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2012年5月建立了专职审(诉)前社会调查员队伍,全面实施审(诉)前社会调查员制度和社会调查异地指派制度,进一步保证了调查的公平性、公正性,提高了社会调查质量,为法院、监狱等委托单位提供客观、公正的调查建议。该市2012年共接受审(诉)前委托社会调查848件,其中法院审前社会调查693件,监狱假释前调查 140件,保外就医前调查15件。通过深入村(社区)、工作单位开展严格细致的调查,对被告人是否适合非监禁刑做出科学严谨的评估,出具的社会调查反馈函均得到人民法院和监狱的采信,采信率达99.5%以上。由于提前介入社区矫正环节,使社区矫正人员自觉到司法所首次报到率达到了99.8%,提高了社区矫正质量。
一是建立专职社会调查员队伍。针对参与进行社会调查工作的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人员构成复杂这一情况,为规范全市社会调查员队伍,保证社会调查质量,2012年3月底,诸暨市司法局党组研究决定,从局机关和27个乡镇(街道)司法所中选取了58名司法行政干部,赴浙江警官职业学院进行了持证前业务培训;经过组织统一考试、综合评定,建立了一支专职社会调查员队伍,全面实行调查员持证上岗制度。凡是没有取得诸暨市社区矫正审(诉)前社会调查资格员证书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得为主进行社会调查,只能协助取得证书的社会调查员从事相关辅助性调查工作。
二是强化社会调查员教育管理。该局以不断提高办案效能和调查质量为宗旨,以规范执法行为为基础,以预防不正之风、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为目标,定期对调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廉政警示教育。2012年以来,该局共组织社会调查员培训5次,切实提高了调查员队伍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确保了社会调查质量,规范了调查程序,加强了调查员队伍执行力。
三是实施社会调查异地指派制度。由户籍地司法所进行社会调查,错综复杂的实际情况,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公平。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确保调查的真实性,该市矫正办结合工作实际,实行社会调查员异地指派原则,主要采取两种方法进行:一种是针对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指派基层司法所进行调查可能会出现问题的案件,由市矫正办指派司法局矫正科工作人员直接进行调查;另一种是由司法局矫正科指定司法所为主调查,被调查人所在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相关司法所协助进行调查。异地指派原则增加了被调查人托熟人、找关系的难度,有效地排除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推进了社会调查工作的规范性。
四是提升了队伍素质和调查公信力。该制度运行以来,该市58名审(诉)社会调查员都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案,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一人出现“吃、拿、卡、要、报”等违规现象,切实提高了各自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进一步强化调查员队伍的法制意识和防腐倡廉意识。该制度确保了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案件过程中,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循私舞弊,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被调查对象,保证调查案件的科学性、客观性,保障了审(诉)前社会调查案件依法、公正、及时处理,有力地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建立专职社会调查员队伍。针对参与进行社会调查工作的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人员构成复杂这一情况,为规范全市社会调查员队伍,保证社会调查质量,2012年3月底,诸暨市司法局党组研究决定,从局机关和27个乡镇(街道)司法所中选取了58名司法行政干部,赴浙江警官职业学院进行了持证前业务培训;经过组织统一考试、综合评定,建立了一支专职社会调查员队伍,全面实行调查员持证上岗制度。凡是没有取得诸暨市社区矫正审(诉)前社会调查资格员证书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得为主进行社会调查,只能协助取得证书的社会调查员从事相关辅助性调查工作。
二是强化社会调查员教育管理。该局以不断提高办案效能和调查质量为宗旨,以规范执法行为为基础,以预防不正之风、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为目标,定期对调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廉政警示教育。2012年以来,该局共组织社会调查员培训5次,切实提高了调查员队伍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确保了社会调查质量,规范了调查程序,加强了调查员队伍执行力。
三是实施社会调查异地指派制度。由户籍地司法所进行社会调查,错综复杂的实际情况,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公平。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确保调查的真实性,该市矫正办结合工作实际,实行社会调查员异地指派原则,主要采取两种方法进行:一种是针对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指派基层司法所进行调查可能会出现问题的案件,由市矫正办指派司法局矫正科工作人员直接进行调查;另一种是由司法局矫正科指定司法所为主调查,被调查人所在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相关司法所协助进行调查。异地指派原则增加了被调查人托熟人、找关系的难度,有效地排除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推进了社会调查工作的规范性。
四是提升了队伍素质和调查公信力。该制度运行以来,该市58名审(诉)社会调查员都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案,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一人出现“吃、拿、卡、要、报”等违规现象,切实提高了各自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进一步强化调查员队伍的法制意识和防腐倡廉意识。该制度确保了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案件过程中,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循私舞弊,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被调查对象,保证调查案件的科学性、客观性,保障了审(诉)前社会调查案件依法、公正、及时处理,有力地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