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我国传统刑罚执行理论中关于对惩罚与改造关系的认识存在着理论缺陷,监狱惩罚作为手段违背了行刑本质机能与次生机能的逻辑关系,并会造成刑罚目的的异化。惩罚机能和改造机能存在着本来的冲突,惩罚机能强调共性,改造机能强调个性,两者在制度的支撑上也存在着冲突。但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惩罚机能与改造机能又可以高度融合,因为两者在目标与生成社会性基础上具有统一性。惩罚与改造的最终目标都在于使罪犯顺利重返社会,惩罚的内化需求和改造的外化动力为当代监狱的社会功能需求奠定了深刻的社会性生成基础。
【关键词】刑罚执行 惩罚机能 改造机能 冲突与融合
在我国传统的刑事执行法学理论中,惩罚罪犯是手段,改造罪犯是目的,监狱惩罚机能和改造机能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惩罚作为手段是为改造罪犯目的服务的,目的决定了手段的合法性。此种传统的观点存在着认识论的错误,并且在监狱行刑实践中,惩罚机能和改造机能总是不能够协调发展,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但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的监狱绝不可能只存在惩罚机能或改造机能,两者在某种条件下又可以是融合的。本文尝试着对上述问题深入分析。
一、传统监狱惩罚作为手段的非理性僭越
“惩罚是手段,改造是目的”意味着惩罚成了改造的手段。不管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还是以惩罚为前提,惩罚在监狱行刑中的地位最多并列于改造,且仅在目的的意义上成立,在目的意义上,惩罚充其量作为手段,服务于改造。对于惩罚作为手段在中国特色语境下的表述,不管在理论抑或是在行刑实践中都存在着历史与逻辑的缺陷。
1.惩罚作为手段违背了本质机能与次生机能的逻辑关系
惩罚不是作为一种手段,在功能意义上它是监狱的本质机能,是监狱存在根据,是监狱最为内在的属性。监狱发展史告诉我们,改变的只是监狱的表象,现代监狱功能的范畴确实较古代监狱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与进步,是属于人类主观能力与客观存在双向主动选择的结果。在探讨监狱的起源时候,迪尔凯姆认为刑罚作为惩罚罪犯的手段,监狱是作为防范性的措施出现的,监狱变得更为温和时,社会进化也变得更为温和,而且是到后来运用起了矫正式的惩罚[1]。问题是此种矫正式的文明惩罚在于监狱进化的本质来看,监狱进化本质里面的情形真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吗?监狱的惩罚机能也随着自然属性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吗?从迪尔凯姆关于监狱刑罚的量变和质变的规律来,刑罚的量变是因为政府体制的强弱而变化的,而包括死刑等原始刑罚的质变则取决于社会形态的变更,如迪尔凯姆认为政府机构性质变化才是刑罚质变的根本原因。其实迪尔凯姆认为的刑罚质的变化对于实质的刑罚进化论来看,监狱惩罚机能自它诞生几千年来,其本质又何尝改变过。迪尔凯姆的刑罚质变观认为是一些原始包括死刑的刑罚在文明时代被取消了,其实死刑等一些原始的刑罚的死亡并不意味着刑罚本质的改变,它还是处于一种刑罚形式或种类的变化,只不过从刑罚体系来看刑罚可能看似更加人道和轻缓而已。而这种人道和轻缓也只是刑罚进化论的一种表象而已,作为刑罚发展产物的监狱,监狱的惩罚机能从来没有改变过,改变的只是监狱的自然属性,并在近代以降改造机能才大行其道[2]。
监狱惩罚机能在历史和逻辑上都决定了改造机能,即本质机能决定次生机能,次生机能决定于本质机能。虽然法律文本把惩罚和改造并列于条文中告诉人们惩罚与改造都是监狱刑罚执行的机能,除此无它。但惩罚生来就是监狱的本质属性,改造是监狱在人类文明艰难史演变中嫁接而来的,是本质机能产生出来的主要功能,没有本质机能就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衍化出主要功能,衍化的功能是对本质机能的必要修正和主动补充,但这一修正或者补充而来的改造机能不可能从根本上替代本质机能,本质机能是事物质的规定性,即监狱惩罚机能是监狱存在质的规定性[3]。所以如上所述,监狱惩罚在功能意义上仅止于手段性,违背了监狱本质机能与次生机能的逻辑关系。
2.本质机能降为手段是对刑罚目的的异化
