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学习和社区劳动管理工作

时间:2013-02-02信息来源:浙江省司法厅作者:

日前,诸暨市社区矫正办制定并下发《诸暨市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学习和社区劳动暂行规定》,明确“四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工作,通过教育学习和社区劳动增强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增强集体观念、纪律意识和为社会服务的观念。
  一是明确规定司法所工作职责。作为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劳动活动的主体单位,各司法所在每年年初时制定本年度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学习和社区劳动计划,在年底考核前上报工作总结,计划和总结均报市矫正办备案;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劳动建立档案,每年组织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劳动分别不得低于二次。
  二是明确规定教育学习劳动时间。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回归社会的过程中,参加由当地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劳动,在册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在册的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劳动不少于八小时。
  三是明确规定请假制度。社区矫正人员必须认真参加教育矫正和行为矫正,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劳动的,必须书面先向服刑地司法所请假,报市矫正办同意后方可。
  四是明确规定遵守无报酬制度。开展社区劳动不得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报酬,也不需向社区矫正人员支付任何报酬,组织教育学习和社区劳动所需的材料和劳动工具等必要经费在社区矫正专项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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