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戒备等级关押模式与行使监狱职能的思考

时间:2013-02-20信息来源:广西区宜州监狱作者:

 狱政管理学重点课题论文

 

【摘 要】:我国现行混合关押模式存在的不足:不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利于开展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教育;不利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的质量;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加大改造难度;不利于节约行刑成本,造成管理资源的浪费。设置戒备等级监狱的积极作用:有利于监狱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降低监狱的行刑成本;有利于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戒备等级管理制度下的监狱职能:安全稳定是前提;队伍建设是动力;和谐友爱是关键;合理流动是抓手。设置戒备等级监狱的几点思考:三个戒备等级;统一建设标准;明确关押对象:合理配备警力;不同管理方式。

【关键词】:监狱  戒备  模式  思考

 

建国以来,随着民主法治的进步,我国监狱管理制度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初步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监狱管理制度。然而由于监狱布局的不尽合理以及对罪犯的分类关押还不够科学,使我国大部分监狱现行的集中型、混押型的监狱管理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行刑专业化、社会化的需要,导致监狱正确执行刑罚,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职能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给监狱管理带来诸多的隐患。为此,创新监狱管理模式,设置监狱戒备等级制度,是中国监狱改革的重大举措,它意味着我国的监狱管理模式逐步和国际社会先进的行刑理念接轨。在此,笔者想从以下四个问题再做些粗浅的探讨:一是我国现行的混合式关押管理模式有哪些不足?二是设置戒备等级监狱有什么积极作用?三是戒备等级管理制度下的监狱职能到底应该是什么?四是设置戒备等级监狱的几点思考。

一、监狱现行的混合关押管理模式存在的不足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在押人员最为密集的监管场所。我国现行的“混合型”关押模式,表现在一所监狱往往同时收押了重刑犯、累犯、惯犯、轻刑犯和初偶犯等多种类型的罪犯。这种混合关押模式的积极作用不可否认,但是随着押犯构成的变化,这种管理模式存在的不足也日益显现,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监狱执法、狱政管理、罪犯教育改造等工作的发展,削弱了监狱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职能。

(一)不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监狱中的具体运用是:对待罪犯,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有度,区别对待。我国大部分省份的监狱还没有根据罪犯人身危险性进行分类,而是“混合”关押。这样的关押模式下,管理上很容易一刀切,对所有罪犯的管理要么都比较松,要么都比较严,对危险性较低的罪犯和危险性较高的罪犯在管理上区别不是很大,导致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容易引发罪犯脱逃、暴狱、袭警、凶杀、劫持人质等重特大恶性事件,对社会安全稳定大局构成重大威胁。

(二)不利于开展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教育。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教育是《监狱法》明确规定的“三分”工作。当前,我国的监狱虽然普遍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但未根据罪犯类型实施戒备等级关押,使“三分”工作缺乏必要的基础和条件,从而使监狱的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和分类教育工作难于有效开展,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不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

(三)不利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的质量。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更是如此。监狱的本职职能是正确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有效的矫正和改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从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率,这也是衡量监管改造工作的“首要标准”。目前,我国对罪犯主要是根据性别、年龄、刑期长短、犯罪类型等自然状态进行简单的分类、分级管理。这样的“粗放式”分类和“一刀切”管理模式,已经不太适应监管改造工作的要求,更不利于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不同犯罪类型和不同刑期的罪犯,在同一环境、同一管理模式下进行改造,难以科学施教,直接影响教育改造手段和改造质量的提高。

(四)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加大改造难度。当前,我国除未成年犯单独关押外,不管在成年男犯监狱还是在成年女犯监狱,罪犯身份没经过严格甄别,就把不同刑期、不同犯罪类型和不同年龄的罪犯同时关押在一个监狱。不同类型的罪犯之间频繁接触,有相当一部分罪犯对个人行为的认知程度较低,对他犯行为举止、言谈缺乏应有的辨别能力,易滋生盲从心理,产生从众行为,增加了罪犯之间恶习相互感染和传授犯罪方法的机率,加深罪犯恶习,重新犯罪的机率增加。有的监狱监管不到位,出现个别罪犯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逐渐形成“牢头狱霸”,使改造难度进一步加大,发生监管安全事故的机率升高。

