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2日,蓬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接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司法局寄发的“关于社区矫正人员徐某居住地变更联系函”。
社区矫正人员徐某,男,出生于1969年4月,住浙江省嘉兴市。2005年8月因合同诈骗罪经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后在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2012年4月20日被依法假释出狱,回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2013年2月因工作变动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做机械维修技术员。蓬安县司法局收到绍兴市南湖区司法局寄发的变更居住地联系函以及徐某相关资料后,经过调查核实,同意接收徐某到蓬安县司法局河舒司法所接受矫正管理。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2年3月1日施行后,蓬安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蓬安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区矫正工作面临了较多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部分社区矫正人员因生计、生活所需,不得不异地求职和异地生活,导致居住地变更的情况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频繁。要加强对这部分矫正人员的教育、管理,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相关程序和机制。蓬安县司法局在工作中,逐步加强与全国各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沟通,逐步建立了良好的协作机制。这样既有效的实施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杜绝了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又有利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生产生活,解决了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困难,使其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稳定。