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罪犯劳动“软环境”视角浅议立法的完善

时间:2013-01-19信息来源:广西区桂中监狱作者:

让尊严体现在改造细节

---从罪犯劳动“软环境”视角浅议立法的完善

 

【内容提要】监狱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是改造罪犯的必要手段之一,对于培养罪犯的劳动观念、矫正恶习、学会劳动技能,回归社会后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具有重要作用。在崇尚个体尊严的今天,我们要从更高、更深的层次挖掘和发现罪犯劳动的意义,完善对于罪犯劳动改造及其重新回归社会的良性劳动环境之构建,从精神需求层面为罪犯劳动提供一个公正公开、文明安全、和谐尊重的改造“软环境”,以此增强罪犯的改造信心,维护监狱的监管安全,最终保障实现监狱行刑的最终目的――提高改造质量,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罪犯尊严劳动改造软环境立法完善


 

引言

2010年的春节团拜会上温家宝总理提出,要让人民过上有尊严的生活。继而又在当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掷地有声地宣布:“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①这句话让人温暖且动容。政府将人民的福祉放在第一位,让“尊严”二字更广泛地在民众中生长和茁壮。

随着人们的物质极大丰裕和精神日渐健全,追求幸福尊严是时代发展趋势。就个体而言,尊严是一个“人”所应有的受到社会或其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是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罪犯因犯了罪被剥夺了自由,但未丧失做人资格,是犯了罪的公民,故而罪犯的尊严是其作为独立的人和一个公民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从刑罚执行角度看,劳动改造是严肃的执法活动,是对罪犯实体的改造,是法律赋予监狱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时也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笔者认为,作为一个犯了罪的人和公民,罪犯的“尊严”化为最小最真的体验,是体现在劳动改造过程中的毛细血管-----一个公正、公开、文明、安全、和谐、尊重的劳动改造环境。本文从为罪犯创造和谐劳动改造“软环境”,并以此改造罪犯精神世界视角的“一管之见”浅议立法的完善。

一、维护罪犯尊严是对其进行劳动改造的基本前提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进步,“有尊严的生活”时代的到来,更为全面地发展、维护人性的尊严,将是和谐社会的重要部分,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发展和安定。体面的工作有尊严的生活,是我们的追求。罪犯也不例外,“渴望有尊严的改造” 则是罪犯从事劳动生产的基本前提。

(一)崇尚个体尊严是时代发展的趋势

“尊严”按《辞海》,意为庄重而有威严,使人敬畏,独立而不可侵犯,它是人类数千年来追求的理想。我国古代儒家所说的“正其衣冠,尊其瞻视”,正是一种有关尊严的生活写照。在一个文明的社会里,人民应该都有尊严地工作、有尊严地生活。无论个人还是社会,有尊严的生活,不仅是增进个人幸福的关键,更是如温总理所言“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的关键。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和综合国力得到了巨大发展,政府用于民生建设方面的投入不断增多,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各项基础民生权利也不断得到落实,人们分享到了更多国家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而一个平等、公正、公开、民主、法制和政治建设不断完善的和谐社会大环境的日渐形成,使人民生活有尊严的基础更加坚实。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物质的丰富和社会的宽松,人们更多的尊崇自己内心的真实感受,与自己身份相适应的体面、富足、幸福而有尊严的精神生活逐渐为人所追求和接受,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罪犯尊严的理解

罪犯尽管是社会的罪人,曾经给社会和人民造成一定的危害,但我们必须看到罪犯作为人所具有的自然和社会的双重属性,他们作为“人”的资格和仍然是“人”的事实并不因其入狱而丧失和消灭。现代行刑的目的是为了使罪犯改恶从善,重返社会,这要求监狱在行刑中必须承认罪犯仍然有人权,也有被尊重的需要。《监狱法》第7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及其他未被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表明罪犯的尊严就是享受法律规定的,未被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就是其作为人应享有最基本的尊严。