(五)不利于节约行刑成本,造成管理资源的浪费。在混合关押模式下,一所监狱往往关押着多种类型的罪犯,不同类型罪犯的人身危险程度和主观恶习程度差异较大,不同罪责轻重、刑期长短的罪犯在同一模式下改造,对危险性低的罪犯本应侧重自主管理,但监狱却投入了较大的警力和物质保障,而对危险性高的罪犯则没有相应的投入来保证安全,在警力部署、关押条件、管理方式上仍等同于一般罪犯,使管理界线不明而呈现交错状态,出现管理“盲区”,容易导致脱逃等监管事故的发生。无形中增加监管成本,造成刑罚执行资源的浪费。

二、设置戒备等级监狱的积极作用

设置戒备等级监狱的积极作用,从理论的角度讲,就是实行戒备等级关押的法理依据,推行戒备等级关押,积极作用很多,在此笔者谈四点积极意义:

一是有利于监狱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是世界上监禁押犯较高的国家,虽然我国监狱工作从整体上看,在刑罚指导思想、罪犯管理、尊重罪犯人权等方面是比较先进和有中国特色的。但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刑罚执行资源方面还是比较匮乏,和世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再加上我国的行刑理念相对传统、落后。面对这样一个错综复杂的局面,设置监狱戒备等级的重大改革举措,是刑罚执行资源科学合理配置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把有限的刑罚执行资源配置到适合其运行的机制中去,形成资源优化配置、资源有效得到利用的良性循环,取得资源配置和利用最大化的效果。

二是有利于降低监狱的行刑成本。实行戒备等级关押,不仅可以使罪犯的分类更加科学,而且对不同等级的监狱在建设标准及规模、警戒设施、监管技术装备、警力配备、管理标准等方面进行按需建设,对等配置,使监狱的建设规模与改造功能相适应,更趋合理、更加科学,降低监狱的行刑成本。比如,对于只关押几百个危险性不大的短刑犯的低度戒备监狱,就没有必要建高高的围墙,森严的牢房,严密的技术监控、标准的岗楼,在警力配备上也应相对减少,这与监狱改造功能才对等对口。这样可以使“好钢用在刀韧上”,降低和节约行刑成本。

三是有利于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监狱对罪犯的惩罚改造,体现人们惩恶扬善的正义诉求。显然,监狱按照戒备等级分类关押,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里“区别对待”的原则。把那些罪大恶极、严重危害国家、危害公众安全的危险罪犯关押到高度戒备监狱里,实行最高戒备管理。在管理方式、活动范围、劳动方式等因素上明显区别于一般罪犯,使罪犯“自食恶果”,受到应有的刑罚处罚,以维护法律至高无上、不容侵犯的地位和权威。不同戒备等级监狱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着明显不同的自由度和惩罚标准要求。对于那些人身危险性不大,刑期短的罪犯,则关押在相对比较宽松的监管环境里,贯彻宽容、温和的政策,体现 “区别对待”的刑事司法政策和行刑个别化的要求,这既符合人的本性,也体现我国法律的人文关怀,从而更有助于他们改造和顺利回归社会。

四是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监狱实行戒备等级关押,使《监狱法》规定的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教育的“三分”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监狱警察可以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施动态分级处遇,为分类教育和因材施教创造基础条件,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且,在服刑期间,监狱警察随时会对罪犯的矫正质量和危险程度进行评估,使罪犯在不同的戒备监狱之间合理流动。表现好,危险性降低,可以转监,由高度戒备监狱转到中度或低度戒备监狱服刑;表现不好,危险性升高的,由低度戒备监狱转入中度或高度戒备监狱服刑。这样的合理流动,动态管理,使罪犯从切身利益出发,认识到“抗改”是没有出路的,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罪犯只有在服刑期间对未来充满希望,才有前进的动力,才会安心改造,服从管理,争取早日获得新生,回归社会,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公民。从而提高了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

三、戒备等级管理制度下的监狱职能

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法治的最高价值取向是维护社会的秩序与正义。监狱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对罪犯实施关押、惩罚和改造,为国家,为社会,为民众惩恶扬善,从而达到保卫社会、保卫人民、维护社会秩序与正义的目的,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监狱实行戒备等级关押,并不是意味着监狱职能的弱化,反而对监狱职能要求更高、更严。