作为刑罚权运行机制之一的刑罚执行,其行刑目的是作为刑罚目的的一部分,既有刑罚目的共性,也有自身运行目的的边界。报应主义的代表人物康德认为刑罚的目的只能是惩罚而不能以预防犯罪作为目的。他认为,“惩罚永远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对罪犯本人或市民社会的另一种善的手段而实施,而必须在所有情况下都只是由于它施加的个人犯了一种罪才施加”,因为人绝对不能作为服从他人目的的手段,“他首先必须被确认是有罪和可以受到惩罚,然后才能从对他的惩罚中为他本人或者他的市民同胞产生任何利益任何想法。”[4]在康德基于人只能成为目的而不能成为手段的哲学论来看,刑罚惩罚只能是基于目的性的选择而不能降为国家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否则,国家可能因为达到某种目的在运用惩罚作为手段时置正义而不顾,从而不择手段地达到目的。
黑格尔也认为惩罚只能成为目的而不能成为手段,他认为“如果单单把犯罪人看做应使变成无害的有害动物,或者以儆戒和矫正为刑罚的目的,他就更得不到这种尊重”[5]。因为刑罚是被包含着犯罪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此种刑罚的惩罚才是正义的,是尊重他自由理性的结果,除此之外,惩罚的其他目的甚至包括矫正都是构成对正义和自在法的违背。惩罚只能作为目的而不能成为目的的手段的思想契合了人只能成为目的而不能成为手段的启蒙思想,满足了人们对正义的最大限度的渴望。
我国传统监狱学理论中的惩罚手段论是对刑罚目的论的异化,监狱行刑的目的只能以人为目的而不能以人为手段,而惩罚犯罪人作为监狱行刑的手段违背了人只能为目的而不能成为目的的手段的基本原理,容易造成监狱行刑机制的异化。在行刑实践中,如果监狱为了达到所谓的改造效果,把惩罚作为一种手段发挥到极致,不择手段地要求罪犯绝对服从,罪犯的监狱化人格最终难免养成,以致罪犯重返社会困难重重。
二、监狱惩罚机能与改造机能本来的冲突
关于惩罚与改造的关系,有学者以钟摆效应来概括,认为每个时期主导刑罚发展方向的就在于惩罚与改造的某个点倾斜:当社会的犯罪形势严峻时刑罚多趋向于惩罚,当社会犯罪率下降时,监狱刑罚政策可能会趋向于改造,两者取向于反方向运动[6]。作为监狱机能体系中的惩罚与改造,两者的冲突是本来意义上存在的。
1.惩罚机能强调共性,改造机能强调个性
对于惩罚机能而言,其更多强调的是公平与正义等价值理性,所以惩罚机能更多体现的是共性,其在现实的监狱制度中表现得较为明显。惩罚是有目的地施加痛苦,对于犯罪人而言强调的是一律平等,是对所有犯罪人起作用的机能。比如关于对自由的剥夺,每个犯罪人在监狱里都被完全封闭起来,与外界阻隔了联系,是监狱刑罚执行权的平等实施。按照惩罚权的一般原理,监狱依法对犯罪人的刑事判决书付诸实施,不允许任意改变刑事判决书的相关内容,这是惩罚的必然要求,也是正义、公平和法治的价值理性的需要。惩罚机能在这里强调的更多的是共性,也就意味着不能有此例外。“刑罚制度应当要求制订相关的法令以使得惩罚更为公正和有效,对于监禁而言,国家只是为了阻隔他再次犯罪而从社区中完全隔离出去,这是也是无须去证明的目的性的要求。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接受的法律的后果,况且我们必须证明监禁是有效的,那么任何犯罪人都必须遵守的法则。”[7]这是监狱惩罚共性的一面,任何犯罪人在惩罚面前都是千人一面。犯罪人在惩罚面前不需要知道自己的个性表达,即使有改造机能的发挥,改造也必须在惩罚的限制下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失去了惩罚的共性,改造机能也必然会失去一定的机制或作用。
说改造机能的发挥强调对个性的依赖,意味着刑罚执行的个别化是和改造机能的理论基础是相通的,罪犯在惩罚机能面前都是千人一面,而在改造机能面前却是千人千面。刑罚执行个别化指的是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当根据犯罪人的年龄、性别、刑期长短、性格特征、生理状况、犯罪性质、人身危险性程度、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服刑的状况与表现等,对犯罪人给予不同的矫正措施和处遇,以最大限度地使犯罪人顺利重返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其建构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之上,即每个犯罪人的生理、心理、精神、行为、思想意识和人格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所以才有“千种疾病千种药方”。如情景式监狱改造论者就提出,“情景式方法取决于人类行为能动性的观点,这是一个根据直接环境影响强调行为的基本变化的观点;按照情景式观点,行为能够根据行为人的特征和周围环境特征互相影响来理解,人们的行为是根据他们自己的个性和他们自己的位置的特殊性。”“在情景和行为之间的合理性联系可以从很多方面得到证明,情景式的预防涉及依靠使得犯罪行为变得面临更少的选择性的犯罪机会,监狱管理方更应当根据每个罪犯的特殊情形,强调在监狱特殊的情景式的治疗,减少犯罪的倾向、增强心理疏导等。”[8]
