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被监管人擅自脱离或排除有权机关的拘束力而逃逸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明确规定了脱逃罪的犯罪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具有逃脱司法机关监管的目的。对于上述人员在有形的、典型的监管场所,如看守所、监狱等地实施逃脱行为的有罪认定,一般不会产生异议,但在某些无形的、或者非典型空间、时间条件下出现的“脱管”行为,尤其是对于保外就医罪犯脱管是够构成脱逃罪,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针对保外就医罪犯脱管是否构成脱逃罪,谈谈个人观点,向专家、学者、领导们请教。
一、脱逃罪中所指的“关押机构”的范围。
对于关押罪犯的机构,有的认为它包括有形的机构和“无形”的机构,笔者也持这种观点。但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两类机构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一)有形的关押机构
《刑法》规定的关押机构,人们会很容易想到监狱、看守所等这些关押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典型的、标志性机构。但笔者认为它还包括关押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临时性机构。如刚被抓获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由于工作需要或者不便押往监狱、看守所而暂时羁押于公安派出所;如押解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囚车和其它由于押解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交通运输工具等。不管是永久、长期,还是暂时关押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这些机构和工具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1.它们都能剥夺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且都能帮助司法机关达到剥夺人身自由的目的;2.这些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都在司法机关能力所能控制的范围之内。因此它们都属于有形的关押机构。
(二)无形的关押机构
笔者认为无形的关押机构,区别于有形的关押机构,主要是无形的关押机构没有借助于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来剥夺人身自由。如徒步押解的过程中;如带罪犯到户外劳动或者参加其它活动;如带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到社会医院治病等。
不论有形或者无形的关押机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都在警察或者武警的控制范围以内,而这些机构都是用于剥夺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
二、保外就医罪犯与未被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其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保外就医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其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也就是说,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管机关还包括了非司法机关的其它部门。
1995年2月21日公安部下发了《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罪犯保外就医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2.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4.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5.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管机构由公安机关和其它机关共同构成。其范围比其它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更广泛。公安部《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保外就医罪犯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也就是说保外就医罪犯在得到公安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其它社会活动。而依法被关押的其它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不行。换言之,保外就医罪犯没有被剥夺人身自由,只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也就是说,保外就医罪犯没有完全处于警察的控制范围内,而其它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则必须完全处于警察或者武警的控制范围内。因此,罪犯一旦被批准保外就医后,其被监管的状态就发生了变化,其人身自由从被剥夺变成了被限制,也就是说,罪犯在一定范围和条件内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
三、保外就医在司法实践中的状况。
1990年12月31日司法〔1990〕247号文件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1995年9月1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给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的第166号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保外就医期限已满,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比准,擅自离开原居住地,致使不能及时收监执行的罪犯,监狱(少年犯管教所)应按脱逃犯对待,及时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尽快将其追回。对构成犯罪的罪犯,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究取保人的责任”。
保外就医罪犯脱管是否认定其构成脱逃罪,不能一概而论,理由如下:
(一)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管机构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法有权关押罪犯的机构。
保外就医罪犯从被批准保外就医开始,其监管机构就从单纯的监狱、看守所变成了公安机关和其原所在单位。保外就医罪犯的原所在单位不具有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权利,自然就起不到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作用。
(二)保外就医罪犯的被监管状态已不再是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而是变成了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
(三)如果如果要认定保外就医罪犯脱管构成脱逃罪的话,那么被判管制、缓刑、假释的人员脱管也同样构成脱逃罪。显然,这是有悖于《刑法》的立法初衷的。
是否构成脱逃罪,必须从构成犯罪的主客观要件进行分析与衡量。即,在主观方面,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允许擅自摆脱合法的拘束力,或以非法手段排除合法约束力而逃逸的行为。如果主客观条件不完全具备,则不应当简单地将脱管等同于逃脱加以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