(三)监狱的公正执法为维护罪犯尊严提供保障

通过劳动手段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作为执法者,更应依法、严格、科学、文明执法,以彰显法治的力量。如依法收监、释放,依法管理、教育罪犯,依法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保障罪犯食物量和被服供给,有病能够及时治疗等等。在依法管理罪犯的框架内,为其营造一个公正、公开、安全、和谐、尊重的改造“软环境”,充分尊重罪犯的尊严,并给其以人道主义待遇,用“软环境”来改造罪犯的精神世界,使他们充分感受到自己是有价值、有希望、有作为的群体,从而找回自己的尊严,摆正心态,增强改造的自觉性和自信心,鼓起告别昨天、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从而最终实现周永康同志在全国监狱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指出的“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监狱工作的最终目标”。②

二、罪犯从事生产劳动“软环境”的法律视角浅析

《监狱法》第8条规定:“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这里的“生产设施”笔者认为就是罪犯从事生产劳动所必需的土地、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劳动工具等与劳动相关的基本条件,它为对罪犯采取劳动改造手段提供了最基本的“硬环境”,是罪犯劳动的必要前提,是监狱生产发展最重要的保证。然而,思路决定出路,我们“换一个角度看世界”,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软环境”:平等对待的个人尊严、尊重个体差异的劳动定额、执法工作的透明程度、劳动过程的人身安全、监狱警察的执法素质、劳动场所的环境布置、罪犯的劳动安全保障、监狱的文化建设等等对罪犯而言,这样一个公开、公正、平等、文明、安全、和谐、尊重的更真实体验和感受的具体保证措施和细节,《监狱法》并没有对此作出相应的硬性规定和解释,导致各监狱在具体执行中因改造“硬环境”的不同而产生较大的回旋空间,重视程度不一:现代化文明监狱与普通监狱不同,规模大的监狱与规模小的监狱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监狱与经济落后地区的监狱不同,东部地区的监狱与中西部地区的监狱不同,城镇监狱与偏远监狱不同。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的日新月异,在今天监狱经济不断向前发展、罪犯劳动改造的“硬环境”不断得到优化改善的同时,要最大化的实现监狱工作的重要价值追求---首要标准,罪犯劳动改造更多更重要的是要把精力和重心放在劳动“软环境”的营造和建设上,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让罪犯“有尊严的改造”更加有法可依,更有能力保证。

三、罪犯劳动改造“软环境”的现状透视

(一)监狱立法上的不完善使罪犯鲜有尊严

1、监狱经费保障不足,为追求经济效益罪犯劳动改造目标被异化

《监狱法》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等等。可是现实中监狱经费预算执行标准偏低,不能满足监狱正常运转的客观需要,在这种情况下,监狱为了弥补经费缺口,不得不给基层监区下达经济创收指标,利用罪犯的生产劳动为监狱的行刑活动强加了利益驱动的“指挥棒”,在“创收”过程中引发了反作用,即弱化了罪犯劳动的矫治功能。而监区为了完成任务不得不提高罪犯的生产强度,变相延长劳动时间。这种任务过重、时间过长的劳动改造方式,占据了罪犯接受学习教育的时间和空间,有尊严的改造难以达成。

2、狱务公开力度不够,社会监督范围过窄

现实中,大多数监狱的狱务公开内容和范围不宽,仅限于三公开(服刑人员考核情况公开、条件指标公开、办理程序公开)“两公示”(监区、监狱在确定名单后公示),而对社会较为关注的罪犯伙食、卫生、医疗、狱政设施、劳动时间等问题,则过多地强调监狱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性,没有透明度,使社会对罪犯在接受改造过程中的尊严和合法权益的是否得保障,无法做到主动有效监督。

(二)监狱执法中的瑕疵使罪犯难以尊严

如重生产轻改造,表现在组织罪犯劳动的目的、管理过程、劳动时间和强度上指导思想偏差以及产生此状况的原因:如罪犯级别处遇没有真正的从政策层面上固定下来;民警的思想僵化,没有跟上时代要求,综合素质不高,管理能力、执行力不强;在执行惩罚与改造的监狱工作方针时重在限制罪犯自由及劳动惩罚,而没有从思想层面重塑其信仰,使其理清罪恶感,对国家和社会有亏欠和内疚感,加速其自我改造;没有为罪犯提供实用性强、社会需求量大、就业率高的真正的职业技能培训等等。