(一)安全稳定是监狱行使基本职能的前提。“安全稳定压倒一切”,监狱作为关押罪犯的场所,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是前提。自从监狱产生之日起,脱逃与反脱逃,改造与反改造的对立从未停止过,各种矛盾尖锐激烈,脱逃、暴狱、袭警、凶杀、抢持人质、破坏监管秩序等事件随时可能发生,这些监管安全事故破坏性强,影响很坏,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民众恐慌四起,大大降低国家和公众对监狱维护秩序正义的期望值,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而监狱按照戒备等级分类,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罚期限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别送入不同戒备等级的监狱服刑,目的就是追求安全稳定,有效防止罪犯脱逃、闹监、暴狱、劫狱、袭警、凶杀、抢持人质等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大局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强化监狱维护社会秩序与正义的国家机器职能。

(二)队伍建设是监狱行使基本职能的动力。毛泽东同志说过:“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监狱警察是监狱职能行使的主体,是监狱的管理者和主导者,是监狱依法治监的执行者和推动者,也是现代监狱管理模式的缔造者和履行者。因此,监狱警察素质的高低直接关乎监狱现代化管理水平和现代监狱管理模式的实现程度。一个监狱的政策制度制定得再好,设计得再完美,如果监狱警察执行不好、执行不力,有章不循,循章不严,心存侥幸,那么政策和制度也会大打折扣,甚至导致监管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监狱警察工作环境的特殊,长期处于高度紧张和疲惫状态,监管压力的日益增大、工作时间的无休止性,难免让一些警察产生厌倦情绪,工作应付了事,态度消极,这种状况如果不加以重视和解决,就很难充分行使监狱职能。为此,监狱应加强警察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加大对广大基层警察进行法治理念教育和专业教育的培训力度,强化警察法治、教育、改造意识,提升警察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专业素质和技能,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警察队伍,为监狱正确执行刑罚,有效惩罚和改造罪犯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增强其通过对法律和制度的执行来推动监狱职能的行使,靠法律和制度管人管事,促进依法治监。另一方面要创新激励机制,提高监狱警察职工的福利待遇,解决其后顾之忧,让其感受到领导的关心和组织的温暖,使其安心工作,增强责任感,从而自愿全身心投入到对罪犯的惩罚与改造工作中,实现教育改造质量质的飞跃。再次要制定纠偏管理机制,一旦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混乱,有“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管理机制既发生纠偏作用,使监狱职能在一种有序的状态下良性运行。

(三)和谐友爱是监狱行使基本职能的关键。和谐社会更注重各种人际关系的和谐,友爱则是人际关系的一种理想状态,没有友爱,就谈不上关系的和谐。在监狱里,要充分行使监狱职能,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友爱至关重要,它包括警察之间的团结互助、上级对下级的理解和关怀、下级对上级的尊重与自觉服从,警察与罪犯对彼此人格的尊重、警囚和谐关系的建立等。其中和谐警囚关系的建立对监狱职能的充分行使最为重要,也最为难得,是监狱和谐关系的主要方面。和谐的本意是协调,法治则是警囚关系和谐的前提。事实上,改造罪犯是警囚双方互动的过程,要做到两者的和谐,其实就是使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平衡状态,而平衡的支撑点就是法律。监狱警察依法执行刑罚,依法行使监狱职能,罪犯依法改造,一切以法律为准则,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就会处于平衡状态。在司法惩罚与人性关怀之间做到恰当的平衡,拉近与罪犯的心理距离,让罪犯减少敌对情绪,利用公平正义的执法素养来赢得罪犯的尊重,利用亲和力与感召力来引导、鼓励、保护罪犯,共同营造警囚之间和谐相处,彼此互相尊重,诚信友爱的和谐氛围,使警囚双方形成良性互动关系,这种和谐友爱关系一旦建立,就为监狱职能的行使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从而达到意想不到的教育改造效果。

(四)合理流动是监狱行使基本职能的抓手。当前,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刑期长的罪犯越来越多,长期的监禁会使罪犯看不到未来,感受不到希望,这类罪犯就会萌生脱逃、越狱甚至自杀的冲动,很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监狱设置不同戒备等级关押,允许罪犯在不同戒备监狱之间合理流动。例如,被判处死缓、无期的罪犯,刚开始肯定会关押在高度戒备监狱,等服刑到一定阶段后,如果表现好,危险性降低,就可以转到中度或低度戒备监狱服刑,给长刑犯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监狱正是通过以罪犯的合理流动为抓手,让长刑犯在希望中改造,让其心中有个希望,心情就会飞翔,人生就有梦想,前进就有动力,促进罪犯安心改造,早日新生,回归社会,提高改造质量的目标就易于实现,监狱职能就可以充分得到发挥,国家和社会就能长治久安。

