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司法局严把社区矫正入口关

时间:2013-01-30信息来源:蓬安县司法局作者:

蓬安县司法局在社区矫正过程中,首先注重矫正人员报到在整个矫正过程中的作用,夯实第一步,严把社区矫正入口关。

社区矫正人员张某某,女,四川省蓬安县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1月22日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张某某报到之初,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了解到该犯户籍已由蓬安县迁往南充市顺庆区、在顺庆区购买了住房、将长期在顺庆区生活等实际情况后,立即向决定机关蓬安县人民法院说明了情况。决定机关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和社区矫正人员本人的申请,遂将该社区矫正人员改由南充市顺庆区司法局执行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时,县司法局对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和矫正人员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认真审查,做到依法管辖。对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 限期报到证等材料和现在实际居住地进行严格认真审核,依照《刑法》、《刑诉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服刑人员是否属于本辖区管辖,确保享有合法的管辖权。对于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社区矫正人员,蓬安县司法局则坚持“依法、合情”的原则,在矫正人员报到之初主动与决定机关进行联系、沟通,根据矫正人员的实际居住情况等,商定具体的执行、监管机关,这样既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了监管,又人性化方便了社区矫正人员的生产、生活,从源头上防止了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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