当惩罚机能的发挥强调共性,改造机能的发挥强调个性的时候,两者不免会发生冲突。一方面,惩罚机能在监狱的实现要求对所有的犯罪人一律平等。如对罪犯的会见自由的限制与剥夺按照惩罚平等性的原则,其相关规定应当适用于所有的罪犯,应当不分年龄、性别、刑期长短、人身危险性大小和狱内表现等。另一方面,改??社会”。在这里,监狱改造的理想状态已经超越了传统监狱学理论中的“预防犯罪”。“实际上对于自由刑而言,并不都具有教育改善的效果,具有二律背反的效果,一方面剥夺犯罪人自由,使其认识自己的罪行,另一方面又给受刑人留下前科的烙印,从而妨碍其重返社会。”[13]个别预防意义上的改造其实当然不可否定,但在监狱实际的行刑过程中,人们总是把改造也赋予了某种强制性的力量,这种强制性的力量的背后目标就是“社会角色的转变”。当前我国的重新犯罪率和累犯率居高不下,再一次把监狱的改造效果推向了风口浪尖,监狱可以说在预防犯罪的司法系统中所背负的负担是最为沉重的,也是饱受垢病最多的国家机构。其实,仔细分析,这和监狱改造的目标仅定位于犯罪预防是相关的。一个刑期已满的罪犯,即便多年以后又重新犯罪,在此情形下,人们的不满情绪再一次指向了罪犯曾经服刑过的监狱。其实,一个原判十年的犯罪人在已经服刑届满时,监狱至少在保证了他在服刑期间的十年没有犯罪,在最低限度的范围内达到了其预防犯罪的功能,而多年以后该犯重新犯罪,甚至和第一次犯罪为不同类型的罪,难道说监狱的改造效果是值得令人怀疑的吗?
所以,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监狱法很少明文规定监狱行刑的目的为“预防犯罪”,而大多数规定为使犯罪人顺利重返社会。如我国台湾地区的监狱行刑法第1条就明确地规定徒刑、拘役之执行,以使受刑人悔改向上,适应社会生活为目的。丹麦刑事执行法第3条明确规定,刑事处罚之执行,必须既关注处罚之执行,又关注帮助或帮助影响被定罪人过上合法持久之正常生活之需要。德国少年法院法规定对少年犯行刑的目的更是明确规定通过对被判刑人执行少年刑罚,使其能够实现正派的和具有责任感的品行。从上述的例子不难看出,我国监狱法明确地把改造终极的目的界定为“预防犯罪”,和其他国家的监狱行刑法存在着些微的差别。虽然并无任何的不当之处,但是,在进行理论反思的时候,应当树立那样的观念,即惩罚也好,改造也罢,两者的终极的目标都应当是一致的。即通过监狱的惩罚机能和改造机能的充分实现,使得犯罪人在刑满后,顺利重返社会后过上正常人的生活,这既包括预防犯罪,还包括出狱人的其他社会生活的基本目标。
(2)改造目标对惩罚机能的超越。改造机能本质上具有超越惩罚的特性,监狱失败论的论调,最早并不是由于改造的无效,而是惩罚的失败才引起的变革。改造是改造犯罪人的弱点和病态人格为表征的,正因为犯罪人通常被预设为具有这样问题或那样问题的社会个体,而惩罚又使“一个坏人变成一个好人”变得极其困难,于是改造就承载了人们的理想。“中国劳动改造思想的根基在于国家主张能够对受刑者进行改造,监狱可以通过形形色色的各种活动,改变受刑者坏的习惯,使罪犯养成遵守法律的意识,强化道德的教养,提??为一个守法的自立者。”[14]在中国特色??政治目标,于是,契合了中国政治特色的狱政??造机能对惩罚机能的超越是表现在改造机能是??使一个坏人变成一个好人”的活动中存在着问??能那样具有规范性,规范化的惩罚正如刑??表现为更加明显的经验化和粗放化。
考察一下改造的相关??狱制度中的教育改造内容大致包括三课教??规教育、形势前途教育;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形式有谈话教育、书面教育、课堂教育、课外??多彩。但在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中都没有具??刑实践中,教育的内容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具有因时因地、因人而宜??法律框架内刻板的活动,不再完全是一种单凭刑事法律规范去强制执??罚机能的特质。改造的优势就在于可以把一些??犯罪人进行转化,这样就把惩罚的一些本??。于是,监狱惩罚机能衍化出来的作为次生机??主导性的地位,它把惩罚的终极目标统一起来??到,本来的冲突应当会降到最小的限度。。如前所述,改造活动较惩罚并没有严格的规范性,改造机能的发挥重在于对??。但是,应当承认,在封闭式的围墙内,即使??为监狱本质机能的规制。通常来说,在较为活??在国家层面上超越了惩罚机能,这种超越??观念,改造体系总是用全部的力量去包容惩罚??者,强制是必要的,至于强制,并不意味着不??是说服、教育的必要前提和条件。”[14]
在我们??机能的全过程,改造似乎已经成为惩罚的另外??是改造却似乎只有强制性作为其背后的支??。而这只是一种表象,真正起作用的是惩罚的规制??惩罚机能的这种支撑性的作用,改造就没有了??都会得不到基本保障。行刑的最为直接的??上强制给予改造,使之转化不愿再犯罪。惩罚??目标对惩罚机能的超越并不能突破惩罚机能为??在惩罚的框架内自由活动,两者共同为行iv> 2.融合的可能性基础:本质机能?? “一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刑罚体系、刑种??特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社会价值观??念的基准。”[15]张明楷教授对刑罚创制??历史的演变中,刑罚的生成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同样监狱的行刑机能在其具体的生成过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两者在社会观念、社??础之上。
