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国家不断提高国民社会、医疗保障的覆盖面入手,分析当前罪犯医疗保障的状况,并从立法及筹集罪犯医疗保障基金入手,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罪犯医疗保障机制。
关键词:罪犯 医疗保障 研究
社会保障与一个国家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密切相关,与民生事业和社会财富分配密切相关,其宗旨在于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与增进国民的终生福祉。为罪犯提供健康保障,涉及人道主义和人权等诸多问题,它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反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部分。在社会日益发展的今天,不断改善罪犯生活卫生条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笔者认为,罪犯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将罪犯疾病治疗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制,应该进入决策部门及决策者的视野,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一、将罪犯疾病治疗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一)全民皆保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安全制度,它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网”和“减震器”,是一个国家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民医疗保障制度是为公民在出现疾病风险时提供资金保障而建立起的一道健康安全网,它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根据2009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要全面覆盖到城乡居民,“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精神,自2009年4月份启动医改以来,至2011年05月30日,全国城乡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人数已经迅速达到12.6亿人,超过总人口的90%,在此基础上,2012年2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又提出,在“十二五”期间,要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工作,并提出到2015年国家对参保人员的医保补助将标准将达到每人每年360元。罪犯是因触犯刑律而受到法律惩处的公民,它虽被剥夺了自由等权,但法律并没有剥夺他们的健康权,他们不应该是被抛弃在社会之外。从《刑法》相关规定可知,我国年均几百万人的押犯,绝大部分的罪犯最终还是服完刑期后重新回归社会,建立罪犯医疗保障机制,为罪犯筑起一道医疗保障制度,它是确保人人享有充分的健康保障的体现,它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标志,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是减轻监狱负担的需要。
罪犯的健康权是罪犯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护。当前监狱医疗经费保障严重不足,罪犯疾病治疗费用问题是困扰监狱实际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区罪犯医疗经费的来源,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列支于罪犯改造经费的罪犯医院补助经费,为罪犯每人每月30元,用于监狱医院用品购置补助费、监区医务室建设补助费等,第二部分为列支于罪犯生活费其他生活费的罪犯医疗费,2007年前的标准为每名罪犯每月8元,2007年后有所提高,国家对罪犯被服费、其他生活费拨款为罪犯每人每年500元,明确规定其他生活费所包含罪犯医疗费、杂支费、罪犯食堂水电费、日用品补助费几大块中罪犯医疗费是开支的重点,罪犯医疗费日常按需支出年底统一平转。从硬件上看,多数监狱医院为一级甲等医院,部分监狱医院还达不到这个级别,设备更新滞后,设施简陋,药品及急救器械不全的情况比较普遍。据笔者了解,除总医院新康监狱外,广西多数监狱医院配备的硬件措施仅限于X线、B超、心电图检查三大件,如需做血常规、CT等检查,均需要到地方医院进行。从软件上看,监狱医院工作人员相当一部分都是中专或大专毕业,有限的财政拨款使得这些医务人员平时进修的机会较少,临床经验相对欠缺,知识老化、技术水平偏低,医务人员流失现象普遍,在职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由于设备及技术力量不够,多数监狱医院仅能处置一些较为简单的诸如感冒之类的疾病,稍有大病疑难病症,监狱医院不得不将罪犯推向地方医院。以笔者所在的监狱为例,2009年监狱有7名病犯外出住院治疗,罪犯医疗费支出为397309元,2010年由于病犯、重大疾病的增加,当年监狱有22名罪犯外出住院治疗,约10名罪犯到地方医院检查,当年监狱医疗费支出为613376元,如按照2007年前国家财政为监狱拨款的罪犯医疗经费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我监狱每年拨款约为288000元,该项已严重超支,如按2007年的拨款标准,因随病犯、重大疾病的增加及药品价格高涨及检查费用的日渐增加,罪犯医疗费挤压罪犯生活费其他费用的现象日趋突出。