1、部分民警观念滞后,素质偏低,履职能力不强

在依法治监全面推行、“首要标准”贯彻落实的新形势下,有的民警对“首要标准”理解不透,“人治”观念仍然浓厚,对罪犯只谈惩罚不讲改造,只讲义务而忽视权利;有的民警疏于学习,业务水平低下,对劳动现场管理过多地依赖“拐棍”,罪犯的劳动时间不够透明,劳动任务没有等级管理,罪犯的级别处遇也欠考虑,缺乏直接管理罪犯的能力;有的民警谈话教育千篇一律;部分民警大局意识淡薄,责任感不强,“做一天的和尚撞一天的钟”,执法水平和能力难以适应现代监狱工作对警察的执法素质要求。

2、罪犯作为“犯人”的属性被强化,难以享受平等对待的尊严

长期以来重打击、轻保障的传统观念,使监狱在行刑活动中过多地强调罪犯的“囚犯”意识,而淡化了罪犯作为“人”的自然属性,将其物化、客体化、工具化。鲜从罪犯此时陷入犯罪的深渊,接受惩罚和改造,在精神上更需要一双双热忱、真挚的手来挽救他们的角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罪犯更多的理解、关心和帮助,刑事司法中的人本精神在实践中难以得到体现,罪犯更难享受作为人应有的礼遇。

3、现行的罪犯计分考核有失公平,使罪犯无法尊严

以广西监狱系统为例。现行的计分考核每月人均奖励分为2.5分,每月每人基础分为1-1.5分,余下分数拿来竞争,形式上实现了社会主义的“多劳多得,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看似很“公平、合理”,但实质上其引导和造成的是你欺我诈、弱肉强食的现状:罪犯间交换产品、偷工减料以占鳌头,不择手段弄虚作假,以获取每月监区的最高奖励分6分。实际上,能获高奖励分,在减刑幅度和速度上都占优势的大多是年轻和劳动力强的罪犯,而次劳动力罪犯、老弱病残罪犯的减刑由于劳动产值低下则遥遥无期。

(三)自然环境和文化氛围对罪犯潜移默化的影响缺乏保障

虽然劳动只是惩罚改造罪犯的手段之一,但实践中监狱却放大了罪犯劳动的价值,而忽视自然环境和文化氛围对“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的矫正作用。就目前大多数监狱而言,美化环境、文化建设仅限于为应付上级检查而摆放的几盆花草,只有重大节日才能举办的几场娱乐活动和比赛等,没有长期性、常规性的时间和物资保障。

四、罪犯劳动改造及其重新回归社会的良性劳动“软环境”之构建

(一)更新观念,提高警察执法素质,营造罪犯有尊严改造的执法氛围

监狱工作归根结底要靠监狱人民警察来完成,监狱工作成效的高低,罪犯改造效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贯彻落实“首要标准”,提高警察的执法素质,就必需开展专题教育更新思想观念,再从组织上、业务上大力加强警察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和专业化建设,努力造就一支忠诚可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秉公执法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只有监狱警察观念更新了,才能为公正文明执法打下思想基础,才能为罪犯营造有尊严的改造氛围。

(二)以人为本,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享受平等对待的尊严,实现监狱安全与社会稳定

一个社会之中,由于自然、历史或社会的原因,总是存在着许多差别和不平等:有些人富裕,有些人贫穷;有些人掌握着公共权力,更多的人成为管理的对象;有些人掌握着话语权,有些人却只能消费专家或大众媒体所生产、传播和宣传的知识,等等。这种社会的差别与不平等与世俱来,而且在可见的将来也永远不会消失。存在着社会的差别或不平等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的相互隔阂、排斥和歧视,这样就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威胁每一个社会群体、每一个人的尊严和幸福。社会如此,监狱这个小社会也不例外。