??造,虽然存在着天然性的冲突,但监狱事??,它既被惩罚与改造的矛盾所困惑,又在社会??而言,监狱行刑目标的表面失败推动了整个刑??革的目标无不和整体性的社会性变革和大的社会结构的变迁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决定着整体行??,但此种的复杂原因系统中又能找到三个共同的主要原因。一是涉及到资本主义国??和管理,福利主义国家在19世纪的发展标志着调控目标的转变??生产关系的“福特主义”,此种生产领域??纪律的训练技术运用到监狱的日常管理上来,??响力也影响了犯罪人在狱内的自治管理的力度??丰富多彩,吸引着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技??律师、犯罪学家,通过“矫正犯罪人”而发展??这种深化改革的历史之中,对犯罪人的干涉更可能取得成功,假如这??些所谓专家的专门知识的具体化运用。监狱采取施加有正义的有目的??为一种制度的实施在这个期间要求采取更??半个世纪的时间内,改造成为了监狱的主要调??个世纪70年代的一场影响后世的改造无效论??占据理论与实务界的主导地位而受到怀疑?的发展到了高成本时代,监狱运转的费用较以前??主义的后时代,政府与民众的观念发生了变化??,惩罚的理性回归也许可以在社会性的生成基础之?以后,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及其他的科学科??已经日益完善,人们对监狱在社会与国家中的??上个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随着一些??景气、严重的失业、福利水平的降低、社??策一边倒地转向惩罚、剥夺和威慑。“在监狱??被驳斥的,在此种背景下,我们需要解释为什??民众中获得了这么多的支持。改造的弱化??和‘后福特主义’的文化相关联,这种文化背??机制不稳定、年轻人期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失??犯罪人更为严厉的措施从而控制他们,以保证他们??待惩罚和改造的认识上虽然同样存在着争??慑的同时,更加关注监狱的文化生态的形成及??府的改造计划也拥有更多的提议权,这些都为iv>
分析了上述的西??位和作用的深刻社会性生成基础,那么,在当??础是否可以成为两者之间的统一性的基础,即惩罚和改造两者的协调??中国监狱的社会功能的需要为惩罚机能与??性基础。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帕森斯在分析结构??中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二是分析满足这些功??的行为动机整合只有依靠价值的内化才会??序和整合的某些最低限度的需求相一致,“至??’的问题,假如冲突或对立的价值是同等有效??坏。”[16]
中国当代监狱行刑的目标功能上,惩罚与??两者在由监狱此角色转向到社会结构的系统中??与社会构成的社会结构系统中,具有犯罪人与??等结构元素,在这个结构系统中,犯罪人??值是有所冲突的。那么,作为社会性的功能需??殊的运行机制,使得两者的冲突控制在某一个??代中国的法律观中,国家与个人是最为宏??指导下,我国的各项法制建设才可沿着正确科学的道路前进[17]。
中国当代??和民众所组成的结构系统中所要求监狱所存在??机能是国家、社会和民众所期待的监??者的功能性冲突在价值系统中不应存在着严重的对?向,偏向的风向标要么是惩罚,要么是改造,两?冲突不能有所调谐,那么,两者冲突的最低?监狱的行刑机制有可能会失去社会与民众的社会?改造的外化动力为当代监狱的社会功能需求奠定凯姆.汲吉,等译.乱伦禁忌及其起源[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439―443.??属性[J].河北学刊,2011,(6). [4][德]康德.沈叔平译.法的形而上 [5][德印书馆,1961.1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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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河北法学》2012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