(三)是减少狱内医患冲突的有效措施。
现在的罪犯及家属在医疗上常常提出过高的要求,他们认为只要一进监狱就是监狱的人,罪犯生什么病都得给治疗。有的罪犯或家属甚至提出要用珍贵药品及先进设备检查治疗。当过高的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时,有些罪犯或犯属就四处上访告状,或捏造事实到互联网,说监狱侵犯人权。有些罪犯,虽然监狱尽心尽力,已经提供尽可能的治疗,但最终没能挽救其生命,一些犯属置监狱的努力于不顾,仍然不依不挠要求监狱承担“责任”。有些罪犯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但为了让监狱承担医疗费用,就是不同意保外就医。有些罪犯已经刑满释放,但要求监狱承担继续治疗的费用,否则就想尽办法纠缠、要挟监狱。处理这些纠纷,分散了监狱的精力,影响了正常的工作,有些甚至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2011年5月7日,笔者所在监狱北海籍罪犯王某某,因脑梗塞被移送到鹿寨县人民医院脑病科重症抢救室抢救,监狱建议王犯家属将王犯保外就医回户籍所在地治疗,但王犯家属以“回家的路太远,没有钱治疗”为由,拒绝办理保外,并说“如王犯因抢救无效死亡,同意监狱将其尸体就地火化”。王犯在鹿寨抢救23天后被移送到新康医院,至10月5日终因功能衰绝死亡,王犯从住院到死亡整个过程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监狱为王犯支付的医药费接近20万元。按照社会医院正常的做法,如此状态下的王犯本已被医院建议“离院回家待处理后事”。由于《监狱法》对罪犯基本医疗保障缺乏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对罪犯的医疗保障应当保障到何种程度监狱没有相应的底线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医疗纠纷,监狱也不得不无限制地免费提供给罪犯,以致出现有限的医疗经费财政保障承担着无限的罪犯医疗保障需求,医疗经费严重超支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监狱为了让医疗经费不致超支太多,出现了对罪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在引发矛盾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罪犯人身权利的保护。
(四)是构建和谐社会,稳定罪犯改造情绪,解除其后顾之忧,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
生存是人的本能,减刑和健康自始至终是罪犯服刑期间关注的焦点。笔者曾在某重刑犯监狱进行过一次抽样调查,在调查的500人中,健康状况良好和一般的分别占21.6%和47.8%,这部分罪犯服刑期间关心的重点是多拿奖励分,尽快减刑回家。有慢性病和传染病的分别占23.2%和5.2%,残疾人占2.2%,占总数30.6%这部分病残人员对健康的关注优于别的需求,他们希望监狱改善伙食,改善医疗条件,并对选择工种、缩短劳动时间、降低超产标准、提高超产报酬、改善劳动环境、保外就医等方面有较强烈的需求,其中要求监狱改善医疗条件的占病残人员的74%,要求缩短劳动时间的占56%,要求保外就医的占45%,要求监狱能多给他们一些去狱外看病的机会56%。正因为身体有了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面对监狱这种缺医少药的状况,这部分病残罪犯整日忧心重重,无心改造。因此,从稳定罪犯改造情绪的角度出发,将罪犯疾病治疗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制,对于提高罪犯改造的积极性,稳定监内改造秩序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加强监狱医疗保障体制和机制建设的对策措施
监狱医疗保障涉及多因素、多部门的一项系统工作,罪犯医疗保障既不能逾越现实又必须现实可行,为解决罪犯医疗保障不力的局面,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一)完善罪犯医疗保障的相关立法工作。
《监狱法》是监狱开展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监狱法》经过十多年的实施,部分条文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很好适应监狱工作改革发展需要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尽管该法第54条规定:“罪犯的医疗卫生保健列入所在地的卫生、防疫计划。”由于立法规格不高,它除对监狱有约束力外,现实工作中,因它对卫生、社会保障等部门没有利益上的依存关系,对于他们《监狱法》的相关规定处于可有可无的处境,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当前国家对《监狱法》的修订已提上议事日程。笔者认为罪犯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社会保障是国家最重要的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