较小,其他各章新增、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

  12月24日,最高法院对外公布了修订后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文共24章、548条、7万余字,是最高法院历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

  12月25日,公安部对外公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共14章、376条。

  至此,与新刑诉法关系密切的主要解释性文件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静待2013年1月1日与新刑诉法一同实施。

  据悉,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史上,修订后的法律与众多相关解释性文件一同实施,尚属首次。

  中国刑诉法自1979年7月1日通过以来,经历两次修订。第一次修订后的刑诉法自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当时与之同步实施的解释性文件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最高法院解释》”)一家。

  此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现实问题逐步呈现。如有的部门在解释中,将立法时被否定的自家主张的一部分权力的内容,以解释的方式自设权力,导致执行中出现矛盾。为解决这些问题,1998年1月19日,《六部门规定》公布。

  但此后不久的1998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简称“《公安机关规定》”)公布;1999年1月18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简称“《检察规则》”)公布。

  长期以来,“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影响着刑事诉讼立法的可操作性。因此相关解释性文件的出台,有助于立法宗旨在司法实践中“落地”,增强刑事诉讼法的可操作性。

  自刑诉法首次修订以后,主要解释性文件篇幅是法律本身的数倍,且多是有关部门“闭门造车”的产物;即使有部分与官方关系密切的学者参与其中,但也缺少来自民间的律师、社会公众等的充分知情和参与。

  因此,这些解释性文件多容易引发社会对其“部门立法”、“二次立法”的怀疑,和对有关部门扩权进而可能侵犯人权的担忧。

  由于中国法律对相关解释的规范并不清晰,学界对这些解释性文件的批评,则多集中于相关解释的性质、解释者的资格、以及解释是否会超越权限、架空立法权等问题。

  今年3月14日,新刑诉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此后,相关解释性文件的修订工作提上议事日程。

  经过大半年的时间,11月22日,最高检察院公布修订后的《检察规则》;12月25日,最高法院公布修正后的《最高法院解释》;27日,公安部发布修改后的 “《公安机关规定》”。

  据财新记者统计,第二次修订后的新刑诉法篇幅约35000字,但上述解释性文件的总篇幅却近18万字,其中《六部门规定》最少约6600字,《最高法院解释》最多约72000字。■

  附:最高法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管辖

  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辩护与代理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是,上述人员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5.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对法律援助作了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的,??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9.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10.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或者控告后,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证据

  11.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查。”法庭经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顺序由法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确定。

  1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辩护律师经法庭许可,查阅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使用化名情况的,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

  四、强制措施

  ??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应当经执行??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住的处所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14.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15.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16.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17.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检察院。

  五、立案

  18.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院。

  六、侦查

  19.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或者录像,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20.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向法庭出示。

  21.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2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公安机关依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不需要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应当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七、justify;border-left:0px;padding-bottom:28px;widows:2;text-transform:none;background-color:#ffffff;text-indent:0px;margin:0px;padding-left:0px;letter-spacing:normal;padding-right:0px;font:14px/26px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white-space:normal;orphans:2;color:#000000;border-top:0px;border-right:0px;word-spacing:0px;padding-top:0px;-webkit-text-size-adjust:auto;-webkit-text-stroke-width:0px;">   23.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需要提起公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24.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八、审判

  2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如果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26.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时,出庭的检察??院的证据的,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27.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根据上??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要求调取证据0px;text-align:justify;border-left:0px;padding-bottom:28px;widows:2;text-transform:none;background-color:#ffffff;text-indent:0px;margin:0px;padding-left:0px;letter-spacing:normal;padding-right:0px;font:14px/26px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white-space:normal;orphans:2;color:#000000;border-top:0px;border-right:0px;word-spacing:0px;padding-top:0px;-webkit-text-size-adjust:auto;-webkit-text-stroke-width:0px;">   28.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同时将证人、鉴定人出庭通知书送交控辩双方,控辩双方应当予以配合。

  29.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上述规定,依法应当出庭的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未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延期审理。

  30.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发现有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回复意见。

  31.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

  3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style="border-bottom:0px;text-align:justify;border-left:0px;padding-bottom:28px;widows:2;text-transform:none;background-color:#ffffff;text-indent:0px;margin:0px;padding-left:0px;letter-spacing:normal;padding-right:0px;font:14px/26px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white-space:normal;orphans:2;color:#000000;border-top:0px;border-right:0px;word-spacing:0px;padding-top:0px;-webkit-text-size-adjust:auto;-webkit-text-stroke-width:0px;">   九、执行

  3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对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符合暂予监??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3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有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决定予以收监??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守所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p>

  35.被决??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

  十、涉案财产的处理

  36.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不移送的,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扣押、冻结机关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前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37.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第五编第三章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3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人民??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脱逃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left:0px;padding-bottom:28px;widows:2;text-transform:none;background-color:#ffffff;text-indent:0px;margin:0px;padding-left:0px;letter-spacing:normal;padding-right:0px;font:14px/26px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white-space:normal;orphans:2;color:#000000;border-top:0px;border-right:0px;word-spacing:0px;padding-top:0px;-webkit-text-size-adjust:auto;-webkit-text-stroke-width:0px;">   39.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

  十一、其他

  40.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中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1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border-bottom:0px;border-left:0px;padding-bottom:28px;widows:2;text-transform:none;background-color:#ffffff;text-indent:0px;margin:0px;padding-left:0px;letter-spacing:normal;padding-right:0px;font:14px/26px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white-space:normal;orphans:2;color:#000000;border-top:0px;border-right:0px;word-spacing:0px;padding-top:0px;-webkit-text-size-adjust:auto;-webkit-text-stroke-width:0px;" align="right">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2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