世界已经进入一个以人为本位的时代,任何一项政策和措施的制定,都不会以某个集团或某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当以尊重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监狱法》也应在维护和尊重罪犯尊严基础上作出相应的修改与完善。要求监狱在劳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尽可能地淡化罪犯个体不同,出于对罪犯人格的尊重,出于有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基础,树立起平等对待罪犯的行刑理念,创造条件让罪犯在劳动中团结合作、相互帮助、共同学习、一起进步,加强罪犯之间交流、理解和对话,培植其共同的改造意识、价值与理想,构建休戚与共的命运感,使其充分享受到来自监狱平等待人的尊严。如此,随着时间的推移,罪犯就会更深刻地领会到创造一个公正、平等、和谐的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就会更懂得尊重、理解和关怀等社会态度,从而能够减少对于差别和不平等的极端情绪,最大限度地防止重新犯罪,最终实现监狱的安全与社会的团结和谐稳定。

(三)了解罪犯,尊重差异,科学合理制定生产定额,使罪犯在劳动细节中体验尊严

每个罪犯都有自己独特的成长经历,先天遗传的不同,家庭环境的各异,身体素质的好坏,劳动技能的高低,年龄大小的不一,都要求监狱对其进行劳动改造的方式、分配的生产定额也应有所不同,让劳动改造罪犯的惩罚和矫治功能都发挥最大作用。

在对罪犯劳动改造实践中,笔者认为,监狱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罪犯个体差异,以分监区为单位,采取先进带落后,和谐共提高的劳动互助模式,并分别以罪犯生产效率的高低制定与个体差异相适应的奖罚制度,适时开展劳动互助竞赛,明确细化每个时段的生产目标。任务越小,目标越明确,罪犯就越容易达到,整个劳动生产氛围也会因此变得紧张而活泼。如此,“师”“徒”在互帮互学中,罪犯很容易找到成就感、归属感,生产积极性就会越来越高,合作意识也会逐渐增强,罪犯与罪犯之间的生产效率差距也就会日渐缩小,罪犯的改造信心自然倍增。“信心就像太阳,充满光明和希望”。③对罪犯而言,树立了改造信心,就意味着与亲人团聚的距离更近了一步。而对监狱发展经济来说,罪犯有了改造信心,生产效率和监狱经济整体水平就会呈现共同前进的格局,罪犯也会在劳动互助的细节中体验到尊严与快乐。

诚然,在国家给予的经费保障尚不足以维持监狱工作正常运转的情况下,组织罪犯劳动发展监狱生产,弥补经费缺口仍是对监狱生产赢利能力的刚性要求。然而,根据《监狱法》规定,组织罪犯劳动只是惩罚罪犯的手段之一,必须正确处理劳动与惩罚的关系。在“把刑释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狱工作的首要标准” 的今天,对罪犯的劳动改造要时刻明白罪犯也是人,不能一味的强调惩罚,忽略其在劳动中享有的尊严及合法权益。因此,我们更要科学、准确地界定监狱发展生产的意义,在深入了解罪犯个体差异、尊重差异的基础上,以立法的形式为劳动改造不同层次的罪犯提供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四)加大执法透明度,增强罪犯尊严保障,促使罪犯在希望中改造

 

近年来,因个别警察的执法不公,导致罪犯顶撞警察、行凶、脱逃、哄监闹事等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监狱执法形象和安全稳定。实践经验表明,监狱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一言一行,时时刻刻都受到罪犯关注,任何不公正的执法行为都会让罪犯产生情绪波动,甚至会导致个别有脱逃思想的罪犯铤而走险。作为监狱执法主体的监狱警察,要做到清正廉洁、公正执法,阳光执法,用自己高尚的人格魅力教育和影响罪犯:一要文明执法。对有抗改情绪和落后层的罪犯不打不骂,充分运用语言技巧,采取位置互换的方式耐心说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戒之以规,导之以行,消除其对立情绪,促其认罪服罪、安心改造。二要公正执法,加大狱务公开的力度。事实上,罪犯及其亲属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日常考核等内容最为关心,监狱警察要公平公正,严格依法办事,如果执法不公,会使罪犯感到悲观失望,对改造丧失信心而产生消极思想。“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对监狱执法而言,只有警察文明科学、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