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鹿州监狱根据监狱实际,依法和科学处理生活垃圾,将环境卫生工作逐步推行社会化管理,取得良好的综合成效。
根据监狱工勤人员比较紧缺、历年来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相对落后和比较浪费人力物力的实际,2010年6月开始,鹿州监狱将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社会化管理。
具体做法是:
一、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有关规定见附注),依法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二、监狱与所在地的鹿寨县环卫站签署协议,监狱劳动服务公司支付相应的垃圾处理费用,环卫站每天定时派人派车全部清运垃圾到地方垃圾站统一处理。
三、监狱积极配合环卫站开展工作。按标准化文明监区工作要求,做好关押区生活垃圾集中在指定场所,同时教育警察职工自觉按设定的垃圾池或垃圾桶存放生活垃圾,形成人人讲卫生的习惯,也方便环卫站清运垃圾。
从2012年初开始,鹿州监狱进一步将监狱办公区和警察职工生活区的花草及树木护理、打扫环境卫生的工作推向社会化管理:与地方清洁公司签订协议,监狱服务公司支付相应费用,清洁公司派出人员分地段承包,及时和按质量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到目前,监狱环境卫生工作得到外来人员、监狱警察职工和服刑人员的好评,监狱于2012年成功创建区直机关文明单位,并实现了建监60年来无重大役情发生、无一般流行疾病交叉感染事情发生的工作目标。
生活垃圾处理和相关环境卫生工作的社会化管理,符合监狱工勤人员少的实际,减轻了费用开支,也推进了监狱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社会化进程。
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下,省略号处文字省略: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