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龚某某,男,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于2012年10月开始在蓬安县徐家司法所实行社区矫正。徐家司法所对龚某某进行了入矫正谈话教育,并认真做好个人登记、制作谈话笔录、评估打分、拟定矫正方案等工作,同时落实相关监管措施。
自接受矫正以来,龚某某能认真悔过自新,努力接受教育改造,主动及时递交思想汇报,遵守矫正工作的各项规定,自觉服从监督管理。通过社区矫正,龚某某认识到由于自己法制观念淡薄,才走上犯罪道路。在解除社区矫正仪式上,徐家司法所长向矫正对象龚某某宣读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告知矫正对象已经解除矫正,并对其进行了教育和鼓励,希望其解矫后认真吸取经验教训,遵纪守法,学习常用的法律知识,严格要求自己,做个懂法、守法的好公民。龚某某表示,回归社会后一定重新做人,开始新的生活,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以此来得到他人的尊重,回报社会给予的帮助。宣告结束后,司法所正式将解矫人员龚某某转为安置帮教对象,并派专人进行一对一帮助教育,了解思想动态,定期走访,防止重新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