四、设置戒备等级监狱的几点思考

不同戒备等级分类,必须遵循可操作性和现实性的原则,分类太简单,达不到预期目的。分类太细太复杂,会增加行刑成本,实际执行中也不好把握。在我国,理论界普遍认同分三个等级戒备监狱:

(一)三个戒备等级:即高度戒备监狱、中度戒备监狱、低度戒备监狱。监狱按照戒备等级进行分类,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一项基本的监狱管理制度,是监狱设置的主流趋势。我国监狱依据监狱警戒设施、监管技术装备、警力配备、管理方法、活动范围、劳动方式等条件因素,将监狱分为高度戒备、中度戒备和低度戒备三个等级,分别关押具有相应危险程度的罪犯。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罚期限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别送入高度戒备、中度戒备、低度戒备等不同戒备等级的监狱服刑。

(二)统一建设标准:不同戒备等级的监狱,其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监舍布置都有所不同。按照不同戒备等级监狱的安全警戒要求,可由司法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模式、设施标准。同一戒备等级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标准的内容,有明确具体的标准规定,统一规划,整体平衡,协调发展,合理、科学、规范配置行刑资源。保证监狱牢固、安全、适用。尤其是对高度戒备监狱的建设标准,在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安全警戒设施等方面重点突出高度戒备监狱的防暴狱、防脱逃、防劫狱功能。而不能由各省各监狱自行其是,标准不一,避免铺张浪费或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明确关押对象:不同戒备监狱,关押对象似乎比较明了。一是高度戒备监狱:主要关押被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累惯犯和其他有暴力、脱逃倾向等明显人身危险性的罪犯。在其他戒备等级监狱服刑的罪犯,如果经过服刑过程中的分类调查评估,认为该犯具有明显的人身危险倾向,也应送到高度戒备监狱关押。二是中度戒备监狱:主要关押有期徒刑在5年以上15年以下的罪犯和存在一定危险倾向的罪犯,但刑期较短的罪犯,经低度戒备监狱认定须送往中度戒备监狱改造的罪犯。三是低度戒备监狱:主要关押人身危险性较低的罪犯,关押有期徒刑在5年以下经分类调查评估认为适合在低度戒备监狱服刑的刑期较短的偶犯、初犯,在其他戒备等级监狱服刑,经分类调查评估,认为适宜转入低度戒备监狱服刑的罪犯。对罪犯分类评估的整个过程应当公开透明,进行动态评估,以便于对罪犯的合理流动、动态管理。

(四)合理配备警力:从以往一些监狱发生的监管安全事故中看,在人防、物防、技防三道防线中,人防起核心作用,是第一位的。显然,不同戒备等级的监狱,配备足够的警力是必须的,而且根据戒备等级的不同,在警力配备上是有所区别的,体现按需配备的原则。高度戒备监狱投入的警力会更多,技术装备上更高级,对罪犯的管理更严格,在警力部署上理应有所倾斜,保证有足够的警力来监管罪犯,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而中度、低度戒备监狱罪犯活动范围相应扩大,更侧重自主管理,罪犯的处遇也要优于高度戒备监狱。监狱也应依据实际需要配足配够相应警力,提高监狱的安全系数。

(五)不同管理方式:设置监狱戒备等级后,不同戒备等级监狱的罪犯,在危险程度和犯罪恶习上都存在明显差异,这要求警察在执法、管理、教育等环节中采用不同的手段和方法,在执法过程中充分体现监狱分类关押的行刑个性化要求,彰显法治精神。高度戒备监狱,由于关押的罪犯刑期长,危险性大,有脱逃倾向和能力,需要实行最高戒备级别的管理,采取封闭式管理,实行最严格的行动自由限制,一切行动由警察直接指挥,进行全方位可视监控。在教育上,主要以强制性教育为主,追加违规成本,重点是反脱逃教育、监规纪律教育,提高罪犯行为养成,增强服刑意识,使罪犯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行为或罪行,树立正确的改造态度,以绝对保证这些罪犯不越狱脱逃。中度戒备监狱,关押的罪犯有一定危险倾向,有越狱脱逃的可能,其主要活动区域被监管,对重点监舍或部位进行可视监控,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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