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对罪犯的构成进行科学分类,是有效开展罪犯分类矫正工作的前提。本文提出对监狱押犯进行基于矫正意义上的分类标准,并以罪犯服刑期间和罪犯犯罪动机作为切入点,提出建立以“分期划段”式矫正体系为横轴、“激励矫正”为竖轴的坐标式罪犯分类矫正模型。
主题词:罪犯;构成;分类;激励;矫正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犯罪活动日益增多,其犯罪手段和危害也更加恶劣,直接造成监狱押犯构成日益复杂,刑罚执行成本不断攀升,矫正难度不断增大。为贯彻落实“首要标准”,提高教育改造罪犯质量,有效降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对罪犯构成进行科学分类,并建立相应的分类矫正模型就显得更加必要而日益紧迫。
一、罪犯构成分类
(一)罪犯构成的概念
罪犯构成也叫罪犯结构,是指罪犯群体组合的各种指数及比例关系情况[①]。一般地,罪犯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罪犯的构成是一个动态的发展变化过程,受经济发展、政治形势、社会风气、“严打”力度的直接影响。了解和分析罪犯构成情况,对罪犯这一特殊群体进行科学分类,是把握罪犯群体情况的基本渠道,同时也是开展罪犯分类矫正的前提和基础。
(二)罪犯构成分类标准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按罪犯的犯罪类型和对罪犯的刑罚执行来对罪犯构成进行划分。
1、基于犯罪法学意义上的罪犯构成划分[②]
(1)依犯罪行为有无违反社会性(反道德性),可以将罪犯分为自然犯罪罪犯与法定犯罪罪犯。
所谓自然犯罪罪犯,就是指那些犯下了违反人类道德、具有反社会性的行为的罪犯。这类罪犯的犯罪行为,由于从根本上说违反了人的本性,所以无论在任何社会,任何政治制度之下,自然犯罪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都会被处以相应刑罚,例如杀人犯、盗窃犯等。
所谓法定犯罪罪犯,就是指罪犯的犯罪行为本身并不一定具有反社会性、反道德性,只是因为法律上规定这种行为应受到一定的处罚,因而构成犯罪,成为罪犯。这类罪犯的犯罪行为,往往由于国家行政管理上的需要而被规定为犯罪。因此,这类犯罪通常没有固定的标准,而是依照国家政治形势的变动而变更,或者依照国家政策的变更而改变,例如一些政治性的犯罪(如“法轮功”、“全能神教”等特殊罪犯)。
(2)依罪犯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定权益,可以将罪犯分为侵犯个人法定权益罪犯、侵害社会法益罪犯及侵害国家权益罪犯。
所谓侵犯个人法定权益罪犯,是指那些实施绑架、伤害等犯罪,对个人生命、身体、名誉、个人财产等造成不法侵害的罪犯,如绑架犯、杀人犯等。
所谓侵害社会法益罪犯,是指那些对公共利益、社会风气、公共信用等进行不法侵害的罪犯,如放火犯、决水犯、走私犯等。
所谓侵害国家法益罪犯,是指那些实施了危及国家存亡、国家权力及职能的犯罪行为的罪犯,如叛逃犯、间谍犯等。
(3)依罪犯的犯罪性质,可将罪犯分为财产型罪犯、暴力型罪犯、智能型罪犯、风俗型罪犯与破坏型罪犯。
所谓财产型罪犯,是指那些以非法手段获得他人财物的罪犯,例如盗窃犯、抢劫犯、抢夺犯等。
所谓暴力型罪犯,是指那些以自身强暴力量或借助于器具等实施犯罪的罪犯,如杀人犯、强奸犯等。
所谓智能型罪犯,是指那些运用智谋和技能进行犯罪的罪犯,例如诈骗犯、伪造犯等。
所谓风俗型罪犯,是指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善良风俗的罪犯,如赌博犯等。
所谓破坏型罪犯,是指实施爆炸、投毒、放火、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犯罪行为的罪犯,如爆炸犯、投毒犯等。
2、基于刑事处罚意义上的罪犯构成划分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等五种,而附加刑则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三种。
我们还可以根据犯罪人所受刑罚的种类组合,可以将罪犯简单分为单一犯和多元犯。
所谓单一犯,即是指承受单一类型刑罚的罪犯,主要有罚金犯、管制犯、拘役犯、剥夺政治权利犯、有期徒刑犯、无期徒刑犯、死刑犯(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等。
所谓多元犯,即是指承受多种类型刑罚的罪犯,一般由以上主刑中的一种,加上附加刑中一种或两种或三种构成。当然,由于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多元犯也可以全部由两种或三种附加刑构成。这种关系我们可以借用简单的数学公式予以表示、说明(见式1-1)。

以上两种基于犯罪类型和刑罚种类上对罪犯构成的划分方法虽然在法学理论研究中有着重要作用,但对于矫正(或改造)[③]罪犯的指导意义并不大。
为此,我们应该更加重视第三种罪犯构成的划分标准(方法)――基于矫正(或改造)意义上的罪犯构成划分:
3、基于矫正(或改造)意义上的罪犯构成划分
无论对罪犯判以何种刑罚,其最终的、具体的刑罚执行均要依靠专门的国家刑罚机构――监狱来实施。当前,我国监狱工作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由此可见,将罪犯收监关押的目的不仅仅是预防罪犯再行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而是要把不合格的社会成员――罪犯,通过一定的程序、途径、方法和手段,转变其与当前社会道德、法律等不相容纳的思想、行为,使之重新成为一名合格的社会成员,实际上就是一个“公民-罪犯-公民”的过程(见图1-1)。

为实现将一名对社会有害的罪犯改造为无害于社会和他人的守法公民这一目的,对罪犯进行科学的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教育(简称“三分”)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基于矫正(或改造)意义上的罪犯构成,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标准:
(1)按罪犯主体人口学(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等)资料划分,一般可以分为男犯、女犯,成年犯、未成年犯、老年犯,汉族犯、少数民族犯,本地犯、外省籍,职务犯、非职务犯(见表1-1)。其中,少数民族犯还可细分为藏族犯、蒙古族犯、回族犯、彝族犯等等,职务犯还可细分为贪污罪犯、受贿罪犯、滥用职权罪犯、玩忽职守罪犯等等,非职务犯还可细分为农民犯、工人/kindeditor4.04/jsp/editor_index.jsp#_ftnref2">[②]此部分内容,参考了互联网络“百度・知道”.cnprison.cn/bornwcms/kindeditor4.04/jsp/editor_index.jsp#_ftnref3">[③]出于引用和行文考量??者视该词与“矫正”一词互为同义词,并可相??]王泰编:《狱政管理学》,法律出版社,1999.P129.
[⑤]浙江省乔??三期九段”教育改造新体系的探索与实践》,犯罪与改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